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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稳定

字号 2005-06-10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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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中国金融体系暴露的风险逐步得到化解,中国人民银行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建设,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金融稳定。

一、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措施

2004年,中国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风险开始显现,尤其是少数高风险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历年积累的风险相继暴露,因违规挪用客户证券结算资金、盗用国家信用发行个人柜台债等原因,致使个人到期债务不能偿付,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中国金融风险的严重性及其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危害,将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作为金融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维护了宏观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加强风险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努力培育信用环境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对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积极推动维护金融稳定制度建设

(1) 提出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从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来看,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有利于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破产或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置,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并确立明确的风险补偿规则,有利于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稳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法规以及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2)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了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收购意见》规定,国家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吸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对其他个人债权本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九折收购。

《收购意见》的实施,改变了过去国家全额支付个人债务的做法,有利于强化个人投资风险意识;对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保护,保证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3) 推动建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

近年来,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暴露了原有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存在的漏洞,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这种行为追究个人责任,助长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客观上鼓励或诱使证券公司恶意经营,甚至违规经营。

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研究决定,建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该模式建立在客户证券与资金管理严格分离的基础上,遵循“券商托管证券,银行存管资金”的原则,在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证券交易、股份管理等业务;银行负责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资金存取等业务。

建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旨在从源头切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从制度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建立起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运作的制度,从而达到控制行业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2. 处置金融风险

(1)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德隆系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

2004年4月,德隆集团控股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由此引发德隆危机,导致德隆系金融机构关闭及个人债务难以支付、银行巨额贷款损失、多家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对德隆的处置涉及民营企业政策、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等问题。“德隆系”能否渡过危机以及如何处置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德隆集团风险处置问题,先后多次召开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确定了“统一领导、市场原则、地方负责、部门配合、减少损失、确保稳定”的风险处置原则,并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层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具体政策,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该协调机制的建立,为顺利处置德隆系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处置德隆系金融风险过程中,个人债务的偿付涉及中央与地方、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国家与个人等关系和利益,政策性非常强,工作难度大。解决个人债务问题既要立足当前,保持政策连续性,有利于处置德隆系风险,又要兼顾长远,有利于今后建立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此次以处置德隆风险为契机,实行小额有限偿付制度(即《收购意见》),作为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者补偿保护制度建立之前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相应启动第三方存管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确保了风险处置再贷款的及时到位,并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

(2)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

2004年,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陆续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包括南方、汉唐、闽发、德恒、恒信、中富、大鹏、辽宁等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做好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再贷款的审批、协调发放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认真研究托管机构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给予解决;参与证券公司重组方案的研究、讨论;对个人柜台债的确认情况进行抽查,等等。所有这些措施,对加快风险处置进程、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推进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

2003年银监会分设时,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协商,并经国务院批准,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16家尚未完成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工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后续工作,继续由人民银行负责。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相应的停业整顿工作组和撤销清算组,专门负责对这16家金融机构的停业整顿和撤销清算工作,并对停业整顿工作组和撤销清算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工作,16家市场退出机构当中,已有10家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破产,其中有2家已进入法院的破产审查程序,有5 家正在准备进入破产审查程序。被停业整顿和被撤销清算机构的处置工作进展顺利,速度明显加快,从而大大降低了处置成本,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 加强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工作

为了查清由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处置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占用再贷款的底数,查清再贷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成立10个检查组,对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管理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重点调查,以强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切实维护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资金安全,研究和探索对风险处置类再贷款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检查发现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存在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还款责任不明确、债权维护措施不落实以及一些托管组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再贷款偿付机构债务等问题。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反复核实和确认,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为进一步查清问题,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积极维护再贷款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问题较为严重的部分市场退出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中除发现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外,还发现个别托管人员伪造身份证件假冒债权人领取兑付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已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 完成了金融稳定自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跨部门小组,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框架对中国进行首次金融稳定自评估,一是要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以及蕴含的风险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建议,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要根据自评估结果,对中国参加FSAP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建议。

目前,金融稳定自评估工作已基本结束,并形成《中国金融部门稳定性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运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FSAP框架和国际标准与准则,从宏观环境、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监管等层面全面分析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提出加强金融稳定性的政策建议。《报告》还对一些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问题,如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稳定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2005年维护金融稳定的主要任务

金融稳定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风险补偿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风险补偿制度进行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以推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出台。同时,研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研究建立金融稳健性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开展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稳定评估工作探索制定金融风险监测办法,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深入分析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金融稳定生态环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继续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结合实际,制定风险处置操作规程。二是促请监管部门督促发生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发放、管理金融稳定再贷款。四是加快处置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使其稳妥地退出市场。

强化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确保中央银行资金安全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检查和依法维护中央银行债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跟踪监测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投向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依法维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确保中央银行资金安全。

积极研究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这种发展模式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三家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稳定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加强监管配合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与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并向国务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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