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博物馆 彭 浩
西汉王朝是在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相争的战火硝烟中建立的。如何管理国家的经济,建立稳定、可靠的金融体系,对当时的统治者是一个考验。西汉王朝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摸索前进的。
大家都知道,秦代的货币有两种,一种是黄金,称为上币;另一种是铜钱,称为下币。。秦代的铜币就是著名的
“
半两”圜钱,后人描述它的直径是“寸二分,重十二铢
”(《史记
•平准书》《索引》引《古今注》)。在流通领域中,铜钱是常用的,流通量非常大。它的大小、轻重的变化,直接反映国家经济政策的趋向。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放弃了国家铸造铜钱的权力,
“
更令民铸钱”,开放私人制造货币。从表面来看,是因为
“秦钱(指
“半两
”,实重十二铢)重难用
”,实际上是经过多年战乱之后,政府的府库已是空空荡荡,拿不出足够的铜来铸钱、发行货币。无奈之下,只有把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交给据有铜矿的地方势力。铸币者为了获利,便降低铜钱的重量,同时掺入铅、铁等杂质,用同样多的铜造出更多的货币,于是社会上流通的铜钱就变得又小、又轻薄,被称为
“?v钱
”。这种钱的钱文仍是
“半两
”,但与实际重量分离。据史书记载,
“?v钱
”的重量是三铢(《史记
•平准书》《索引》引《古今注》),仅相当于秦
“半两
”重量的四分之一。发行
“?v钱
”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物价飞涨,民生凋敝,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这种政策带来的恶果,是刚建立不久的西汉政府始料未及的。
在吕后二年(公元前
186
年)时,西汉政府作出新的政策调整,“行八铢钱
”。此次调整在史书上仅记有这四个字,其它的情况则一无所知。最近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一书则为我们披露了这次调整货币政策的一些情况。西汉政府为此专门立法,制定了金融方面的法律
——《钱律》。该律隶属于《二年律令》,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二年律令》同出有一部《历谱》,所记最后一年是吕后二年,可以证明《二年律令》即是吕后二年制定的一部律令。其中的《钱律》应该就是此年为推行新货币政策的立法,与史书的记载相吻合。
在《二年律令》的《钱律》中,明确规定铜钱的直径应不小于
“
十分寸八以上”(即汉制八分)。对可流通铜钱的其它标准也作了规定:
“虽缺
?p,文章颇可智,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
”。这条律文是说,钱体虽有磨损,但上面的文字(即
“半两
”)大部可识者,并非折断或铅质钱者一律可以流通。《钱律》并未有钱币重量的规定。从《汉书
•食货志》、《吕后本纪》可知,吕后二年法定铜钱的重量是八铢。
吕后二年货币政策的另一重大变化是,政府收回铸币和发行权,禁止民间私铸,对违反者给予极严厉的处罚。对私铸及相助者皆处弃市(死刑的一种,在市上当众处死);对企图盗铸钱并有相应设备,但未实施者处为黥城旦舂(黥是在颧部刺墨,城旦舂是汉代刑期最长的刑徒);对明知他人盗铸钱,仍为其购买铜、炭及帮助将私铸钱投入市场流通者,皆与私铸钱者同罪(弃市)。对知情不举告的同居者、伍人(五家为一伍)、正典、田典分别处赎耐(依《具律》,赎耐金(铜)十二两)或罚金四两。
同时,政府奖励举告和捕获盗铸钱及相助者的人。对于捕获前述因盗铸钱当判死罪者一人,予爵一级(西汉实行二十级爵);或以此免除死罪一人,城旦舂、鬼薪白粲(皆为刑徒名)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者皆为刑徒)三人以为庶人(其身份介于平民与刑徒之间,一般是罪犯刑满后的专门称呼);对举告者则免除其徭役。
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是政府收回矿山的开采权,或由政府直接开采,或出租于人,政府收取租金,《二年律令
•
金布律》对此有记载。
政府禁止民间铸币以后,改由中央政府主导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当然,钱币的铸造是分散在全国许多地方,由政府派员直接监管。相对
“
荚钱”而言,吕后二年发行的“八铢钱
”重量增大了许多,掺入的杂质也减少,铜的消耗明显增加,政府的支出成本大为提高。在社会经济没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财政会呈现出不平衡,而导致新币制难以为继。
吕后六年(公元前
182
年),货币政策再次调整,废止“八铢钱
”,改行
“五分钱
”,即恢复使用钱径仅有半寸、实重三铢的
“荚钱
”,面值仍维持
“半两
”不变。政府从这次的货币改制中获取了大量的财富,使府库得以充实。这次调整大约维持了七年的时间。
汉文帝五年(公元前
175
年),政府又一次调整货币政策,废除“盗铸钱令
”,令民放铸,更铸四铢
“半两
”。货币的制造又一次混乱起来。吴国(诸侯王)因境内有铜矿,大肆铸钱,富甲天子;大夫邓通,以铸钱财过王者,吴、邓所铸之钱一时遍布天下。地方诸侯势力因此迅速膨胀,最终导致了吴楚七国之乱。但是,四铢半两钱一直使用至汉武帝发行三铢钱时,才废止,大概使用了四十余年。
从上述简要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从秦到西汉初年铜钱的变化规律:由钱文与重量一致,逐渐走向钱文与重量分离(减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混乱之后才稳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