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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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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8月15日2014年 第11号 (总第386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5号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6号   (5)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方案》的通知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1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4年7月31日发行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币2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熊猫嬉戏图,并刊“1oz Au.999”字样、“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熊猫嬉戏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熊猫嬉戏图,并刊“1oz Ag.999”字样、“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31.104克(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31.104克(1盎司),直径32毫米,面额5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2000枚。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75000枚。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4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22日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圆形普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普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4年8月8日发行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3组)一套。该套纪念币共5枚,其中金币2枚,银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后母戊方鼎,衬以该器物典型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后母戊方鼎”字样及面额。

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人面龙纹盉,衬以该器物龙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人面龙纹盉”字样及面额。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亚址方尊,衬以该器物兽面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亚址方尊”字样及面额。

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亚方罍,衬以该器物典型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亚方罍”字样及面额。

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龙纹觥,衬以该器物龙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龙纹觥”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5.52克(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枚。

(二)7.776克(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7.776克(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三)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4000枚。

(四)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5.52克(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枚。

(五)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23日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3组)图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7.776克(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4]13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70号)要求,经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方案》实施要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通过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在“两大平原”地区率先建立“机构完备、结构优化、适度竞争、创新高效”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加快创新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将“两大平原”地区建成“三农”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二、黑龙江省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涉及的内容,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对改革中有重大政策突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对策。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黑龙江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指导和支持“两大平原”地区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及时做好改革效果评估和政策完善推广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

改革试验金融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70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两大平原”金融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可持续、市场化为基本取向,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发展普惠金融,破除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建立一个层次多元、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金融服务“两大平原”现代农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率。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坚持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指导下,按照已经批准的改革方案分步实施改革,对改革中有重大突破的事项应“一事一报”,经批准后实施。坚持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加大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以点带面,逐级推进。优先选取现代农业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地区开展金融改革试点。将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放在这些地区先行推进。适时将成熟的可复制的改革内容向周边和薄弱地区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地域特色和实际,在整体框架下开展不同种类、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点。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目标,实施差别化政策,最终在“两大平原”地区形成“各具优势、特色鲜明”的金融服务体系。

——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以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金融资源配置规模和效率为出发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破除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集中力量,改革攻关,抓出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在“两大平原”地区率先建立“机构完备、结构优化、适度竞争、创新高效”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创新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将“两大平原”地区建成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金融惠农政策体系。

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风险补偿基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遇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等重大损失时给予适当补偿。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两大平原”地区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强化“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两大平原”地区金融机构对涉农、小微企业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发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合理确定对“两大平原”地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支持其加大涉农和县域贷款投放。健全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区域特色农业的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通过政策吸引、环境改善等措施,引进省外及境外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大型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特点,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对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批量化服务。

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省内外法人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优先批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设立涉农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或创新债务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农机具生产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银行机构对资本密度高、机械设备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可采取“销售商或生产商保证担保+农机具抵押”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需求和变化,农村信贷服务模式由“零售式”向“批发式”转变,降低信贷成本。创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的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支持“农字号”产业体系做大做强。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努力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加强对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新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贷款融资与债券融资和融资租赁相结合、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和套期保值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大型农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根据现代农业产业链条长的特征,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创新“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订单金融业务模式。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开立存贷合一账户,开办信用贷款。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性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手机支付、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

(五)拓宽抵质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开展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拟购置农机具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纳入抵押担保范围。

搭建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中介服务平台,同步建立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出台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相关服务,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依据试点实施办法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对农业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努力实现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两大平原”地区全覆盖。

明确农机专业合作社占有和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合作社以大型农机具办理抵押贷款相关的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处置及风险防控等环节加强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完善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管理规程。建立农产品订单登记备案或公证制度,规范农产品购销合同,积极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等方式,丰富合作组织融资手段。

(六)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推动农业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创新发展涉农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选择“两大平原”地区涉农信贷资产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涉农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提供咨询、承销等综合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引导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涉农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鼓励中小微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鼓励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开展专业化经营,积极稳妥拓展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创新期货市场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运作模式。深化与期货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和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服务生产经营,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

以主要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和森林保险为发展重点,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发农作物制种保险、水产养殖保险、主要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机具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产品。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不断丰富农业保险品种。

积极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专项涉农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加大信贷支持,拓展“贷款+保险”模式,逐步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

完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保险业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八)搭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体系。

探索建立现代农业投融资综合服务中心,构建民间资本与农业项目对接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沟通渠道,引导各类资本流向“三农”领域,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开展民间资本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有序对接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积极搭建“政银农”合作平台,加强省市县三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政银农”对接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常态化。遵循“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运作”原则,规范各类农业融资平台的管理。

(九)改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经济贫困县设立农村金融服务站。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稳妥开展转账、缴费等业务,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加快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建立金融支持综合服务平台,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开通“柜面通”等跨行柜面支付业务,实现跨行柜面的存款、取款、转账汇款、产品购买等功能。深化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非现金结算。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完善银行卡服务功能,推动各类涉农补贴、社保待遇通过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发放。加强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兴移动支付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十)强化农村金融监管。

充分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强化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责任。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县域机构完整、人员充足、监测手段完善等优势,积极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合作开展监管工作。持续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工具和方法,进一步提升县域金融监管有效性、加强县域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地区金融风险。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十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加大县域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推进将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权属)登记公示系统,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业务创新,大力开展动产抵押。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沟通和协调,研究解决“两大平原”金融改革重要事项,切实做好改革试验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定期会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进改革试验中的各项工作,通报工作进程。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不断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决策水平。

(二)加强统筹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凝练特色,围绕配套金融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创新发展规划。按发展改革委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管理要求和统筹安排,坚持上下联动,明确金融改革方案涉及各项工作的分工与衔接,保证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氛围。有效利用各级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精心选择宣传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试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升认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金融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绩效考核,坚持正向激励。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和监督落实制度,完善考评机制,将“两大平原”金融改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加强统计分析和监督监测,全面掌握“两大平原”金融支持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两大平原”金融改革任务落实督办工作,认真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分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

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系列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对于发展普惠金融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扩大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成果在农村的应用和普惠面,丰富农民易于接受和获得的支付服务和支付产品,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形成以“三农”金融需求为导向,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推动金融包容性增长和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研究推出符合农民需求、安全好用易操作的非现金支付产品。

丰富主体,鼓励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引导各类支付服务提供主体参与农村支付服务市场建设,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各类商业模式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创新发展。

风险可控,试点先行。稳妥开办新的支付业务、增加新的支付功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业务模式。密切关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风险,强化农村地区用户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序推广支付服务新产品、新功能。

政策扶持,包容发展。既要尊重商业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积极争取政策扶持,以业务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协调推动金融、财税、农业、商务、通信等相关部门支持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

三、推进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建设

(一)丰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的业务功能。银行卡收单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服务点新增办理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业务。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汇款人小额现金,并通过扣划服务点的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借记卡账户和存折账户,下同)资金,将等额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是指服务点不收取汇款人现金,通过直接扣划汇款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汇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代理缴费是指服务点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汇款方式,为缴费人办理的专门面向水电气费、通讯费、新农合、新农保等账单出账单位的费用缴纳业务。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分别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设置。本行交易和跨行交易均应遵循该设置,确保交易可识别、可统计、可控制。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设置。

(二)适度调整限额管理要求。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或现金汇款业务,原则上单卡、单日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2000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防范能力自行对转账汇款进行限额管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服务点应建立现金汇款业务台账,逐笔登记现金汇款日期、汇款人身份信息、金额等信息,经汇款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指纹)后确认,并定期核对。人民银行总行或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调整上述限额。

(三)完善收单机构管理。收单机构已参与助农取款服务并拟在服务点新增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业务功能的,应选择经营稳定、风险防范能力强且未发生过风险事件的服务点先行试点、稳步推广,并在新增业务功能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收单机构拟申请参与助农取款服务及新增支付业务试点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办理。收单机构具体管理要求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确定。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参与服务点业务的,应将委托划转资金直接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通过支付账户划转。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密切跟踪监测服务点新增支付业务功能的风险和发展,及时总结报告。

(四)提升服务点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服务点原则上应设置于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村、屯。收单机构应积极稳妥采取措施支持服务点业务开办所需资金,切实加强服务点有关现金管理安防措施和能力,在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现金管理防范措施等内容,争取将服务点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网络,有效防范抢劫、盗窃、诈骗、假币等事件发生。收单机构应不断强化服务点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告知责任义务,加强对服务点规范操作培训、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巡检,建立服务点准入退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加强对服务点名称的规范管理,依据业务功能指导收单机构为服务点统一悬挂标识牌(如惠农支付服务点)。少数民族地区的服务点应力争双语操作提示。

(五)合理制定收费定价和利益分配机制。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收费标准,且不得对余额查询及每卡、每月首笔取款业务收费。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适度补偿服务点运营成本,确保其业务办理积极性。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促进可持续发展、适度优惠农民的原则,确定辖内服务点支付业务收费机制,并及时将相关收费标准及分润模式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六)切实提升服务点支付设施有效使用率。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服务点开通跨行支付业务,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新增服务点和服务点新增支付业务功能的重要考核因素,确保发卡行和有关收单机构均支持银行卡跨行使用。截至2015年6月末,所有发卡行和有关收单机构均应开通服务点的跨行支付业务。收单机构要根据需求情况不断优化服务点设置。对于基础条件暂不具备的村、屯,要通过加强临近村、屯服务点建设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支付便利。鼓励探索其他符合农民需求、有利于服务点持续发展的金融业务功能。

四、优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七)调整限额收费、扩大受理范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单卡、单日取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收费标准按照取款金额的0.5%收取,最低1元,最高20元,收费分配比例不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要持续增加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网点。鼓励地处农民工输出大省且业务系统较为完备、风险控制措施较好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五、丰富支付服务主体

(八)继续发挥涉农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相关经验,充分利用在网点设置、客户群体培养、社会认知度建立等方面的优势,继续发挥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积极顺应城乡一体化的趋势,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合力促进金融包容性增长。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加大涉农银行卡支付产品创新,推进银行卡在涉农行业的应用及农村地区的联网通用。支持支付机构利用自身业务特性,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探索既有助于服务“三农”发展又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业务模式。鼓励各类型支付服务主体互相合作,共同开发便农惠农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维权、服务、协调作用,引导成员机构积极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六、持续推广非现金支付

(九)大力推广银行账户和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银行账户普及率和活跃账户率,增强农村地区银行服务的可获得性。积极发行面向“三农”、切实具有便农惠农特色的银行卡,协调各类财政补贴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以“一卡多用”为特色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不断完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通农村地区支付终端的跨行使用,应在2015年6月末前开通所有转账电话的跨行支付功能。支持在农村地区推广银行卡自助转账业务,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方式。发卡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为持卡人默认开通自助转账业务,并应结合不同渠道的业务风险等级设置交易限额,为持卡人提供限额调整服务。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银行确定跨行自助转账业务的开通及限额管理方案,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积极稳妥地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商业汇票等业务,构建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支付结算链。

(十)积极发展手机支付及其他新兴支付方式。认真总结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成功经验,利用手机支付快捷、便利、自助服务管理等业务特点,发挥手机支付在推动农村金融普惠方面的独特优势,推动移动运营商与涉农金融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等有关各方合作,因地制宜推动手机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研究开发贴近农村、农民的手机支付产品,加强手机支付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保障手机支付交易与信息安全。支持在应用环境较为成熟的农村地区发展网络支付业务。积极推广适应农资企业、种养殖大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发展需求的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密切关注农民、农户、贫困人群等有关各方需求特点,研究开发成本相对低廉、操作较简单、安全性能较好的新兴支付产品。

(十一)不断延伸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积极稳妥扩大人民银行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指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支付清算网络,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畅通跨境劳务汇款渠道,降低跨境汇款成本。

七、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争取政策扶持。建立健全由政府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共同实施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注重内部相关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自身政策资源,对积极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机构给予支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力争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通信优惠、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等形式,对政策性便农惠农支付业务给予扶持;协调各地各类财政补贴优先通过积极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涉农金融机构代发。

八、加强风险管理

(十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支付安全。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符合“三农”发展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不断强化支付结算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健全客户资金赔付责任机制,明确支付结算业务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强化内部控制,特别是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和服务点的业务管理;通过安全宣传、警示教育、操作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适时对服务点运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行检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加大农村地区支付业务监测力度,会同公安等有关各方,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支付结算风险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及时通报各类风险信息,迅速发现、处置、管控风险;充分利用联合整治支付结算重大违法犯罪机制的作用,适时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营造安全的支付服务环境。

九、强化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建设

(十四)深化支付结算知识宣传培训工作,提升农民认知度。以涉农金融机构实体营业网点为基地,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现场体验式宣传。发挥服务点面向群众、扎根乡村的特点,依托服务点开展综合金融知识宣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充分借助多样化宣传渠道,积极探索新型宣传网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适时开展阶段性工作成效展示,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全面宣传报道。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至少每年在辖区内组织开展1次农村支付业务宣传,并督促有关各方加强支付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服务点、柜台等业务具体经办人员的支付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并熟练操作所使用或代理的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其向农民进行宣传的公益服务意识和能力。

十、工作要求

(十五)制定方案,有序推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客观分析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辖内实际的工作方案和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对本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积极探索、研究和落实,加强信息反馈。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组织收单机构在辖内选择服务点开展新增支付业务试点,人民银行总行也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综合服务试点。

(十六)认真总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及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应及时总结年度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并于下一年1月2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电子版文件发送zhifujigou@pbc.gov.cn或联系人的人民银行业务网邮箱)。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年度总结由当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为上报。

(十七)正向激励,按绩评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重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数据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查缺补漏,据此对有关各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价。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时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联系人:何正根 电话:010-66195351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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