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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0-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40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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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9月11日 2015年 第10-12号 (总第405-407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9号 …………………………… ( 1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0号 …………………………… ( 3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1号 …………………………… ( 7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2号 …………………………… (1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3号 …………………………… (1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4号 …………………………… (1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5号 …………………………… (1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6号 …………………………… (23)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26)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知识产权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的通知 …………………………(3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3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9号

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相关资金往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六、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其同名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结汇后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5.账户利息收入;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账户利息收入;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补充结算资金缺口等需要结汇、购汇的,通过存管银行办理,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流出流入等相关业务信息。

十一、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人民币原油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8月10日发行长春电影制片厂成立7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长春电影制片厂标识图案造型,“70”装饰图案等组合设计,并刊“长春电影制片厂成立70周年”字样及面额。

15.552克(1/2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长春电影制片厂部分代表性影片名称及正门、旧址博物馆图案等组合设计,并刊“长春电影制片厂成立70周年”字样及面额。

15.552克(1/2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长影世纪城以及长影海南“环球100”典型建筑造型,装饰彩带图案等组合设计,并刊“长春电影制片厂成立70周年”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110克(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15.552克(1/2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2枚),含纯银15.552克(1/2盎司),直径33毫米,面额5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各3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7日

长春电影制片厂成立7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1/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1/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1/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1/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8月18日发行上海银行成立2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图案,并刊国名、年号及“上海银行成立2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熊猫食竹图,并刊“上海银行成立2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熊猫食竹图,并刊“上海银行成立2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8日

上海银行成立2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8月12日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以象征各民族团结和谐的石榴图案为主体,衬以少数民族特色“艾德莱斯”构成“60”装饰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汉、维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维吾尔族少女舞蹈形象,与丰收的果实、斜拉大桥、高速铁路、天山及风力发电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 汉、维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1月12日起发行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

一、票面特征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在保持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规格、正背面主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国徽、盲文和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等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图案做了适当调整,对整体防伪性能进行了提升。

(一)正面图案。

票面中部增加光彩光变数字“100”,其下方团花中央花卉图案调整为紫色;取消左下角光变油墨面额数字,调整为胶印对印图案,其上方为双色横号码;正面主景图案右侧增加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和竖号码;右上角面额数字由横排改为竖排,并对数字样式进行了调整。

(二)背面图案。

票面年号改为“2015年”;取消了右侧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右下角防复印图案;调整了面额数字样式、票面局部装饰图案色彩和胶印对印图案及其位置。

二、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发行后,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31日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图案

正面图案

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4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23号),为确保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顺利发行,保证流通领域社会商用现金接受设备有效识别,保障现金持有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定于即日起组织社会商用现金接受设备生产企业参加设备升级测试报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对象

具有100元纸币自动鉴别功能的社会商用现金接受设备生产企业。

二、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下午4:00。

三、报名方式

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并发送至互联网电子邮箱shaoyuan@pbc.gov.cn。

中国人民银行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后,将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设备升级测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联系人及电话:孙健,010-63507562,18910982738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11日

社会商用现金接受设备生产企业报名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钞票鉴伪模块来源(自产/外购)

钞票鉴伪模块品牌

填表说明:

1.企业法定代表人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也可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可承担法律责任的代理人姓名。填写授权代理人姓名的,需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材料的扫描件。

2.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相关信息。

3.联系方式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联系方式,确保需要时联络畅通。

4.钞票鉴伪模块来源处填写企业使用的钞票鉴伪模块来源。如企业自主研发或生产,则填写自产;如企业通过外购或其他外部途径获取,则填写外购。

5.钞票鉴伪模块品牌处填写企业所外购的钞票鉴伪模块品牌,可填写多个品牌。如模块为自产,则无需填写。

6.报名企业应于2015年8月14日下午4:00前将报名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互联网电子邮箱shaoyuan@pbc.gov.cn。

7.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企业名称,报名表(Excel电子表格)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起陆续发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包括金银纪念币3枚、镍包钢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其中,金银纪念币包括7.776克(1/4盎司)金质纪念币1枚、31.104克(1盎司)银质纪念币1枚、155.52克(5盎司)银质纪念币1枚。

一、金银纪念币

(一)纪念币图案。

1.正面图案。

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2.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吹响抗战号角的八路军战士形象与延安宝塔山、延河水、数字“70”与时间“1945-2015”共同组成标志性符号的组合设计,并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代表全民族抗战的人物群雕造型与长城、浪花、数字“70”与时间“1945-2015”共同组成标志性符号的组合设计,并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字样及面额。

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V”字造型与和平鸽、数字“70”与时间“1945-2015”共同组成标志性符号的组合设计,并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2.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3. 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5.52克(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枚。

(三)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二、镍包钢纪念币

(一) 纪念币图案。

1.正面图案。

正面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内缘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年号“2015”。

2.背面图案。

背面图案为数字“70”与时间“1945-2015”共同组成的标志性符号,其上方为五只和平鸽由远及近展翅飞翔,衬景为以长城图案展现胜利的“V”字。内缘上方刊“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字样,右下方刊面额“1元”。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镍包钢纪念币面额1元,直径25毫米,材质为镍包钢,发行数量为5亿枚。

(三)镍包钢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18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胜利7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正面图案
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9月23日发行曹雪芹诞辰30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曹雪芹像,并刊“曹雪芹诞辰300周年”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曹雪芹纪念馆景观与线装书籍造型组合,并刊“曹雪芹诞辰300周年”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日

曹雪芹诞辰300周年
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号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工 商 总 局

法 制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知识产权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

改革创新专项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5]2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知识产权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

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8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3号)、《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武汉城市圈包括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9个城市。区域面积5.78万平方公里,人口3024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整合区域金融资源,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途径,积极构建与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现代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支持。

(二)总体思路。以科技金融创新为主线,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坚持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坚持科学规划科技金融产业,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统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集聚金融资源,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初步建成实验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的资本聚集区,武汉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机构高端后援服务基地,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有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发展,为我国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创新建立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科技发展基金、创投资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财政资金后补贴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债权资金与股权资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培育优秀科技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更新投融资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活力。

利用现代科技提升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金融交易方式、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的方法与模式创新,加快推动金融创新。探索开展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研究,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灾备技术体系,保障金融网络和数据安全。

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资本聚集。推进技术、人才、资本等资源优化配置,积极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和资本进入。开展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和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符合规定的可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通过一区多园方式,与武汉城市圈内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深度合作,推广科技金融创新经验和模式,建设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大力发展商业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培育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按准入条件和程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探索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体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公司。规范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依法支持外资和民间资本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基金销售等依托互联网为运营载体和销售渠道的创新型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建设金融服务业高端集聚功能区,积极提升区域金融管理营运、财富管理、支付结算、产品研发和教育培训等水平,完善金融资源配置和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武汉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后台服务中心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金融后台服务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

(三)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合规、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模式、银保联动贷款和科技型企业直投业务。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规模。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制度和监管、考核机制。依托武汉大学等高校资源,建立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评估和鉴定中心。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认定和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在武汉城市圈先行先试,在机制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给予更高风险容忍度。支持在武汉城市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推动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拓宽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渠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依法发起或参与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机构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在规范基础上创新金融服务。支持规范的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整合资源优势,推动传统金融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联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四)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的融资渠道。

拓宽科技型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发挥金融工具协同效应,建立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体系。打造科技型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与湖北省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按规定在武汉城市圈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设立湖北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加强沟通,寻求合作,促进集成电路研发和产业培育。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武汉城市圈,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方面的管理创新。允许注册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企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条件成熟后可向武汉城市圈推广。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开展并购重组。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引进创业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对优质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和分类辅导,培育更多上市后备资源。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更多优质科技型后备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融资。

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一对一”辅导,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私募债。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债务成本和债务融资风险,稳步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研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试点。

(五)创新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加快发展区域性产权、股权、技术产权和资源要素市场。支持武汉城市圈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探索优化要素市场准入门槛、参与主体资格、交易产品、交易方式等。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依法开展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非公开转让等业务,提升其为非上市公司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武汉区域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为湖北省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推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开展信托产品、私募债的登记交易。积极开展各类新型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武汉区域性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建设区域性票据市场。研究论证在武汉新港设立大宗商品交割仓库的可行性。

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区域性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和流转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提供重点支持。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保险、担保、投资、融资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探索专利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形式,支持金融机构对质物权利的有效处置。探索备案发行知识产权专项债券,支持发行知识产权信托产品。

创新发展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试点,探索发行碳资产债券和信托产品。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低碳发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低碳经济和生态建设领域。

(六)加快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支持设立科技保险机构。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探索建立科技再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探索建立服务科技保险发展的综合性保险中介服务集团。

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地方财政要加大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和内外贸信用保险规模,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推进以房养老试点,努力实现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全覆盖,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推进保险资金受托属地监管试点。

规范和培育专利保险市场。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加大对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优势的服务和保障。

(七)深化区域科技金融合作。

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一体化。推动武汉城市圈金融信贷市场一体化、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和要素配置市场一体化,统一规划金融资源开发、金融设施配套、金融市场开拓和金融政策,建设金融同城,形成聚合金融模式。鼓励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武汉城市圈域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金融集成电路(IC)卡在武汉城市圈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社会管理、小额支付等领域应用。

推动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金融合作。深化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业在机构、市场、业务、人才和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促进经济更加紧密协同发展。推动三地开展金融信息共享、金融监管和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合作。

提升武汉科技金融创新国际化水平。加强武汉城市圈与境外城市和地区在科技金融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宽双方在业务创新、风险管控、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空间和领域。吸引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参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提升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国际化水平。积极开展与国际交易机构的交流合作。

(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的集信用评级与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型企业征信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科技企业发起设立企业信用促进会等促进科技企业增信的社会组织。深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完善科技企业与信用挂钩的融资机制,整合科技企业相关信息,推动政府与银行、证券、保险、创投、担保之间依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优化区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加强金融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水平,防范金融业务创新带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在风险。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渠道和途径。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建立金融改革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管理部门之间、武汉城市圈各城市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探索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反洗钱、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健全区域内反洗钱合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实时监控系统和资金监测,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强化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湖北省和武汉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改革创新配套的政策措施和组织工作,成立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统筹规划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发展,优化配置资源,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理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指导协调。人民银行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与湖北省、武汉市的沟通,指导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纳入本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激励、金融综合统计、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配套机制,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加大金融人才特别是国际高端金融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高端金融人才库。加强金融人才培训与国际交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

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银发[2015]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提升“三农”服务水平的要求,在前期各地工作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农村发展。

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专项工程,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对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发展金融普惠,改善地区信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多方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试验区建设经验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取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工作模式,整合货币信贷、支付结算、国库、科技及外汇管理等部门政策措施,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并发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作用,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数据库,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原则上以地市为主建立中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以县为主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层层建设、层层上收、层层归集。

要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开展信用评价和信用培育

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制定科学合理、适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守信企业评选等活动。引导、推动保险、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保险、信用担保,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

五、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以“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提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用风险;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公布。

六、健全信用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

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农户等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农户)的惩戒力度。

七、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进行中小(微)企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地域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

八、加强数据库监测分析与管理

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动态反映各地数据库建设进展、信息应用与效果。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数据项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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