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31日2005年第21-22号(总第211-212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3号
二○○五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5]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二、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三、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四、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香港居民签发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开办时间,待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5]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四条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国库只能设置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并定期与其对账。同时,国库(含代理国库,下同)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六条对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将税款划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指定银行由国库商税务机关确定。使用票据方式缴纳税款并直接送交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纳税票据提交国库。国库不直接收取纳税人送交的票据。
第七条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国库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直接汇划税款到“待缴库税款”专户的款项,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二)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支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收到支票(含解讫通知)和进账单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
2.按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3.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作上面分录的相反分录,并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收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以上处理方法与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第八条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税务局)等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等
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见附表1)、票据登记簿(见附表2)。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国库的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国库对账。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月度终了,国库按税务机关编制对账单(见附表3)并附分户账,与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税务机关收到对账单后,于3日内向国库返回对账回单,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待缴库税款”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年终5日前,“待缴库税款”专户仍有账面余额的,国库应打印专户分户账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专户分户账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按账面余额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对于年终5日内收到的款项,国库、税务机关应及时联系,在年终日结账前扫数缴库。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缴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为纳税人转移资金;
(二)擅自改变税款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三)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理国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二)明知税务机关有违反规定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的业务处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办理待缴库税款的业务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税务机关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2.税务机关票据登记簿
3.国家金库对账单和对账回单
附表1
税务机关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第页××××年月日凭证编号
摘要纳税人
缴款人
收入支出余额
注:
1.“缴款人”是指向待缴库税款专户划转资金的(单位)人,不含结汇银行;
2.税务机关以国库的收账回单作为收入凭证,收到收账回单时,在“收入”栏逐笔登记实际收到金额;
3.税务机关以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报查联为支出凭证,收到税收通用缴款书的报查联时,在“支出”栏逐笔登记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
4.收入、支出凭证按发生顺序分月装订。
附表2
税务机关票据登记簿
第页序号
纳税人
缴款人
票据种类金额
收到票据日期
向国库提交日期
资金到达专户日期
资金缴入国库日期
注:1.“缴款人”为开具票据的(单位)人;
2.“票据种类”是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种类;
3.“收到票据日期”是指税务机关收到票据的实际日期;
4.“向国库提交日期”是指税务机关向国库提交票据的实际日期;
5.“资金到达专户日期”是指该笔资金到达专户的日期,以国库在收账回单上加盖
印章的日期为准;
6.“资金缴入国库日期”是指该笔资金实际缴入国库的日期,以国库在税收通用缴
款书回执联上加盖印章的日期为准。
附表3
国家金库库对账单编制日期:年月日
对账单位账号截至年月日止,你户余额(借/贷方):元,是否相符,请于3日内核对后将回单盖章退回本国库。
国库盖章:
负责人:复核:制单:
年月日
说明:本对账单附该账户分户账,提交开户单位对账。
国家金库库对账回单
编制日期:年月日
对账单位账号截至年月日止,我户余额(借/贷方):元,经核对相符/不符元。国库账上有,我户账上无我户账上有,国库账上无日期借贷金额日期借贷金额
开户单位(盖章):
复核:制单: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数据报送
(一)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时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二)各商业银行要在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指定数据核查、更正责任人,建立快捷的错误数据处理机制,加快对错误数据的更正和重报工作。
二、关于异议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具有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审批权限的分支机构都要指定异议处理部门,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异议处理工作。请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的申请受理工作。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1月13日之前将省内各级负责异议以及个人查询信用报告申请受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异议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设立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通讯、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见附件2)的规定,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
(四)人民银行各级异议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查询规程》(见附件3)的规定,受理社会个人的信用报告查询申请。
附件:1.商业银行数据报送时间安排表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商业银行数据报送时间安排表
工作日报送单位备注
每月第4—6个工作日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所有城市商业银行、所有城市信用社上报正常报文
每月第7—9个工作日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恒丰银行上报正常报文
每月第10—12个工作日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所有农村信用社上报正常报文
每月第15—20个工作日所有商业银行上报重报报文
附件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征信服务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信用报告没有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存在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
第二章异议的内部核查
第六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
第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附表3,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第三章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见附表4,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九条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征信服务中心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做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第十一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表5,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将异议回复函发送至提交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回复函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再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回复函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异议回复函(包括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征信服务中心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并附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个人声明
第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领取个人声明表(见附表6)。
第十五条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达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第十九条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保管直接接收的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异议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以及个人声明表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
4.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5.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6.个人声明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表编号:(4位异议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存在本异议的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电话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代理人电子邮箱
代理人通讯地址代理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接收机构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接收日期:年月日
注: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日期:年月日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异议申请表编
号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
异议申请人手机号码
异议申请人电子邮箱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
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异议描述
注:请在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接收的异议申请登记到本表中,并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附表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
协查银行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所属账户
异议描述:
征信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年月日
附表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所属账户
协查回复结果:
协查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协查银行
年月日
注:协查银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协查回复结果中说明无法对异议信息及时更正的原因。
附表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申请日期
异议描述: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年月日
注: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
附表6
个人声明表
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回复函编号
声明内容(100字以内)本人保证以上声明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准则,并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征信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见表2,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各自负责保管个人直接提交的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4位查询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查询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申请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通讯地址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
查询原因:(查询原因包括了解本人信用记录、异议申请需要、申请贷款需要、申请信用卡需要、为他人担保需要等。有其他原因的,请予以注明。)
接收机构接收机构联系人
接收机构联系电话接收机构电子邮箱
接收机构通讯地址接收机构邮编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接收日期:年月日
注:查询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查询申请人和接收机构保存。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
查询申请人姓名
查询申请人证件类型
查询申请人证件号码
查询申请人电话号码
查询申请人手机号码
查询申请人电子邮箱
查询申请人通讯地址
查询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查询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5]39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2月28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年利率:%
项目美元*欧元日元港币*
活期1.1500.1000.00011.000
七天通知1.3750.3750.00051.250
一个月2.2500.7500.01001.875
三个月2.7501.0000.01002.375
六个月2.8751.1250.01002.500
一年3.0001.2500.01002.625
注:本表从2005年12月2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贷款卡年审中,采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新增的借款人基本信息数据项,并将其补录到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三、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已结清信贷业务数据迁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新发放贷款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二)金融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金融机构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未结清的信贷业务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2.金融机构将新发生的借款人信贷业务数据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同时按要求报送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报送时间要求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报送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贷款卡管理子系统将数据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或手工录入方式将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经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必须得到借款人的授权。金融机构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主要应以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为主。
(二)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应该用于信贷审查、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同时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企业信用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
(一)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机构数据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的新增、变更和注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辖内金融机构数据的新增、变更和注销。
(二)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建立金融机构的最高级系统管理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建立用户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金融机构的所有用户资料。
六、企业信用数据库异议处理借款人对本身信用信息有异议,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处理。
七、其他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借款人信用信息。人民银行对越权、违规操作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权限资格的处理。
(三)在试运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解决,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30号
为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拓宽公司债券投资主体,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一)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应按照上述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对本公告发布后发行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安排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三)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四)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六)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四、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述材料的第(二)、(四)、(五)和(六)项内容。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发行人应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均可买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切实防范投资公司债券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公司债券承销商要积极开展对公司债券的双边报价,促进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活跃。同业中心应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为做市商和公司债券承销商开展双边报价提供技术支持。
八、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进一步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操作规程,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九、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切实做好公司债券交易流通的核准工作,加强对公司债券报价、交易、托管和结算等情况的监测分析,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央结算公司应在安排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情况。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公司债券托管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公司债券总体托管、跨市场转托管、结算、非交易过户以及交易流通核准情况等内容)。
十、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本公告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十一、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交易流通条件且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公司债券,其转让过户管理办法由中央结算公司制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月6日发行200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一枚。
一、纪念币图案
该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元”和汉语拼音字母“YIYUAN”字样及“2006”年号。该纪念币背面主景图案为:小女孩和小狗在雪地嬉戏,左上角为飞舞的雪花,下方刊“丙戌”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该纪念币面额1元,直径25毫米,材质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1000万枚。三、该纪念币与流通中人民币具有相同职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06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图稿正面背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月12日发行中国民生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4盎司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发行量20000枚。
(二)1盎司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发行量70000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
原大1/4盎司金币正面图案
原大1/4盎司金币背面图案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
原大1盎司银币正面图案
原大1盎司银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月8日发行北京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北京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北京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北京银行成立十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4盎司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发行量15000枚。
(二)1盎司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发行量50000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
原大1/4盎司金币正面图案
原大1/4盎司金币背面图案
北京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
原大1盎司银币正面图案
原大1盎司银币背面图案
二○○五年度总目录
二○○五年度总目录
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的利率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做好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4号
二○○四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6号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第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
〓〓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二○○五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
第1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7号
二○○五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8号
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9号
第15-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
第1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8号
第19-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天津、福建试点〓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3号
二○○五年度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