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网送文告 > 网送文告 >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 2015年文告
高级搜索

2015年第16-18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411-413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7日 2015年 第16-18号 (总第411-413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1号 …………………………… ( 1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2号 …………………………… ( 5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3号 …………………………… (1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4号 …………………………… (2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5号 …………………………… (28)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5]第36号 ……… (2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7号 …………………………… (3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8号 …………………………… (3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4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4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1号

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见附件)。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附件: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

Chinese Inter-Bank FX Market Registration Form for Foreign Central Banks and Similar Institutions

机构名称: 地址:

Name of Institution Address

申请机构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拟开展交易

Expected Transaction Types

外汇即期 □

FX Spots

外汇远期 □

FX Forwards

外汇掉期 □

FX Swaps

外汇期权 □

FX Options

拟选择交易渠道

Expected Transaction Channels

成为境外会员 □

Becoming Foreign Members

通过人民银行代理 □

Entrusting PBC as the Agent

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 □

Entrusting Inter-bank FX Market Members as the Agent

拟选择代理的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Expected Inter-bank FX Market Member Agents

代理人1

Agent No.1

代理人2

Agent No.2

代理人3

Agent No.3

管理负责人简介

Introduction to Key Administrators in FX Transaction

姓名 Name

职位 Position

电话 Tel.

邮箱 E-mail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s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邮箱

E-mail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s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邮箱

E-mail

有权签字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有权签字人

Authorized Signatory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签名

Signature

日期

Date

盖章(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Note:

1.表格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Please fill out this form in Chinese or English.

2.申请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监管法律、组织结构(含储备管理和投资职能)等内容。

Brief Introduction: Background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and governing law, organization structure (Including Reserve Management/ Investment Function) etc.

3.“拟开展交易”及“拟选择交易渠道”部分,申请机构均可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

Expected Transaction Types and Expected Transaction Channels: applicants can choose one or more transaction types and transaction channels on self-discretion.

4.对于有意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申请者,如有代理方面的问题,可发邮件至fxt@pbc.gov.cn咨询。

Using PBC as Agent: for those applicants who would like to use PBC as agent, if there are any concerns or problems regarding the agency transaction, please send emails to fxt@pbc.gov.cn for inquiry.

5.若申请机构选择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代理机构数量不限,表格不足可以附件形式补充。代理机构应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Expected Inter-bank FX Market Member Agents: for those applicants who would like to entrust commercial banks as the agent, there is no limit on the number of agents that the applicants choose and corresponding information could be provide via attachment if there is no enough room in the form. The agents shall send a copy of their agency agreements to CFETS for registration.

6.管理负责人简介须填写外汇交易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Introduction to Key Administrators in FX Transaction: please fill out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key persons in FX Transaction; attachment of brief profile/resume can be added.

a) Head of FX Transaction / Reserve Management

b) Head of Dealing Room (Front Office)

c) Head of Settlements (Back Office)

d) Head of Risk Management (Middle Office)

7.提供的联系人和有权人签字数量不限(至少各提供一位),有权签字人指外汇交易部门负责人。

Contact Persons and Authorized Signatory: there is no limit on the number of contact persons or authorized signatory provided (at least one for each). Authorized signatory should be signed by executives in-charge of FX transaction or governors.

8. 请将此备案表原件邮寄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事先可以传真或扫描件发送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邮箱。

邮寄地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市场一部,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5号(200002);

传真:86-21-58957363;

电子邮件:fx_mkt@chinamoney.com.cn

联系人:陈远虑;

联系电话:86-21-23165027;

联系邮件:chenyuanlv@chinamoney.com.cn

联系人:华小岳;

联系电话:86-21-23165028;

联系邮件:huaxiaoyue@chinamoney.com.cn

联系人:张琦;

联系电话:86-21-23165076;

联系邮件:zhangqi@chinamoney.com.cn

Please send by courier the original copy of the form to 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CFETS). Before that, applicants can send the scanned form via fax or email to CFETS first.

Mail Address: FX Market Department, 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

No.15 Zhongshan Road(E.1), Huangpu District, Shanghai, 200002,P.R.China;

Fax:86-21-58957363;

Email:fx_mkt@chinamoney.com.cn

Contact:Yuanlv CHEN;

Tel:86-21-23165027;

Email:chenyuanlv@chinamoney.com.cn

Contact:Xiaoyue HUA;

Tel:86-21-23165028;

Email:huaxiaoyue@chinamoney.com.cn

Contact:Qi ZHANG;

Tel:86-21-23165076;

Email:zhangqi@chinamoney.com.cn

9.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此表格进行解释。

The form i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BC.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0月28日发行2016版熊猫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1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9枚,银质纪念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熊猫攀树图,并刊面额、重量及成色。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克,直径1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二)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三)8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8克,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四)15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5克,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五)3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30克,直径32毫米,面额5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六)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0克,直径40毫米,面额8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七)10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00克,直径50毫米,面额15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八)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0克,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枚。

(九)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枚。

(十)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000枚。

(十一)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0克,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十二)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0月13日

2016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1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8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8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0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0克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5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5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0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0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0克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0克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1月26日发行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一枚、中国航天纪念钞一张。

一、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中国航天纪念钞图案

(一)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图案。

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正面主景图案为国徽图案,其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年号“2015”。

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背面主景图案为神舟九号近轨对接航天器图案,背景外环上方自右起分别为东方红一号卫星、神舟五号、嫦娥一号、探月月球车、代表中国古代飞天梦的民间图腾图案,左下方为抽象的地球和长2F运载火箭图案,右下方为由和平鸽演变成的五角星和星星图案。

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正背面图案见附件1。

(二)中国航天纪念钞图案。

中国航天纪念钞主色调为蓝色。

正面主景图案为神舟九号飞船与天宫一号交会对接图案。左上方为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其下方为东方红一号卫星图案。票面左下方为面额数字“100”和汉字“壹佰圆”。主景图案右侧为嫦娥一号卫星图案,其上方为面额数字“100”和“中国航天纪念”字样。

背面主景图案由上至下依次为嫦娥一号卫星图案、2020年中国空间站“天宫”、喷气式客机、冯如2号双翼螺旋桨飞机、飞禽海东青图案。票面左上角为风筝局部图案,右上角为面额数字“100”。票面下方为行长章与年号“2015”,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与面额,面额数字“100”,汉语拼音字母“YUAN”。

中国航天纪念钞正背面图案见附件2,防伪特征见附件3。

二、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中国航天纪念钞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色铜合金,发行数量为1亿枚。

中国航天纪念钞面额为100元,票面长为155毫米,票面宽为77毫米,发行数量为3亿张。

三、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中国航天纪念钞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附件:1.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图案

2.中国航天纪念钞图案

3.中国航天纪念钞公众防伪特征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中国航天普通纪念币图案

正面图案

背面图案

正面图案

附件2

中国航天纪念钞图案

背面图案

附件3

中国航天纪念钞公众防伪特征说明

一、水印

位于票面正面右侧的空白处。透光观察,可见“东方红一号卫星”水印。

二、白水印

位于票面正面右下方。透光观察,可见透光性很强的面额数字“100”字样。

三、动感光变开窗安全线

位于票面正面。垂直票面观察,安全线呈金色;与票面成一定角度观察,安全线呈绿色;开窗处可见文字“100”。随着观察角度的变化,安全线亮光带颜色交替、滚动变化。

四、凹印对印图案

位于票面正面右侧和背面上方。嫦娥一号卫星图案和面额数字“100”透光观察,正背面嫦娥一号卫星图案互补重叠,面额数字完整。

五、光彩光变图案

位于票面正面左侧的东方红一号卫星光彩光变图案,垂直票面观察,图案为绿色;平视观察,图案为蓝色。随着观察角度的改变,图案颜色在绿色和蓝色之间交替变化,并可见到一条亮光带上下滚动。

六、雕刻凹印

票面正面国徽、“中国人民银行”行名、主景图案、面额数字等均采用雕刻凹印印刷,用手指触摸有凹凸感。

七、横竖双号码

票面正面左下方印有横号码,由红色和黑色两种颜色构成,右侧竖号码为红色。横竖号码均由一位冠字“J”与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八、接线号码

位于票面正面左下方,前五位上半部分为红色,下半部分为黑色,后六位上半部分为黑色,下半部分为红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1月6日发行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丹顶鹤、南非蓝鹤,衬以中国牡丹花和南非帝王花造型组合设计,并刊“南非中国年”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大熊猫、南非跳羚,衬以猴面包树、月亮、竹子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南非中国年”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0月23日

南非中国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5号

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决定在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等业务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的原发证照(包括前期部分地区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0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

[2015]第36号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

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 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

(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第五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通过代销方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香港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开立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办理。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

第三章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第六条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在该基金香港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一)《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4);

(二)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托管人为内地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内地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内地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管理人应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内地基金管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先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或银行报告主体信息。

第七条 已报告主体信息的内地基金,其内地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信息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在托管人处或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与外汇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上述相关账户收支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申报规范见附3。

第四章 资金及汇兑管理

第八条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 当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www.safe.gov.cn)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每月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募集资金汇出(入)相关信息。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该信息开展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

第十条 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第十一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第十二条 代理人应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香港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托管人应根据内地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指令,为内地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 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及的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内地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人民币账户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第十五条 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内地基金管理人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内地资金划转、外债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香港基金管理人(通过代理人)和内地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内地(香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数量,每只基金规模、资金汇出入情况(按月度统计)、结售汇情况等。

第十七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代理人、托管人、内地开户银行等有以下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报告信息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三)未按要求暂停基金申购及基金注册(认可)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及报备材料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3.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附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一、香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中文

ENGLISH

机构注册地

机构注册号码

特殊机构赋码

二、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基金ISINCODE(如有)

基金主地规模(折亿元人民币)

内地注册时间

注册文号

注册代码

代理人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中文)

(ENGLISH)

本机构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2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收支范围一览表

序号

开户主体

账户

收支范围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1

香港基金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户

(人民币/外汇)

收入:1. 投资者内地划入的资金;2. 从基金代销账户划入的资金;3.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4. 从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汇入的资金;5. 账户利息收入;6.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1. 划往投资者内地账户的资金;2. 划往基金代销账户的资金;3.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4. 划往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的资金;5. 支付或结汇支付交易相关税费、手续费;6.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2

内地代理人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

收入:1. 投资者内地账户划入的资金;2. 从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划入的资金;3. 账户利息收入;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1. 划往投资者内地账户的资金;2. 划往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的资金;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3

内地基金管理人

募集资金专户

(人民币/外汇)

收入:1. 从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划入的资金;2.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3. 从基金内地托管账户或清算账户划入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4. 账户利息收入;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1. 划往基金在香港的募集资金相关账户的资金;2. 募集资金专户(外汇/人民币)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3. 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划往基金内地托管账户或清算账户的资金;4. 支付或结汇支付交易相关税费、手续等;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附3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相关账户信息申报规范

账户信息

应选择的账户性质代码与名称

账户开关户信息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报内容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业务编号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

2417/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N/A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2417/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业务编号

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跨境收支/内地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填写规范

交易类型

应选择的申报类型

相关凭证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填报内容

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出香港/从香港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业务编号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购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外汇)

账户内购汇

N/A

从募集资金专户(外汇)结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

账户内结汇

N/A

从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N/A

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N/A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含结汇)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涉外收付

N/A

从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汇入其他内地居民账户(人民币/外汇)

内地划转

N/A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

从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汇出香港/从香港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

涉外收付

业务编号

从募集资金专户(外汇)结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

账户内结汇

N/A

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购汇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外汇)

账户内购汇

N/A

附4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一、内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注册地

机构注册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基金ISINCODE(如有)

基金主地规模(亿元人民币)

香港认可时间

认可文号

香港认可代码

托管人

名称

金融机构标识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机构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外汇局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2月15日发行2016年贺岁银质纪念币1枚。该枚银质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枚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该枚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福”字造型,配以月亮门、蝙蝠、牡丹花等装饰图案组合设计,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该枚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圆形,含纯银8克,直径25毫米,面额3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90万枚。

三、该枚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1月24日

2016年贺岁银质纪念币图案

8克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8克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8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建设银行苏黎世分行担任瑞士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1月30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 统 计 局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统 计 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

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5]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的实际需要,现将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与该机构签署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尚未取得以上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预留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四、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核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申请材料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五、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对未能认真履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数据报送等职责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联系人及电话:温军伟,010-66199510)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备案表

RMB Settlement Account Registration Form for Foreign Central Banks and Similar Institutions

机构名称: 地址:

Name of Institution Address

申请机构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开户用途

Purpose of Account Application

管理负责人简介

Introduction to Key Administrators in Account Management

姓名 Name

职位 Position

电话 Tel.

邮箱 Email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s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邮箱

E-mail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s

姓名

Name

职务

Positi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邮箱

E-mail

盖章(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Note:

1.表格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Please fill out this form in Chinese or English.

2.申请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监管法律、组织结构等内容。

Brief Introduction: Background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and governing law, organization structure etc.

3.管理负责人简介须填写账户管理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Introduction to Key Administrators in Account Management: please fill out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key persons in account management.

4.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此表格进行解释。

The form i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B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