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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第三次会议第20250566号提案的答复

吴凤委员:

您提出的“简化破产企业银行业务办理手续,助力湖北法治环境提升”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破产企业银行事务以及湖北法治营商环境的关心和关注。该提案由人行湖北省分行主办、省高院会办。近年来,省高院、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简化破产企业信息核查程序,畅通账户查询渠道,取得明显成效。

一、人行湖北省分行依据职责范围协助提升司法查询效率

针对提案建议“企业破产后,各银行自动将破产企业银行信息反馈至法院”。2022年,人行湖北省分行与省高院建立连通司法查询专线查询涉案单位及个人开户行信息。线上,省内各基层法院可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我分行直接发起查询获取信息。线下,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或律师持证明资料可至人行湖北省分行发起查询,查询结果将由我分行书面反馈至各基层法院。针对建议“推广电子化查询方式”,考虑个人及企业账户信息数据安全及资料审核要求,我分行目前仅支持经省高院审核接入系统的法院查询,暂未提供线上对外查询功能。下一步,人行湖北省分行将继续规范查询流程,提升查询效率,提高查询服务水平。

二、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账户止付、资金划转查询、账户查封冻结等业务

针对提案建议“管理人工作人员可持证明文件提取破产企业余额。”2022年11月,省高院、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鄂高法〔2022〕11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三条“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材料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账户止付,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第四条“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证件和解除查封冻结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解除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依法及时办理。”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根据财务清查情况,可以调取破产企业全部银行账户自开立之日起至调查当日的银行交易记录,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等。对于电子信息类查询,银行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银行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出现银行金融机构无合法理由拒绝配合扣划等情况,管理人应首先通过破产受理法院协调解决,必要时申请强制执行或向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银行依法配合破产程序。

三、其他情况

1.针对提案建议省高院“牵头制定统一规则,管理人可持证明文件提取破产企业余额”。省高院认为目前破产企业的银行业务办理手续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管理人工作人员持证明文件提取破产企业余额等相关规定出台,需要进一步协同联动解决,纳入省级府院联动来制定更为合适。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要求,目前已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2.管理人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2024年9月,省高院、省数据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湖北省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整合部门资源,推进湖北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有关工作。核查事项包括:企业不动产房产、社保、注册登记、车辆、企业职工医保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次办好”。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按要求通过网站申请查询,经各业务部门核验申请人身份通过后,通过网站统一反馈核查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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