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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业“废两改元”的前因后果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12-20 14: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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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为“废两改元,统一国币”,北洋政府筹建中央造币厂。

银两制

银两制包括实银(实际流通的银两)与虚银(作为记账单位的银两)。实银,如北京的十足银、天津的白宝银、上海的二七宝银、汉口的公估二四宝银等。虚银,如上海的九八规元、天津的行化、汉口的洋例和北京的公砝等,所有的实银交易都必须折算成特定虚银两之后才能入账。

银元制

明万历年间起外国银元大量流入中国,晚清又有官铸龙洋,在实际交易中使用日广。1910年清政府曾公布《币制则例》,规定国币单位为元,1元银币重库平7钱2分,含纯银九成,合银6钱4分8厘。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规定国币为银元,后开铸被称为“袁大头”的国币银元。虽然袁大头银元发行后受到欢迎,但银两制依然存在。

货币制度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条件,客观上规范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作。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的金融中心,直接见证了历次重大币制改革。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上海已是中外金融机构汇聚之地,商业贸易十分发达。但在复杂的货币制度下,每每呈现的是近似荒唐的交易和结算图景:实际收付场合大都用银元,计账仍以银两为准;无论以银元易换银两,还是以银元易换银两,均需辗转折算,十分复杂,加大了交易成本。由于其他国家多采行金本位币制,从事对外贸易者既要面对金银比价变动,还要考虑银两与银元两元间行情的涨落。因此,上海商界早已有改用银元的呼声。

在上海金融界,钱庄业和银行业的处境不尽相同,对待废两改元的态度各异。钱庄作为中国本土旧式金融机构的代表,在金融市场长期居于支配性地位,其经营以银两为基础,传统业务是银钱兑换,后以经营银两和银元兑换为主。钱庄虽然也办理存放款业务,但存入银两有利息,存入银元则无利息;存户若要取得利息,须兑换成银两入账。

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历来由钱业制定银元折合为银两的价格即“洋厘”和同业之间互相拆借银两的利息“银拆”,既可收取银洋兑换佣金,又可通过囤积或抛售银元,赚取差价。由于银两制的存在,上海银行业大部分票据清算须由钱业公会汇划总会进行,不少银行不得不在钱业开户存款,少则五六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同时开设银两和银元两种账户,导致大量的资金被搁置。一旦银两制被废除,洋厘、银拆自然跟着消失,这将直接导致钱庄市场掌控权的丧失,业务缩小和盈利减少,传统优势难以为继;对银行业则意味着交易和结算成本的降低,不复受制和依赖于钱业。

正因为如此,自从1918年上海银行公会正式成立后银行业人士和一些经济学金融学者便多次主张实施废两改元。1921年初,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建议北京政府废两改元,改铸旧币,但未实现。1923年上海银根奇缺,现银来源稀少,而银元充斥,上海银行公会建议银洋并用,即“有银解银,无银即以洋代之”,试图挑战“两重元轻”的地位,但遭到钱业公会的反对。当时北京政府穷于应付财政、政治和军事危机,无暇规划和实施废两改元,甚至没有公开表示过有关的立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致力于整顿财政,统一币制。1928年3月,经济学家马寅初提出了《统一国币拟先废两用元案》,力陈银两制之种种弊病,指出中国各种财政征收“无不以银元缴纳,倘能将各省虚银两本位先行一律废除,则推而至于上海之规元,亦可决定废除,将来关税亦即总缴银元,无论中外商民,必均享其便利,而政府方面,免去收进折合银两、放回再合银元之两重亏耗,又甚有益,实为利国利民之举”。

1928年4月,财政部长宋子文宣布将在上海设立中央造币厂,提出“废两用元”应于“全国金融重心之上海及江浙两省试办”。这里“试办”的意思,就是这一重大改革拟分阶段逐步进行;选择上海与江浙,无疑是要首先控制金融中心地区,然后才能推及全国。同年6月下旬北伐战事结束后,在上海召开了以金融业和工商业代表为主的全国经济会议,会议通过了经过一年筹备实施废两用元的提案,主要措施包括上海造币厂正式开工鼓铸新国币、政府颁布国币新条例、组织统一国币监理委员会等,还提出有关存银改铸新币、海关改收银元、国际汇率改用银元、取消洋厘行市、契约改以银元计算、旧国币暂行抵用等方面的原则意见。该提案的基本原则为国民政府接受。1928年11月中央银行在上海设立后,国民政府正式决定以原上海造币厂为基础,改建中央造币厂,筹办开铸统一的国币。但当时南京国民政府一度考虑美国专家甘末尔提出的直接实施金本位币制的建议,没有立即采行废两改元。

然而,1929-1930年爆发世界经济危机,西方大国均受到极大冲击,而这些国家都实行金本位币制,再加上自银本位改行金本位意味着巨大的成本,中国朝野都意识到采行金本位币制并不符合当时中国的情势。另外,世界性大萧条、1931年的长江水灾及“九一八”事变,使中国内地经济遭受沉重打击,大量银元流入都市,特别是汇聚于全国金融中心上海。据统计,1931年上海银钱业存银元1.4亿元,1932年7月所存银元约计2亿元,8月份增至2.4亿余元,而现银两只存7000余万两;与此相应的是银元的价格即洋厘持续下跌,1928年至1931年,平均银元价格为每百元值上海规元0.73两,1932年降为0.6995两,1932年6月10日的洋厘为0.6905两,7月1日上午的洋厘已跌为0.688两,成为历史最低点。这就使废两改元后能够确定较合理的银元与银两换算率。

1932年夏,南京国民政府决定把废两改元提上议事日程,组织成立废两改元研究委员会,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和工商界均有代表参加。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宋子文率有关官员数度专程到上海,与金融界人士讨论废两改元问题,说明政府关于废两改元的基本原则:废除银两计算,完全采用银元制度;旧铸银元仍照旧使用;俟决定每元法价后,再行详细研究新币币值,并表示以三个月为准备期,实施废两改元,由上海造币厂铸造新币。

当时上海银行公会明确表示了积极立场,钱业公会则称实行废两改元“断非仓促可期”,如果贸然实施废两改元,经济与金融之混乱将不可避免。国民政府财政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一方面表示对于实行废两改元各种利弊已经有充分考虑,一旦中央造币厂开铸新的国币后即开始实施;有关统一发行、整顿现有货币的主张,“本部自当制定方案,次第施行”。嗣后,国民政府还就新币标准问题专门听取了上海金融界知名人士的意见,如中国银行贝祖诒、交通银行胡孟嘉、浙江实业银行李铭、中南银行胡笔江、中国企业银行刘鸿生、上海钱业公会代表秦润卿和俞佐廷等。这样,政府与金融界之间、银行业与钱业之间在实行废两改元问题上较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在基本问题上有了更多的共识,从而为日后正式实施废两改元清除了障碍。

1932年8月,由于发生了日本攫夺东北关税、盐税等事件,时局不稳,国民政府忙于应对,且上海造币厂筹设仍未完竣,对废两改元暂加停顿。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的记载,1933年1月10日,根据宋子文的密令,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在上海与贝祖诒、李铭等银行家拟订了新国币条例稿,次日由财政部钱币司司长徐堪亲自携带返回南京,提交中央政治会议审议。对此,上海金融界敏锐意识到国民政府即将颁行废两改元,很快做出了反应。2月6日,上海钱业公会议定:1.以7钱1分5厘作为洋厘即银元折合银两的永久市价;2.银两换银元,以每两作一元四角计算;3.辅币市价,向以银两为标准者,自施行日起,亦以银元制度计算;4.加开银拆的银元市价。这表明钱业终于采取主动措施,承认了银元与银两的同等地位。

1933年3月1日,国民政府颁令,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1元或旧有1元银币之合原定重量及成色者,以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1元为一定之换算率,自1933年3月10日起首从上海施行。凡公私款项及一切交易均按此定率用银币收付,不得再用银两。次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命令上海钱业同业公会不得再开出洋厘行市,所有各行庄均应以银币为本位,其银两与银币利率应一律计算,不分高下,并将银拆名称改为拆息。3月7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代表组成的“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3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了新的国币银元的重量、成色及铸造费等。根据该条例,开始铸造有孙中山头像的国币银元,其成色为八八。嗣后,市面对于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俗称为“大头”,称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为“小头”。

但是,因为上海金融市场以银两兑换新铸发的国币银元还要收取2.25%的铸造费,而对于继续以银元换入银两并无罚则之规定,以至部分金融业仍抱观望态度,争以银元兑换银两。自3月10日至4月5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组成的“银两银元兑换委员会”兑入银元达1640万元,被舆论称为“废两改元”成“废洋改两”之讥。对于这一局面,上海银行业颇为焦虑,担心废两改元功亏一篑,日后再度启动绝非易举。

国民政府财政当局审时度势,遂决定比原定计划提前三个月立即在全国正式实施废两改元。1933年4月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出布告:兹定4月6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其在是日以前原订以银两收付者,在上海应以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1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如在上海以外地方,应按4月5日申汇行市先行折合规元,再以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1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其在是日以后新立契约与公私款项之收付及一切交易而仍用银两者,在法律上无效。至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此后,废两改元在全国推行实施。

既然国民政府已经决定提前在全国实施废两改元,上海银钱两业必须就有关问题协调一致。就在4月5日当晚,上海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召开紧急联席会议,达成了执行废两改元令的各项办法,包括银两票据和银两账户应一律按法定价格折算为银元;对于收入的外商银行开出的银两支票,须由收款行庄背书后,并签明“此票只准向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元”字样,再行交三行入银元账;对于外商银行银两本票一律按法价改换银元本票,方可抵用;外汇进出一律用银元本票收付。上海银行公会还电知北京、天津、汉口、青岛、苏州、杭州、宁波等各地的银行公会分转该地各银行办理。自当年5月起,上海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各自都宣布,同业内部的交换汇划只接受银元往来,不再办理银两往来。在废两改元问题上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分歧之后,上海钱庄业终于与银行业达成一致,共同执行国民政府废两改元令,充分发挥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影响力。

然而,旧有银两制的影响,并不因废两改元令的颁布立即消逝,当时上海存有银两的银行和钱庄不愿意立即全数兑换成银元。另外,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现银汇聚地,1933年4月废两改元时存银约有1.5亿两,其中仅外商银行就存有1.1亿两。而从1933年4月到12月,上海一地兑换的银两仅为2000万元左右,这离国民政府的预期颇远。于是,财政部一方面宣布将由政府承担银两兑换新铸国币银元的损耗,同时训令上海银钱两业,限于一个月内将所有存库银两缴纳于中央银行,依照规定换算率兑取银元,期满以后不得再用银两作准备金。这就使得上海存有银两的各银行钱庄不得不兑成银元。

另外,上海地区与银两制直接相关的一些旧式金融机构,如专门熔铸银两的银炉和判定宝银成色公估局,也被财政部命令停止营业,随之予以撤消。而各地的银炉和公估局也自1934年1月起被废止撤销。

总之,近代中国货币制度的变革,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经营和市场的运作。通过废两改元,中国币制实行了在银本位币基础之上的统一。在酝酿和实施废两改元的历史进程中,上海金融业的态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之间、上海银行业与钱业之间,都经历了较充分的沟通互动。就整体而言,废两改元标志着新式银行业在近代中国金融市场上确立了主体和主导地位,对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此后,上海金融业中能够对国民政府金融政策直接起到重要影响的,主要是银行业。而钱庄业在上海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和传统优势丧失之后,对于抗击市场风波的能力也受到削弱,在1934至1935年的金融恐慌中,上海钱业普遍不景气,以至于国民政府不得不通过政府银行与其他大的商业银行联手,共同对钱业进行救济。通过颁发新的国币条例、铸造新的国币银元和实施废两改元,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于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控制,上海在全国的金融中心地位也得以进一步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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