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分行简介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热点专题 办事指南 公告信息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湖北省分行 > 热点专题 > 外汇知识 > 资本项目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贷款是否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字号 文章来源: 2012-12-06 17:51:4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69号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027-87312335 传真:027-87327300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