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