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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2014-10-30 1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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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拱北海关:

为了规范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附件: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讲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拱北海关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悄况下经拱北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根据澳门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澳门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第五条《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宇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及拱北海关备案。

第六条 拱北海关凭澳门清算银行提交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由澳门清算银行在珠海市的代理行(以下简称“澳门清算银行代理行”)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澳门清算银行代理行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海关手续,须先行在拱北海关注册登记,在每次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手续时,使用海关注册编码。

第九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所需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如下规定填写:商品名称为“流通中的货币现钞”;商品编码为“ 980 13000 ”;进出口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为“ 0 " ;计量单位为“千克”,代码“ 035 ”;贸易方式为“其他”,代码 " 9900 " ;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 101 " ;人民币现钞的总金额应如实填报。其他栏目按现行规定填报。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业务量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应符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通关,应将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单位、车辆、人员先行报拱北海关备案,如需改变备案内容,应及时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应接受海关查验。

第十三条 为保证现场通关安全,在办理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报关和通关手续时,承担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的人员与海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可兼运其他经批准经营的外币。调运外币进出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严禁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车辆和人员兼运或夹带规定数量现钞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与拱北海关对签发和收验的《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具体操作规程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拱北海关与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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