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金融监管的回顾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业经营状况,加强金融监管、转变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依法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
一是先后制定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二是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对内设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设立银行管理司,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规范、制度建设等;调整银行一司、银行二司的职能,主要负责银行类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调整非银司和合作司的机构设置,非银司主要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现场、非现场检查,合作司重点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设监管机构调整后,监管司由原来的4个调整为5个;监管组(处)由原来的34个调整为42个,其中设监管组28个。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设监管机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增加监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充实监管人员。新的监管体制已于2001年9月正式运行,对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突出监管重点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完善了金融监管报告制度。目前,已确认354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从事金融审计的资格。从2001年度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所有商业银行的年终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站,指定报刊等媒体对外公布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在全国326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在上海试点建立了个人联合征信系统。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处置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现场检查的力度,并将查处、打击违规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加强对银行与证券公司间拆借资金的管理, 明确证券公司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规定严禁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开办股票质押贷款。开展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直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多、比例高、上升幅度大的316个二级分行进行重点检查,对100家分支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2001年,人民银行共派出检查组1176个,检查人员7313名,检查贷款615.3万笔,涉及金额4822亿元;检查其他业务涉及金额6457亿元;查出违规业务2457笔,违规金额120亿元,处理人员1261名。继续推进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信用社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力度; 一批有严重问题的机构正有序退出市场。
中国金融机构一览表(2001年末)
银行机构 合作制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证券、保险)
名称 数量(个) 名称 数量(个) 名称 数量(个)
政策性银行 3 城市信用合作社 1049 信托投资公司 136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4 农村信用合作社 38057 财务公司 71
股份制商业银行 10 金融租赁公司 12
城市商业银行 109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90
合计 316 合计 39106 合计 219
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
一是督促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计提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呆账、提足应付利息和调整应收未收利息,确保利润的真实性。二是督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精简机构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已基本完成省级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地市支行适当精简、县支行及其网点机构撤并和调整的任务。四家银行精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4.4万个,净裁减员工24万人。三是实施《商业银行考核评价体系》,从资产质量、盈利及减亏能力、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动态评估。四是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特定贷款开展了全面清理统计;对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制定改进意见,为贷款质量管理过渡到五级分类为主创造条件。
2001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周转1.09次,比上年加快0.1次。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首次出现双下降,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907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25.36%,比年初下降3.81个百分点。2001年,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账面利润分别为58.88亿元,11.23亿元,108.05亿元,51.92亿元。
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指标和监测工作办法,建立对四家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四家公司的不良资产管理、保全、评估和处置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制度。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和全国18个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不良贷款剥离的收尾工作,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履行债转股企业股东的职责。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引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提出了国内外投资人按商业原则购买不良资产的办法。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国内外招标拍卖、合资、重组等多种创新性实践,已处置不良资产1707亿元,收回现金357.7亿元,现金回收率达到21%。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重点企业债转股方案评审工作已基本完成,拟定债转股企业580户,已完成569户,金额3951亿元;513户企业债转股方案已得到国务院批准,债转股金额3247亿元。
规范中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
一是进一步规范中小商业银行机构准入管理。在对全国大中城市经济金融指标和机构分布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拟设机构的城市经济金融指标的要求,增加了机构准入管理的可行性、合理性。二是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继续推进中小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按国际会计准则作了年度补充财务报告,并接受了国际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三是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盘活存量资产,加强重组、转化和清收;增加了对各行贷款质量的非现场监测的频率,按月跟踪分析各行贷款质量的变化状况。四是继续做好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分支机构间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采取切实措施扭亏、减亏,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同时,重点抓好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减少各类风险案件。五是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开展业务创新,拓展业务范围。六是支持外资入股上海银行和南京市商业银行,增强其资本实力。
2001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为12.94%,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42个百分点;实现利润105.01亿元,比上年增加0.27亿元;提取呆账准备金230亿元,核销呆账6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62亿元和33亿元。2001年末,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070.78亿元,不良贷款比例25.15%,比年初下降5.81个百分点;实现利润24.14亿元,比上年增加11.36亿元,增长88.89%; 所有者权益合计340.63亿元,比上年增加66.24亿元,增长24.14%。
清理整顿邮政储蓄机构
2001年,人民银行加大对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对邮政储蓄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肃查处邮政储蓄机构违规行为,共撤并违规设立邮政储蓄机构1585个,清退不符合条件协储人员1110个。
加强对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
在对政策性银行监管方面,加强了对政策性银行的现场检查,开展了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设备储备贷款检查。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方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对上海、深圳、广州的49家外国银行分行上缴其总行管辖行费的情况调查,掌握了管辖行费的计提方法、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对外国银行分行所得税征管力度等建议。加强对外资银行现场检查,对4家外国银行分行进行了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18家当地注册外资银行开展了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力度
一是继续加快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工作。截至2001年末,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方案已全部确定,即退出信托市场的156家,其中已宣布退出市场的有101家;同时加快转制、重组工作和保留的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已有8家信托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合格,完成重新登记工作。二是改革了财务公司的审批制度。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新批准海尔集团等5家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三是认真清理、整顿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其实行增资扩股、规范业务范围。加强对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重点检查,按不同风险程度分类进行了现场检查,对10多家问题严重的机构予以特别关注,分别提出重组、实施停业整顿以及予以市场退出等各种处置措施。2001年末,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达到22.34%,比年初提高了5.54个百分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达到24.84%,比年初提高了9.94个百分点。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制度。下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联系的通知》,重新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二是建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制度,及时监控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制定2001-2002年以省为单位考核的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目标规划。三是积极组织开展机构年检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全面检查工作。对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外存、外贷、外拆资金和债券投资情况以及1997年到2000年末新增不良贷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四是按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整体方案,继续推进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01年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比年初下降4.93个百分点,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减少38.54亿元。
2002年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外资银行将逐步实行国民待遇。为此,需要从战略高度,进一步做好金融监管工作。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把加强银行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体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从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对现有的金融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
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继续落实法人监管为主、分层监管为辅,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监管,其他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由注册登记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管;坚持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的原则,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使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
建立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
一是以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消化历史财务包袱、提高盈利水平为重点,在落实到每家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经营管理责任的基础上,规范监管标准,加大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促使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资产。加大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根据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责调整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调动和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追究监管失职人员的责任。依据国际性审慎监管标准,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退出机制,理顺监管程序。完善监管手段,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认真解决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和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整顿信用秩序,依法收回到期贷款。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制度。 二是严格监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全面实施。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中国银行业正式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商业银行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确定的资产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损失贷款。三是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化资本约束。对按审慎会计制度核算,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限期采取措施补足资本金。 四是加强对盈亏真实性的监管,督促增收节支,消化历史包袱。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清理不良贷款损失和非贷款类资产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计收应收未收利息和计提应付未付利息。五是促使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的继续下降。2002年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继续下降2-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四级”分类标准,不良贷款比例分别下降3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建立和完善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考核制度,实行按月分析、按季考核制度,不仅要分析数量和结构的变化,还要按行别、按地区考核不良贷款的升降情况。加强对降低不良贷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六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经营信息透明度。要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到2003年完成信息披露的安排。七是鼓励中资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加强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八是继续做好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工作,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督促高风险的城市商业银行严格信贷管理,盘活资产存量,清收不良贷款,消化潜在亏损。继续做好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加大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化解其风险。切实加快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的速度;培育和发展财务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认真落实《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积极配合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做好少数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撤销工作。
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使其变成真正经营货币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逐步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大型银行,具备条件的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督促其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统一授信; 同时借助风险管理模型来识别、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按季对本行的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的资产负债进行并表分析,检查核实银行的财务状况,审查直接或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继续强化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新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坏账。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
推动中小商业银行完善内控机制
继续贯彻“巩固、改革、整顿、扶持”的总体方针。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继续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检查和监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真正履行职责,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实行更加灵活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强信息披露,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资产负债等重大经营信息。督促中小商业银行按照《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求中小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完善和补充风险准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银行采取多种方式增资扩股,继续吸收国际金融资本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推荐条件成熟的中小商业银行上市。督促中小商业银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质量。
继续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
进一步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加快进度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退出和重新登记工作,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工作; 加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规范后的财务、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在过渡期内压缩原有业务。严格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允许外资发起或入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入世后中外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工作。
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清理整顿
认真解决农村信用社“谁投资、谁管理、出了风险谁承担”的问题。规范农村信用社股金的管理,清理股权,扩大股金,维护入股人的利益,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加大处置力度,保证农村信用社稳定。组织开发涵盖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继续督促市(地)联社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对城市信用社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控; 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农村信用社新开办业务的风险; 加强研究农村信用社市场退出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