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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稳定工作

字号 2004-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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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中国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得以明确和加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更加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明确了可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设计了近十个条文,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

  ●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监测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

  ●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金融市场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

  ●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采取的手段,如必要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化解金融风险,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出现支付困难而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为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基础。

为适应职能调整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在总行和分支行设立专门的金融稳定职能部门

    为了适应中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行和分支行增设了金融稳定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增设金融稳定局,分支行增设金融稳定处。总行金融稳定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分支行金融稳定处的职责是:负责与所辖区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监测、评估省辖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政策措施;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

    从2003年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行金融稳定职能部门陆续开始开展工作,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有了组织机构上的保证。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开始对中国进行全面的金融稳定自评估

    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在成员国中推广“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这一情况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跨部门小组,开始对中国进行首次金融稳定自评估。自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担任,李若谷副行长任副组长,各单位有关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这次金融稳定自评估的目的是要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以及蕴含的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建议,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为经济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同时根据自评估结果,对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建议。自评估借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评估框架,采用金融稳健指标、压力测试和遵守国际标准与准则情况评估等方法,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仅涉及到金融部门,还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密切相关。因此,此次金融稳定自评估所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金融部门的会计和审计制度,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稳健性和脆弱性,支付清算体系的运行和风险管理,金融市场的稳定状况,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安排、安全网的建设,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跨部门、跨市场金融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作用等等。自评估还将对中国金融业各个主要领域遵守国际标准与准则的情况做出评价。

    2003年,金融稳定自评估工作在自评估领导小组的部署下顺利进行。自评估借鉴了香港特区的评估经验,并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对评估方法做了详细介绍。在经过启动阶段、方案设计和论证阶段之后,这项工作已进入分报告的撰写和审定阶段。自评估小组将在各分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第一份金融稳定评估报告。自评估工作目前已初见成效,一是建立起了金融稳定评估的跨部门组织架构;二是初步熟悉并掌握了国际上最新的金融稳定评估的方法和工具;三是培养了第一批金融稳定评估的业务骨干。自评估工作的完成将为中国形成一个系统的、与国际接轨的、机制化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奠定基础。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切实履行职能,采取各项措施维护中国的金融稳定。主要内容包括: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努力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为金融稳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稳健性;加强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加强支付体系和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完成金融稳定自评估工作,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做出整体判断,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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