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7]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颁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