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全面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设机构相继成立,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系列反洗钱规章,并开展反洗钱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成立反洗钱机构,部署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继2001年9月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后,2002年7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分别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处同时承担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负责与商业银行、公安部反洗钱工作的联系、协调;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同国际反洗钱机构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内、国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编辑《银行反洗钱动态》。支付交易监测处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异常支付监测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业务需求,负责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采集、整理和分析支付交易信息;对可疑信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调查,写出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对商业银行和有关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异常支付交易识别知识的培训;监督有报送支付交易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次行长办公会和3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中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状况,研究加强反洗钱工作措施。9月11日,银行业反洗钱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部署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重点。这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第一次专门会议,对于全面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制定和颁布反洗钱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颁布系列反洗钱规章,对银行类机构提出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和具体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反洗钱的工作原则、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反洗钱的工作原则包括:审慎合法原则、保密原则和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了解客户、报告大额交易、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和保存记录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1)统一监管、协调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2)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3)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4)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5)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反洗钱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金融机构的职责、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配合其实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在反跨境洗钱方面的工作职责,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识别标准、相关报告程序和违规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认真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致力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同时,根据国家外交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反洗钱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履行国际义务,先后与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内的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代表团进行了磋商。“9.11”事件以后,根据联合国1 373号决议和有关国家政府的请求,为配合打击恐怖主义和制止为恐怖主义组织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向全国银行系统转发了26批涉嫌恐怖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名单,要求对其密切关注,共计动用7万余人次进行认真核查,对一起涉嫌恐怖组织的资金进行冻结。中国积极认真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的行动,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