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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6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99-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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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7月24日 2015年 第4-6号 (总第399-401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7号 ……………………………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8号 …………………………… (1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9号 …………………………… (1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0号 …………………………… (2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1号 …………………………… (2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2号 …………………………… (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3号 …………………………… (2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4号 …………………………… (3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5号 …………………………… (3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6号 …………………………… (3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17号 ………………………………………………… (3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8号……………………………… (37)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15年凭证式(二期)

国债发行利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3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41)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5]第3号

为规范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行为,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

二、本公告所称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以下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连续经营超过三年;

(三)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以及符合中国保监会编制要求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和最近一季度偿付能力报表。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和最低资本表(下同);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

(六)资本补充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承销团成员名单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介绍、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所属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资本补充整体规划;

(十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的,还应当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资信情况说明。资本补充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还应当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本公告第五条所列各项文件、中国保监会同意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的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中国保监会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七、发行人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一)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发行公告;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

(五)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编制要求的近三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及最近一季度偿付能力报表。

八、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债券的偿债顺序和债券可能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等的风险。

九、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公开披露如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

(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当年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披露当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

上述规定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说明、财务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十、在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向市场披露。

十一、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鼓励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本补充债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十二、发行人在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可以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后。

十三、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资本补充债券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及时向市场披露。

十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十五、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

十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十七、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发行情况。

十八、保险公司在补充资本时,应当同时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

十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保 监 会

2015年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7号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公布),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注册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和分期发行安排;

(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七)拟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及取得方式;

(八)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

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的注册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光盘。

八、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www.pbc.gov.cn)“银行间债券市场”栏目下实时公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信息。

九、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3月26日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

表1 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RMBS)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岁,%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借款人平均年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贷款类型

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新建商品房贷款

再交易房贷款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30%以下

30%~50%

50%~70%

70%~80%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表2 商业用房贷款支持证券(CMBS)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50%以下

50%~70%

70%以上

抵押物类型

抵押物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酒店

写字楼

工业厂房

零售商铺

其他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表3 汽车消费贷款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岁,%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借款人平均年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贷款类型

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新车贷款

二手车贷款

抵押率分布

抵押率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30%以下

30%~50%

50%~70%

70%~80%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按期还息任意还本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无担保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表4 信用卡分期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岁,%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借款人平均年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等本等息

一次性付息分期还本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无担保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表5 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贷款最集中的

前五个行业占

行业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一次到期还款

分期摊还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无担保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表6 其他类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

单位:万元,笔,户,%

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有效期

发行金额

发行日期

发行场所

参与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评级机构

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贷资产

支持证券

信息

证券分档

发行金额

信用等级

预计到期日

利率区间

自留金额/占比

优先档

中间档

次级档

资产池

总体特征

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总额

合同总金额

借款人数量

贷款笔数

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

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

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

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

加权平均贷款账龄

资产池

分类信息

利率类型分布

利率类型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还款方式分布

还款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按期还息任意还本

其他

资产质量

类别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正常

关注

其他

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本金余额

本金余额占比

贷款笔数

贷款笔数占比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无担保

填报机构

信息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

盖章)

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

盖章)

填报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4月28日发行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5枚,其中金币3枚,银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百岁宫”景观造型,并刊“九华山·百岁宫”字样及面额。

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地藏菩萨、道明、闵公”组合造像,并刊“九华山·地藏菩萨”字样及面额。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地藏菩萨”造像,衬以祥云纹饰组合设计,并刊“九华山·地藏菩萨”字样及面额。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地藏菩萨”立像,衬以笔架峰造型组合设计,并刊“九华山·地藏菩萨”字样及面额。

62.208克(2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天台寺”景观造型,并刊“九华山·天台寺”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枚。

(二)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5.52克(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三)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40000枚。

(四)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枚。

(五)62.208克(2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2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2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4月10日

1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图案

1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8a.tif

8b.tif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图案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8c.tif

8d.tif

原大

原大

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8e.tif

8f.tif

8ee.tif

8ff.tif

原大

原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图案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8g.tif

8h.tif

原大

原大

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金银纪念币图案

62.208克(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62.208克(2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8i.tif

8j.tif

8ii.tif

8jj.tif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

六、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七、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八、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十一、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

(一)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二)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

(三)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四)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

十四、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还应遵守其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十五、发生以下情形的,债券交易流通终止:

(一)发行人提前全额赎回债券;

(二)发行人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

(三)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

(四)其他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情形。

十六、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七、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等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智利中央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建设银行智利分行担任智利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6月3日发行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数字“150”构成的船体及鸽子、彩带、气球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江南长兴造船基地船坞、龙门吊及所造舰船、卢浦大桥、螺旋桨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江南机器制造总局大门及所造第一艘兵轮、第一门钢炮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2枚),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各3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28日

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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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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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造船建厂15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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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2号

为统筹促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的整体效应,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二款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明》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的内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二、将《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删除第八条第四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须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的内容。

三、删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四、删除《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第三条第三项。

五、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征信数据元 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6]404号)附件3《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条款4.2.2中“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的内容。

六、删除《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第十条第一款。

七、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4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匈牙利中央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匈牙利中国银行担任匈牙利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7月16日发行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藏戏表演艺术造型,衬以传统吉祥纹饰组合设计,并刊“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汉、藏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藏式民居景观和青藏铁路、雪山等造型组合设计,并刊“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汉、藏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5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5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日

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金银纪念币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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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金银纪念币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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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6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南非储备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约翰内斯堡分行担任南非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1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5]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决定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的内容修改为“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2015年6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8号

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机构的名录及信息,直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工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关于调整2015年凭证式(二期)

国债发行利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27号、第3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33号),现将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利率及提前兑付分档利率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调整情况

(一)2015年5月10日发售的本期国债,其票面利率和提前兑取分档利率仍按银发[2015]133号文规定执行。

(二)2015年5月11日(含)起发售的本期国债,3年期利率调整为4.67%,5年期利率调整为5.07%。

(三)2015年5月11日(含)起发售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1.41%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3.14%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4.16%计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4.66%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4.80%计付利息。

二、报表及数据统计情况

(一)承销团成员应根据银发[2015]133号文规定的国债代码规则,按规定报送本期国债调息前后实际发售数据。

(二)已按调整前利率售出的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并再次出售的,执行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和提前兑取分档利率。

(三)请按调整后格式报送本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见附件),报表报送时间仍按银发[2015]133号文执行。

附件: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201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

单位:元

国债品种

净销售额(1)

代销额度(2)

待注销额度

(3)=(2)-(1)

销售额

小计

3年期

5年期

3年期

5年期

调息前

3年期

5年期

调息后

3年期

5年期

合计

3年期

(1)

5年期

(1)

注:1.“净销售额”是指本期国债发行期内面向个人累计销售的金额扣除累计提前兑取金额后的净销售金额;2.“代销额度”是指按本期国债代销比例计算的计划销售额度。

制表: 复核:

××行(签章)

填表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

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5]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二、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三、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四、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五、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的相关规定,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六、受托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结算代理人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备案、开户与联网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代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情况。

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服务和监测工作。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具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Chinese Inter-Bank Market Investment Registration Form

机构名称:

Name of Institution

申请机构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基本职能

Mandate

外汇储备

Foreign Reserve

人民币资金来源

Source of RMB Funds

拟投资规模

Expected Volume of Investment

投资策略

Investment Strategies

拟投资产品

Expected Investment Products

国债 □

Government Bonds

金融债 □

Financial Bonds

公司债 □

Corporate Bonds

其他债券 □

Other Bonds

债券回购 □

Bond Repo

债券借贷 □

Bond Lending

债券远期 □

Bond Forward

衍生品 □

Derivatives

拟选择代理人

Selected Agent

中国人民银行 □

PBC

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

Inter-bank Bond Market Settlement Agent

投资负责人简介Introduc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r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电话

Tel.

传真

Fax

邮箱

E-mail

有权签字人签字Authorized Signature

姓名 Name

签名 Signature

填表说明 Note:

1.表格用英文填写。

Please fill out this form in English.

2.申请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史、组织结构等内容。

Brief Introduction: establishment, history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e etc.

3.基本职能包括政策目标、监管职能、投资职能描述等内容。

Mandate: policy targets, supervision function, investment function etc.

4.外汇储备包括外汇储备规模、币种等内容。

Foreign Reserve: foreign reserve volume (latest data), currency distribution (please provide specific ratio if possible) etc.

5.人民币资金来源是指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是自有人民币资金还是拟在在岸或离岸市场兑换等。

Source of RMB Funds: RMB sourcing channel, for example, by self-accumulation or conversion on onshore/offshore markets etc.

6.拟投资规模是指预计投资规模及未来将如何调整该规模,如是否将逐步增加或保持平稳。

Expected Volume of Investment: expected investment volume and how it will be adjusted, for example, whether it will be increased gradually or kept stable.

7.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计划、投资期限等内容。

Investment Strategies: asset allocation plan, trading method (such as buy and hold strategy etc.), expected investment horizon.

8.投资债券类别和拟选择代理人请在方框内打√。如选择其他,请备注。

Expected Investment Products and Selected Agent: please tick the box to choose investment products and agent and specify any other options.

9.投资负责人简介须填写债券投资管理人及投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Investment Manager: please fill out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investment manager and person-in-charge, such as name, position, brief resum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Attachment can be added if necessary.

10.有权签字人指储备投资部门负责人。

Authorized Signature: signed by whom in charge of reserve investment.

1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此表格进行解释。

The form i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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