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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8~19期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18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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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2004年第18-19号(总第18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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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

二○○四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4年12月28日发行2004年观音贵金属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铂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 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普陀山朝圣门,并刊国名、年号及“普陀山朝圣门”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1/10盎司金质纪念币、1/10盎司铂质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托钵“白衣观音像”,并刊面额。

21公斤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观音像,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10盎司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10盎司,成色99.9%,形状为圆形,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发行量33000枚。

(二)1/10盎司铂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铂1/10盎司,成色99.95%,形状为圆形,直径18毫米,面额100元,发行量33000枚。

(三)1公斤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成色99.9%,形状为圆形,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发行量3800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瑞士PAMPSA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银发[2004]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客户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票证调整的内容

(一)合并的票证

将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将托收承付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包括委邮、委电)合并为托收凭证。

(二)调整格式、要素的票证

银行汇票正面增加密押的填写位置;支票、电汇凭证和信汇凭证正面增加支付密码的填写位置;支票背面、汇兑凭证正面增加“附加信息”栏;本票增加申请人名称;汇票、本票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支票背书栏由两栏调整为一栏;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部分票证金额栏增加亿元位;进账单增加票据号码栏;取消所有票证中“第号”字样及“会计分录”栏(调整后的票据、结算凭证附式及说明见附件2)。

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贴现凭证、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汇票挂失电报格式及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三)有关财政集中支付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的处理

按照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及强化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此附加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四)相应调整《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部分内容

部分票证种类合并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下简称《核算手续》)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一是定额本票与不定额本票合并为本票(不定额)后,有关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比照不定额本票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调整;二是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合并为托收凭证后,《核算手续》中涉及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名称作相应变更;三是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后,支票会计核算手续中,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需填制二联进账单的处理手续,相应改为填制三联进账单。在款项尚未收妥时,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持票人,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持票人。

二、关于网上支付业务跨行使用的结算凭证

各行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除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金额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设其他记载事项,具体格式可参照电汇凭证。网上支付使用的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提交他行的跨行网上支付结算凭证上应加盖统一规定的结算专用章。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网上支付结算凭证,提入行应予受理。

三、关于新版票证印制标准和防伪工艺的调整

(一)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的起始号码按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票种分别从00000001开始。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统一采用组合轮号码,支票采用组合轮冠字或罗马冠字。

(二)所有票证背面不再印制二维标识码。

调整后的票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继续延用六个月,自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新版票证,停止签发和使用现行的票证。但对2005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旧版票证,各行仍应受理。

此次票证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各行要做好新旧票证的换版过渡工作,认真编制现行票证和新版票证订货计划,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票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

   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

   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数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机构总数50%的,或者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额超过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实交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5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动用外汇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

   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筹措支付资金来源。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及其他资金占用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4.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

   (三)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1.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须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材料:

(1)   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加强头寸管理、改善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交法定存款准备金计划。

2.中国人民银行接到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会同金融稳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动用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上级行审批。

    3.批准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文件要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分局。

    (四)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1.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2.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动用期限。

    3.金融机构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应设专户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督促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加强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应将每笔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审批报备总行,每季度将审批、监测、催还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工作情况上报总行。

    四、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比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政策性银行、中资财务公司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或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处罚;京外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及时将京外金融机构法人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由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或支行进行处罚。

    (三)违规金融机构应以人民币缴纳罚款,违规金融机构欠交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罚款按照应交存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缴纳。

    (四)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进行处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及时将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行为报告货币信贷部门,由货币信贷部门实施处罚措施。

    五、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调整金额起点

    金融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时,美元存款准备金计至千元,千元以下免交;港币存款准备金计至万元,万元以下免交。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时,美元存款准备金计至千元,千元以下不需调增或调减;港币存款准备金计至万元,万元以下不需调增或调减。

    六、做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执行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要密切监测辖区内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款变化等情况。每季度首月,有关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告上季度辖区内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

    七、定期对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年一月末向总行报送上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报告》,反映汇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存款准备金管理情况,包括:有关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交存、动用情况,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款变化等情况,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和管理情况,在存款准备金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等。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4]3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现就2005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再贷款

   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执行加点浮息前的再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利率为3.24%。

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利率按发放日前一年的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加0.5个百分点确定。按照这一原则,该类再贷款2005年加点浮息后利率为5.32%(2004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4.82%)。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截止到2004年末的再贷款余额,2005年仍执行原再贷款利率。

   (三) 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2005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该类再贷款按2005年加点浮息后的利率5.32%执行。

三、金融稳定再贷款

   2005年1月1日起,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利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22号

为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即短期公司债,下同)信用评级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拟发债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不需评级外,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备案材料中,应包括信用评级结果和有关简要说明文件。

    二、拟发债机构在向有关资信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的同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的受理承诺;信用评级收费标准;跟踪评级安排等内容。

    三、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拟发债机构和拟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对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信评级机构还应对担保机构及债券增值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资信评级机构应在向拟发债机构送达信用评级报告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报告书备份。信用评级报告书应包括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信用担保及信用增值等要素的评价内容。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对资信评级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情况,以及违反评级程序、恶性竞争、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的资信评级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四年度总目录

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4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第2-3号

2003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4号

2003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通知

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3号

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号

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04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6号

第11号

二○○四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

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0号

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5号

第16号

二○○四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第1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5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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