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分行简介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热点专题 办事指南 公告信息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湖北省分行 > 热点专题 > 反假货币 > 反假货币宣传

制作、买卖、使用假人民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11-19 10:18:3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制作、买卖、使用假人民币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制作、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视情节分别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三)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69号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027-87312335 传真:027-87327300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