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网送文告 > 网送文告 >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 2005年文告
高级搜索

2005年第19-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09-210号)

字号 2006-02-18 11:45:0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12日2005年第19-20号(总第209-210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天津、福建试点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5]293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民银行在对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资料的抽查中发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取得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的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书面授权。

二、有的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授权限定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用途内。

三、《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取得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有的商业银行从谨慎角度出发,在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增加了信用信息报送的授权条款,但没有明确表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可能导致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形式和内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没有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授权条款或增加授权书以取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

二、各商业银行应在有关征信条款中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三、各商业银行应当在有关查询授权条款中明确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以模糊的用语取得《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查询授权。

四、需要取得信息报送授权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合同书和授权书中明确表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5年12月1日发行中国电影诞生10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华表、礼花、牡丹花及电影胶片图案组合,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3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电影场记板及“100”造型组合,并刊“中国电影百年”中文字样及面额。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摄影机及电影胶片盒图案组合,并刊“中国电影百年”中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3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3盎司,直径23毫米,面额150元,成色99.9%,发行量20000枚。

(二)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天津、福建试点运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5]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11月28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在天津、福建试点运行。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书》(以下简称《步骤书》,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附件2)、《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的组织实施

(一)上线日期定义

2005年11月28日为《步骤书》定义的T日,11月27日、26日、25日分别为T-1日、T-2日、T-3日。

(二)上线工作步骤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步骤共分为技术准备、业务准备、系统验证和上线运行四个阶段。技术准备阶段定为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天津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天津CCPC)、福州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福州CCPC)的T-2日18:00前和各小额支付系统与者(以下简称各参与者)的T-2日24:00前,主要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业务操作前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业务准备阶段定为NPC、天津CCPC、福建CCPC的T-2日24:00前和各参与者的T-1日12:00前,主要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系统验证阶段定为NPC、天津CCPC、福建CCPC的T-1日12:00前和各参与者的T1日18:00前,NPC、天津CCPC、福建CCPC、各参与者应确认本单位环境全部就绪,相邻节点间网络连通正常。上线运行阶段定为T日9:00,各参与者正式办理小额支付业务。

(三)工程实施要求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福州中心支行应协调辖内各参与者,认真做好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的实施工作。NPC、天津CCPC、福州CCPC、各参与者要严格按照《步骤书》的要求,切实做好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的实施操作并及时报告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

(四)上线应急处置

上线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或故障,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并按照《应急方案》做好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各系统参与者应相应制订本系统的业务应急处理方案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及参数设定

(一)系统运行时间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每日系统日切时间为16:00,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调整系统日切时间。

(二)业务处理种类

天津小额支付系统试点运行的业务种类为普通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支票圈存业务和通用信息业务。福建小额支付系统试点运行的业务种类为普通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和通用信息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支持的其他业务种类,由试点省(市)根据当地的业务、技术准备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逐步推广上线。

(三)业务轧差场次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每日轧差场次分别在NPC、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初始设置为3场,清算时点为每日12:00、14:30、16:00。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在NPC调整异地业务轧差场次和清算时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福州中心支行可以根据当地业务管理需要在CCPC调整同城业务轧差场次和清算时点。

(四)业务金额上限

为协调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普通和定期贷记业务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为20000元。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作为业务发起方和接收方的普通/定期贷记业务不设置金额上限;对实时贷记业务、借记业务不设置金额上限。

(五)净借记限额管理

小额支付系统暂不启用授信额度管理和质押品管理功能。天津、福建各直接参与者应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合理设置清算账户圈存资金,有效管理净借记限额,保障小额业务的正常处理。

(六)其他公共参数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部门和各参与者,应在规定时间准确设置和核验其他公共参数,详见《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

三、正确办理小额支付业务

各参与者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印发)规定正确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一)跨行贷记业务的处理

天津、福建各直接参与者相互之间的,低于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的跨行贷记业务,可以选择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天津、福建各直接参与者相互之间的,高于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含)的跨行贷记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天津、福建各参与者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跨行贷记业务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金额不受限制。

(二)跨行借记业务的处理

天津、福建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跨行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金额不受限制。

(三)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天津、福建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小额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不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

四、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业务、技术支持

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上线切换的业务、技术支持工作。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系统上线的协调和业务管理;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系统上线的技术协调管理;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系统上线的工程实施,并协调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负责小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的技术支持;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的技术支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业务、技术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参与者的业务、技术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试点省(市)分支机构系统上线的业务、技术督导和现场支持,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顺利上线。

五、强化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试运行后,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天津分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参与者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印发)规定,根据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连续运行的特点及内控管理的要求,分别对NPC、CCPC、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设定岗位职责,合理调配运行和维护人员,轮班连续运行。各单位运行人员要熟练掌握小额支付系统的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系统。各运行单位要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环境、计算机设备等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书

2.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应急方案

3.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书

 

为保障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成功上线,系统的上线运行时间应选择2个连续的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其定义为T日。T-2、T-1分别为2个休息日,T-3为切换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保证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应确保在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全部完成后,系统状态处于T日“营业准备”的状态下开始进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上线工作。T-1日完成上线的所有准备和验证工作,T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正式投入试运行。根据本上线步骤书中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城市处理中心(CCPC)、商业银行前置机(MBFE)等节点的工作内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同城清算系统等应相应制定本系统的上线步骤书。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步骤分为四个阶段:技术准备阶段、业务准备阶段、系统验证阶段和上线运行阶段。

一、技术准备阶段

该阶段应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业务操作前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包括:系统软件安装配置和应用软件安装配置等。

(一)NPC

1.NPC的技术准备工作由清算总中心负责。T-5日前完成NPC小额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的验证工作,T-3日前完成NPC小额应用服务器的安装、配置和大额环境确认工作,其他技术准备阶段的工作在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且当日系统维护工作完成后开始(假定为20∶00),并在T-2日18∶00前完成。详细步骤如下:

(N101)T-5日前完成小额NPC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的验证工作。

(N102)T-3日前应完成小额应用服务器的安装和配置、小额MQ网关服务器的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小额计费系统客户端以及小额应用备份和恢复客户端的安装和配置。上述安装和配置,不得涉及NPC数据库服务器和大额应用服务器的系统变更,不能影响大额支付系统生产环境的稳定运行。

(N103)T-3日前,依据《小额支付系统NPC上线集成规范》,确认大额NPC的处理资源和存储资源满足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要求。

2.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清算总中心完成以下工作:

(N104)大额NPC(含主机和开放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N105)大额NPC主机进行系统变更,包括修改DB2数据库库表结构、CICS增加新增程序的定义并重新编译主机应用程序。

(N106)NPC数据库服务器进行系统变更,包括数据库系统参数调整、创建NPC小额数据库对象等。

(N107)更新NPC大额应用服务器的大额应用程序,修改大额CICS配置(XAD定义修改及增加与小额NPC的定义等)。

(N108)小额NPC接入生产环境,增加与大额NPC的定义,连接生产数据库服务器。

(N109)技术准备完成,启动NPC大额、小额CICS/MQ,启动消息服务器;进行系统环境检查:确认与大额NPC的网络连通性,与试点CCPC的网络连通性、CICS/MQ与小额试点CCPC的连通性等。

(N110)加载NPC小额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并初始化NPC小额计费数据(见附件3);基础数据中的小额工作日应为上线T日(2005年11月28日),各节点状态为未登录。

(N111)修改大额支付系统中的小额运行标志为“Y”,确认在途资金表的小额末场轧差净额提交标志为“N”。

3.(N112)环境检查、数据导入等操作全部完成后,进行NPC大、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二)CCPC

1.CCPC的技术准备工作由清算总中心派出的技术人员负责,协调CCPC系统集成商完成。T-5日前完成CCPC小额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的验证工作,T-3日前完成CCPC环境确认工作,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在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开始(假定为20∶00),并在T-2日18∶00前完成。详细步骤如下:

(C101)T-5日前完成小额CCPC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的验证工作。

(C102)T-3日前,依据《小额支付系统CCPC上线集成规范》,检查CCPC节点系统环境,确认CCPC服务器的处理资源和存储资源满足小额上线需要。

2.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由清算总中心技术支持人员负责协调CCPC系统集成商完成如下工作:

(C103)CCPC服务器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

(C104)数据库服务器系统变更,包括数据库系统参数调整、创建小额支付系统CCPC数据库对象等。

(C105)在应用服务器上创建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专用运行环境(创建小额CICS/MQ等)。

(C106)在CCPC应用服务器上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CCPC应用程序。

(C107)CCPC双机HACMP配置修改、同步及切换测试。

(C108)安装和配置CC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CCPC小额计费客户端和小额应用备份与恢复客户端。

(C109)技术准备完成,启动CCPC大额、小额CICS/MQ,启动消息服务器;进行系统环境检查,确认与小额NPC的网络连通性、与小额NPC CICS/MQ的连通性等;检查完毕,用大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所属参与者可以开始与CCPC进行连通性测试。

(C110)加载CCPC小额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并初始化CCPC小额计费数据(见附件3);基础数据中的小额工作日应为上线T日(2005年11月28日),各节点状态为未登录。

3.(C111)环境检查、数据导入等操作全部完成后,进行CCPC大、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三)MBFE

1.MBFE的技术准备工作由各直接参与者自行完成,清算总中心派出技术人员协调CCPC系统集成商提供技术支持。T-5日前完成MBFE小额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的验证工作,T-3日前完成MBFE环境确认工作,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在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开始(假定为20∶00),并在T-2日24∶00前完成。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M101)T-5日前完成小额MBFE应用软件的版本及介质和小额MBFE系统软件版本与介质的验证工作。

(M102)T-3日前,依据《小额支付系统CCPC上线集成规范》,检查MBFE系统环境,确认服务器的处理资源和存储资源满足小额支付系统上线需要。

2.T-3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各完成如下工作:

(M103)MBFE服务器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M104)在MBFE服务器上创建小额支付系统数据库对象。

(M105)在MBFE服务器上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MBFE服务端应用程序。

(M106)MBFE双机群集配置修改及切换测试。

(M107)根据MBFE安装配置手册,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MBFE客户端;通过专用工具,进行MBFE的初始化工作。

(M108)技术准备完成,进行系统环境检查,收到CCPC可以与之进行连通性测试的通知后,开始相关测试。

3.(M109)系统环境检查正确后,启动MBFE大、小额应用。

(四)相关系统

试点省(市)的ABS、TBS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同城清算系统等的技术准备工作自行组织完成,要求应在T-2日24∶00前根据各自的上线步骤完成相应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业务准备阶段

本阶段需要完成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此工作必须在各级节点相应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

(一)NPC

1.NPC业务准备工作由业务主管负责,工作时间为T-2日18∶00开始,在T-2日24∶00前完成。实施步骤如下:

(N201)系统管理员从N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登录,修改和增加业务主管、操作员等用户信息。

(N202)业务主管从N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增加上线CCPC节点信息;完成后,用大额自由格式报文的方式通知试点CCPC登录NPC。

(N203)等待全部试点CCPC都登录NPC成功后,业务主管从N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增加上线的直接参与者信息,使用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上线CCPC设置直接参与者业务权限。

(N204)业务主管从N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设置小额贷记业务上限。

(N205)从NPC客户端查询相关业务参数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应包括:所有上线CCPC是否成功加入小额,所有上线直接参与者是否成功加入小额,贷记业务上限是否设置成功,通过数据导入方式加载的系统参数是否符合业务要求。具体参数见附件3。

(N206)配合CCPC的业务准备工作,待所有上线CCPC完成业务准备后,业务主管通过客户端确认NPC成功处理了所有上线直接参与者业务权限后,通过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上线CCPC导出基础数据,由CCPC下发所属直接参与者。

(N207)业务准备工作就绪,业务主管通过客户端再次进行相关验证工作。

2.(N208)所有业务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数据库备份。

(二)CCPC

1.CCPC的业务准备工作主要由其业务主管完成,工作时间为T-2日18∶00开始,在T-2日24∶00前完成。实施步骤如下:

(C201)系统管理员从CC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登录,修改和增加业务主管、操作员等用户信息。

(C202)在接到NPC通知可以登录的大额自由格式报文后,CCPC登录NPC,登录成功后修改识别信息。

(C203)收到NPC通知上线CCPC设置参与者业务权限的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业务主管从CC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设置所属参与者的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

(C204)在完成所属直接参与者业务权限设置工作后,业务主管从CC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查询,进行相关验证工作,验证内容应包括:所有上线CCPC是否成功加入小额支付系统,所有上线直接参与者是否成功加入小额支付系统,贷记业务上限是否设置成功,通过数据导入方式加载的系统参数是否符合业务要求。具体参数见附件3。

(C205)收到NPC发送的内容为通知所有上线CCPC可以导出基础数据的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并确认所有上线直接参与者业务权限在CCPC处理成功,由业务主管导出基础数据,下发所属各直接参与者。

(C206)业务准备工作就绪,业务主管通过客户端再次进行相关验证工作。

2.(C207)所有业务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数据库备份。

(三)MBFE

1.MBFE的业务准备工作由商业银行业务主管操作,工作时间为T-1日8∶00-12∶00。实施步骤如下:

(M201)从MBFE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登录,修改和增加业务主管、操作员等用户信息。

(M202)收到CCPC导出的基础数据后,进行导入,确认导入成功。

(M203)业务准备工作就绪,业务主管依照《小额支付系统CCPC上线集成规范》进行相关验证工作。

2.(M204)所有业务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数据库备份。

(四)相关系统

试点省(市)的ABS、TBS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同城清算系统等应在T-1日12∶00前根据各自的上线步骤完成相应的业务准备工作,包括导入基础数据等。

三、系统验证阶段

在业务准备阶段完成后,正式开始小额运行之前,各级节点、各参与者应确认各自环境全部就绪,相邻节点间通过登录、收发自由格式报文来验证批量业务通道的可用性;上线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通过向NPC发送清算账户圈存资金管理报文(CMT510),进行圈存资金查询并接收应答报文(CMT511)来验证实时业务通道的可用性(查询结果为0,业务处理码为CB2I0000)。系统验证应在T-1日12∶00开始,至T-1日18∶00完成。

(一)NPC

1.NPC验证步骤如下:

(N301)NPC向所有上线CCPC和参与者广播发送大、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可以开始系统验证工作。

(N302)NPC接收CCPC报告的所属参与者验证完成情况。

(N303)NPC收到所有CCPC发送的“已有参与者完成验证工作”的报告后,根据小额支付系统NPC维护手册的要求,检查系统环境。

2.(N304)NPC收到所有CCPC发送的“所有参与者已完成验证工作”的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进行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二)CCPCCCPC验证步骤如下:

(C301)配合各参与者登录验证。

(C302)接收所属参与者发送的完成验证工作的报告,收到第一份完成报告后需向NPC发送大额和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内容为:“××CCPC正在进行系统验证工作,并且已有参与者完成验证工作”。

(C303)CCPC向所属参与者广播发送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已完成验证工作的参与者退出登陆,内容为:“××行……注意,你行已完成验证工作,请退出登陆”(可根据参与者完成情况分批次发出)。

(C304)确认所属参与者均完成验证工作后,向NPC发送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内容为:“××CCPC所属各参与者均已完成验证工作”。

(C305)将未签退的参与者强制离线,并将所有参与者设为禁止登录。

(C306)根据小额支付系统CCPC维护手册的要求,检查系统环境,进行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三)MBFE

MBFE验证步骤如下:

(M301)参与者登录CCPC,登录成功后修改识别信息。

(M302)收到NPC开始验证通知后,向NPC发送CMT510圈存资金管理查询报文,进行圈存资金查询。

(M303)接收到CMT511圈存资金管理应答报文后(查询结果为0,业务处理码为CB2I0000)

,向所属CCPC发送大额和小额自由格式报文,报告完成系统验证工作,内容为:“××行已完成系统验证工作”。

(M304)收到CCPC发送的确认本行已完成验证的自由格式报文后,向CCPC签退。

(M305)根据小额支付系统MBFE维护手册的要求,检查系统环境,进行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四)相关系统

试点省(市)的ABS、TBS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同城清算系统等在完成业务准备工作后,在T-1日12∶00——18∶00应进行系统验证,ABS、TBS收到NPC发送的通知开始验证工作的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可协调技术人员检查是否收到CMT503业务权限控制报文、CMT504下级节点变更通知报文。检查无误后,向CCPC发送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内容为:“××ABS/TBS已完成系统验证工作”,后续步骤请参照(M304)、(M305)执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署上线命令,通知T日正式试点上线。

四、上线运行阶段

(N401)T日8∶30-9∶00,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后,业务主管通过N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设置轧差场次和日切时点。

(C401)T日8∶30-9∶00,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后,业务主管通过CCPC小额支付系统客户端设置轧差场次。

(C402)T日9∶00,试点CCPC业务主管将所属参与者改为“允许登录”。

(M401)T日9∶10,直接参与者重新登录CCPC。

(M402)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登录CCPC成功后,可设置圈存资金及分配比例,开始办理小额业务。相关系统:试点省(市)的ABS、TBS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同城清算系统等在T日9∶10登录CCPC,开始办理小额业务。

五、汇报和决策机制

各参与者要逐一检查、落实各阶段的上线步骤完成情况,并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报告CCPC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CCPC。各CCPC要逐一检查、落实各阶段的上线步骤完成情况,完成后由本CCPC负责人在相应操作步骤表上签字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NPC。CCPC所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地CCPC和各参与者的各阶段工作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NPC要逐一检查、落实各阶段的上线步骤完成情况,并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工程实施组。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工程实施组分别汇总NPC、CCPC和参与者每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六、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上线控制表

(一)各节点各阶段示意图

T-3?20∶00-

T-2?18∶00T-2?18∶00-

T-2?24∶00T-1?8∶00-

T-1?12∶00T-1?12∶00-

T-1?18∶00

NPC

技术准备阶段

业务准备阶段

系统验证阶段

CCPC

技术准备阶段

业务准备阶段

系统验证阶段

MBFE

技术准备阶段

业务准备阶段

系统验证阶段

(二)各节点各阶段应提交的文档

应提交的文档名称

提交单位

接收单位

T-2?18∶00前NPC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

NPC工程实施组;支付结算司

CCPC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

试点CCPC

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

NPCNPC、CCPC技术准备完成情况工程实施组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T-2?24∶00前NPC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

NPC工程实施组;支付结算司

CCPC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

试点CCPC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

NPCMBFE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各MBFE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

CCPCNPC、CCPC业务准备、MBFE技术准备完成情况工程实施组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T-1?12∶00前MBFE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

各MBFE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

CCPC MBFE业务准备完成情况

试点CCPC

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NPC

T-1?18∶00前NPC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

NPC工程实施组;支付结算司

CCPC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

试点CCPC

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NPC

MBFE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

各MBFE

试点CCPC领导小组办公室;CCPC

NPC、CCPC、MBFE系统验证完成情况

工程实施组

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

七、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试点上线步骤表

(一)NPC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3日20∶00——T-2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N101小额NPC应用软件的版本与介质验证T-5日前完成

N102小额新增服务器的集成,包括:

(1)安装配置小额应用服务器

(2)安装配置小额MQ网关服务器

(3)安装配置小额应用的各类客户端

N103检查大额NPC满足小额支付系统的上线要求T-3日前完成

N104大额NPC主机和开放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N105NPC主机变更:

(1)修改DB2数据库库表

(2)增加CICS新增应用程序定义

(3)更新主机应用程序

N106NPC开放系统数据库进行小额相关变更和定义

N107开放系统大额应用服务器升级

(1)大额CICS配置变更

(2)大额应用程序换版

N108小额应用服务器连接大额支付系统生产环境

(1)增加与大额NPC服务器相关的CICS/MQ配置

(2)连接大额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N109技术准备就绪

(1)启动大额、小额CICS/MQ

(2)启动消息服务器

(3)系统环境检查,确认环境准备就绪T-3日日终处理完成后

N110加载NPC小额基础数据,初始化NPC小额计费数据

N111修改小额上线标志为‘Y’,确认在途资金表小额末场轧差净额提交标志为‘N’

N112进行NPC大、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T-3日日终处理完成后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二)CCPC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3日20∶00——T-2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条件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C101小额CCPC应用软件的版本与介质验证T-5日前完成

C102CCPC小额运行环境安装条件确认T-3日前完成

C103CCPC大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C104创建小额数据库表,调整数据库参数

C105创建小额专用环境:文件系统、用户、CICS/MQ等

C106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应用软件

C107双机群集软件配置修改、同步及切换测试

C108安装和配置小额支付系统相关客户端T-3日终处理完成后

C109技术准备就绪

(1)启动大额、小额CICS/MQ

(2)启动消息服务器

(3)系统环境检查,确认环境准备就绪

(4)完成后用大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所属参与者进行环境验证(M109)

C110加载CCPC小额基础数据,初始化CCPC小额计费数据

C111进行CCPC大、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三)MBFE技术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3日20∶00——T-2日24∶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M101小额MBFE应用软件的版本与介质验证,小额MBFE系统软件版本与介质验证。T-5日前完成

M102小额运行环境安装条件确认:确认大额MBFE服务的处理资源、存储资源等满足小额上线要求T-3日前完成

M103MBFE系统备份和据库备份

M104创建MBFE小额数据库对象

M105安装和配置小额MBFE服务端应用软件

M106MBFE双机群集软件配置修改及测试

M107安装和配置小额MBFE客户端,初始化MBFET-3日终处理完成后

M108技术准备就绪,进行系统环境检查,确认环境准备就绪收到CCPC通知开始环境验证的大额自由格式报文后

M109环境确认正确,启动MBFE大额、小额应用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四)NPC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2日18∶00——T-2日24∶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N201系统管理员登录客户端,创建业务用户

N202增加上线CCPC节点,完成后,用大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试点CCPC登录NPC(C202)

N203增加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直接参与者,完成后用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上线CCPC设置参与者业务权限(C203)在所有上线CCPC登录完成后

N204设置小额贷记业务上限

N205从客户端查询相关参数进行验证

N206配合上线CCPC的业务准备工作,确认NPC成功处理了所有上线参与者业务权限后,用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上线CCPC导出基础数据(C205)

N207业务准备就绪,再次进行验证工作

N208进行小额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五)CCPC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2日18∶00——T-2日24∶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C201系统管理员登录客户端,创建业务用户

C202登录NPC,修改识别信息收到NPC通知试点CCPC登录的大额自由格式报文后

C203设置所属上线直接参与者的业务发起和接收权限收到NPC通知上线CCPC设置参与者业务权限的大(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

C204确认基础数据导入、业务参数设置无误

C205确认所有上线直接参与者业务权限在CCPC处理成功后,导出基础数据下发所属上线直接参与者收到NPC发送的通知所有上线CCPC可以导出基础数据的大(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后

C206业务准备就绪,再次从客户端查询相关参数验证

C207进行小额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六)MBFE业务准备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1日8∶00——T-1日12∶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M201客户端登录,创建业务用户

M202加载基础数据收到CCPC导出的基础数据后

M203业务准备就绪,从客户端查询相关参数验证

M204进行小额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七)NPC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1日12∶00——T-1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N301发送大、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各上线CCPC和上线直接参与者开始验证;

N302接收CCPC报告的所属参与者验证完成情况;

N303收到所有上线CCPC发送的“已有参与者完成验证工作”的报告后,检查系统环境;

N304收到所有CCPC发送的“所有参与者已完成验证工作”的报告后,进行小额系统备份和数据库

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八)CCPC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表

节点:时间:T-1日12∶00——T-1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C301配合所属参与者登录验证

C302接收所属参与者发送的完成验证工作的报告,收到第一份完成报告后发送大额和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向NPC报告。收到NPC验证通知后

C303CCPC向所属参与者广播发送小额自由格式报文,通知已完成验证工作的参与者退出登陆。

C304确认所属参与者均完成验证工作后,向NPC报告。

C305将未签退的参与者强制离线,并将所有参与者设为禁止登录。

C306检查环境,进行小额应用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九)MBFE系统验证阶段操作步骤

节点:时间:T-1日12∶00——T-1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M301登录CCPC并修改识别信息

M302开始验证工作,向NPC发送清算账户圈存资金管理报文收到NPC发送的验证通知后

M303接收NPC返回的清算账户圈存资金管理应答报文,发起大额和小额自由格式报文向CCPC报告;

M304收到CCPC发送的确认本行已完成验证的自由格式报文后,向CCPC签退。

M305检查环境,进行小额应用备份和数据库备份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十)NPC上线运行阶段操作步骤

节点:时间:T日8∶00——T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N401设置NPC轧差场次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后执行

N402系统监控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十一)CCPC上线运行阶段操作步骤

节点:时间:T日8∶00——T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C401设定CCPC轧差场次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后执行

C402将所属参与者改为“允许登录”,配合所属参与者登录

C401完成后执行

C403系统监控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十二)MBFE上线运行阶段操作步骤

节点:时间:T日8∶00——T日18∶00

步骤编号

操作内容

执行时间

执行结果

操作人员

确认人员

M401重新登录CCPC

M402设置圈存资金

M403系统监控

负责人(签字):

时间: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应急方案

 

一、概述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顺利上线运行,针对上线各实施阶段制定本应急方案。在上线过程中遭遇紧急事件时,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本方案适用于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工作中发生的紧急事件。对于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后运行中发生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待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再下发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ABS、TBS、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以及需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同城清算系统等系统拥有者应相应制定本系统的上线应急方案。

2.应急处置原则

2.1优先保证大额支付系统稳定运行。如出现无法立即排除,且有可能影响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故障,经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迟小额支付系统或部分节点上线,并进行应急回退操作,不得影响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在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过程中,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2005]260号印发)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处理,同时小额支付系统推迟上线。

2.2积极实现小额支付系统成功上线。在不影响大额支付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上线过程中应努力排除故障,力争上线成功。若NPC小额支付系统无法投产或所有CCPC小额支付系统均无法投产,则小额支付系统全系统推迟上线;若某个CCPC或商业银行前置机(MBFE)小额支付系统无法投产,则其余正常节点按计划上线运行。

3.报告和决策机制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切换运行过程中处理紧急事件的决策机构是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NPC在试点上线过程中遭遇紧急事件时,应立即向支付系统建设工程实施组报告;试点CCPC、参与者在试点上线过程中遭遇紧急事件时,应立即报告试点人民银行省会(首府)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工程实施组(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组)。对一般性技术故障由工程实施组记录并协调处理后,再向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对重大故障,工程实施组应立即报告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处理。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处置紧急事件的指令,在正常情况下由清算总中心通过电话、传真或大额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等方式对相关各节点发布;在出现信息无法通过支付系统传递的情况时,领导小组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对各节点发布指令及相关信息。

4.紧急事件分类

紧急事件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的异常情况。本应急方案仅针对上线期间的紧急事件处理流程进行描述。上线期间的紧急事件是指系统上线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数据导入不成功或者误操作等因素,影响小额支付系统正常上线、甚至影响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功能的异常情况。

二、上线期间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的系统上线时间(以下简称T日),NPC、试点CCPC及系统参与者应作好充分准备,确保小额支付系统顺利上线。但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会造成小额运行环境无法就绪,甚至破坏大额运行环境等故障,影响系统的正常切换和大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上线期间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如下:

1.T-1日北京NPC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就绪

1.1故障现象

截止到T-1日18∶00,由于各种原因,北京NPC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准备就绪。可能的原因包括:硬件设备故障、系统软件故障、基础数据加载不成功等。

1.2处置紧急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北京NPC具备正常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能力。

1.3处置方案

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推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命令。

1.4操作步骤

(1)NPC技术准备阶段中大额支付系统修改未完成,则回滚所有对大额支付系统的修改,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稳定运行,断开大、小额支付系统连接,小额支付系统应用服务器视情况作保留或回滚处理。

(2)NPC技术准备阶段中大额支付系统修改完成,但小额支付系统准备未完成,则断开小额支付系统应用服务器与大额支付系统生产环境连接,置小额支付系统上线标志为“N”,小额NPC中间件、应用系统、数据库实例不启动;各CCPC、MBFE应完成技术准备阶段,完成后不进入业务准备阶段,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

(3)NPC技术准备阶段完成,但业务准备无法全部完成,则置小额上线标志为“N”,断开大、小额支付系统连接,恢复小额业务数据,小额NPC中间件、应用系统、数据库实例不启动;各CCPC、MBFE应完成技术准备阶段,完成后不进入业务准备阶段,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各CCPC、MBFE如已进入业务准备阶段,则恢复小额业务数据为初始状态,恢复完成后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NPC在T-1日18:00已完成各项上线步骤,但在T日8:30前NPC小额支付系统发生系统故障的,则按照上述操作步骤(3)进行处理。

1.5预计处置结果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工作推迟,大额支付系统稳定运行。

2.T-1日试点CCPC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就绪

2.1故障现象

T-1日18∶00前,由于各种原因,某个试点CCPC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就绪,不能登录NPC或登录后不能正常执行业务准备操作。可能的原因包括:基础数据加载不成功、无法登录NPC等。

2.2处置紧急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故障CCPC具备正常运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能力。

2.3处置方案

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发布该CCPC小额支付系统推迟上线的命令。

2.4操作步骤

(1)若N202步骤未执行,则在N202步骤及后续步骤中删除该CCPC及下属参与者上线步骤,修改完成后,继续执行上线步骤。

(2)若N202步骤已按计划执行,且N203步骤未执行,则NPC、CCPC由技术人员通过系统维护手段将故障CCPC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后续步骤中去掉该CCPC及下属参与者上线步骤,其他CCPC按计划继续执行上线。

(3)若N203步骤已执行,则NPC、CCPC由技术人员通过系统维护手段将故障CCPC及下属参与者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后续步骤中去掉该CCPC及下属参与者上线步骤,其他CCPC按计划继续执行上线。

(4)故障CCPC推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停止小额CCPC中间件、应用系统,业务数据恢复初始状态;该CCPC所属下级节点停止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业务数据恢复初始状态,MBFE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CCPC在T-1日18:00已完成各项上线步骤,但在T日8:30前小额支付系统发生系统故障的,则NPC、CCPC由技术人员通过系统维护手段将故障CCPC及下属参与者退出小额支付系统,故障CCPC及所属下级节点停止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业务数据恢复初始状态,MBFE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

2.5预计处置结果

该CCPC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工作推迟,大额支付系统稳定运行。

3.T-1日某直接参与者小额运行环境未能就绪

3.1故障现象

T-1日18∶00前,由于各种原因试点CCPC下属某个直接参与者(ABS、TBS或MBFE)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就绪。可能的原因包括:基础数据加载不成功、无法登录CCPC等。

3.2处置紧急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该参与者能够正常处理大额业务。

3.3处置方案

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发布该直接参与者推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命令。

3.4操作步骤

MBFE应完成技术准备阶段,完成后不进入业务准备阶段,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MBFE如已进入业务准备阶段,则恢复小额业务数据为初始状态,恢复完成后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CCPC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不允许该直接参与者发起或接收任何小额业务,其他CCPC继续执行上线的各项工作。直接参与者在T-1日18:00已完成各项上线步骤,但在T日8:30前小额支付系统发生系统故障的,比照上述流程处理。

3.5预计处置结果

该直接参与者暂不处理小额业务,只处理大额业务。

4.T-1日北京NPC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遭到破坏

4.1故障现象

T-1日18:00前,北京NPC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出现故障,且经确认无法恢复。

4.2处置紧急事件应具备的条件

前一日大额NPC应急灾备数据准备就绪;且无锡应急NPC系统环境正常。

4.3处置方案

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推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命令,同时启动应急NPC备份预案,NPC从北京切换到无锡应急NPC运行(确保前一天的增量数据已正常同步到无锡NPC)。

4.4操作步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应急备份切换方案》(银办发[2005]241号印发)执行;NPC小额支付系统暂不采取进一步的处理;各CCPC、MBFE应完成技术准备阶段,完成后不进入业务准备阶段,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各CCPC、MBFE如已进入业务准备阶段,则恢复小额业务数据为初始状态,恢复完成后不启动小额中间件、应用系统,大额应用软件不退回原有版本。NPC在T-1日18:00已完成各项上线步骤,但在T日8:30前大额支付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比照上述步骤处理。

4.5预计处置结果

无锡NPC接替北京NPC进行大额业务处理,推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

5.T-1日某试点CCPC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遭到破坏

5.1故障现象

T-1日18:00前,某试点CCPC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出现故障,且经确认无法恢复。

5.2处置紧急事件应具备的条件NPC大、小额支付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5.3处置方案

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推迟该CCPC小额支付系统上线的命令。

5.4操作步骤

在NPC大额支付系统客户端由业务主管设置该CCPC的状态为故障,待该CCPC环境恢复后,再解除其故障状态;小额支付系统比照“2.T-1日试点CCPC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环境未能就绪”的处置方案执行。上线CCPC在T-1日18:00已完成各项上线步骤,但在T日8:30前大额支付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比照上述步骤处理。

5.5预计处置结果

故障CCPC暂停大额业务,该CCPC小额支付系统推迟上线,并按照《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急方案的补充和完善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过程中发生本方案未尽紧急事件的,应由所在节点的小额支付系统试点上线工作的负责人协调现场业务,技术人员尽快定位问题,及时将问题现象、原因分析及建议解决方案报工程实施组,并根据相关指令实施解决,力争小额系统正常试点上线;发生重大问题的,由工程实施组立即报告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后实施。工程实施组负责在紧急事件处置结束后提出补充完善相关的应急方案。

附件3

小额支付系统参数表

1.NPC小额系统导入的基础数据库表:

序号

表名

说明

101BEPSCODT0203

当前清算场次及提交标志表

102

BEPSCODT0501

节点参数表

103

BEPSCODT0605

撮合参数信息表

104

BEPSCODT0701

系统参数表

105

BEPSCODT0801

业务用户信息表

106

BEPSCODT0802

数据库用户信息表

107

BEPSCODT0803

界面控制表

108

BEPSCODT0901

模块信息表

109

BEPSCODT0902

报文信息表

110

BEPSCODT0905

报文分类表

111

BEPSCODT0906

系统功能和系统状态对应表

112

BEPSCODT0907

节点交互目标节点与本节点功能对照表

2.NPC计费系统导入的基础数据库表:

序号

表名

说明

201

BECSNODT0101

计费参数控制表

202

BECSNODT0102

基础费率表

203

BECSNODT0103

时段收费比率表

204

BECSNODT0104

月累计业务量收费比率表

205

BECSNODT0105

月累计超容流量收费比率表

206

BECSNODT0106

行别收费比率表

207

BECSNODT0107

直接参与者收费比率表

208

BECSNODT0108

CCPC收费比率表

209

BECSNODT0110

对外返还基础费率表

210

BECSNODT0111

直接参与者对外返还比率表

211

BECSNODT0112

对内返还比率表

212

BECSNODT0113

扣费参数表

213

BECSNODT0207

计费周期表

214

BECSNODT0301

用户信息表

215

BECSNODT0304

界面控制表

216

BECSNODT0305

应用服务模块表

217

BECSNODT0307

数据库用户信息表

218

BECSNODT0308

系统控制表

219

BECSNODT0309

系统控制表

220

BECSNODT0310

报文参数表

3.CCPC小额系统导入的基础数据库表:

序号

表名

说明

301

BEPSNODT0203

当前清算场次及提交标志表

302

BEPSNODT0501

节点参数表

303

BEPSNODT0605

撮合参数信息表

304

BEPSNODT0701

系统参数表

305

BEPSNODT0801

业务用户信息表

306

BEPSNODT0802

数据库用户信息表

307

BEPSNODT0803

界面控制表

308

BEPSNODT0901

模块信息表

309

BEPSNODT0902

报文信息表

310

BEPSNODT0905

报文分类表

311

BEPSNODT0906

系统功能和系统状态对应表

312

BEPSNODT0907

节点交互目标节点与本节点功能对照表

4.CCPC计费系统导入的基础数据库表:

序号

表名

说明

401

BECSCODT0101

计费参数控制表

402

BECSCODT0102

基础费率表

403

BECSCODT0103

时段收费比率表

404

BECSCODT0104

月累计业务量收费比率表

405

BECSCODT0105

月累计超容流量收费比率表

406

BECSCODT0106

行别收费比率表

407

BECSCODT0107

直接参与者收费比率表

408

BECSCODT0108

CCPC收费比率表

409

BECSCODT0110

对外返还基础费率表

410

BECSCODT0111

直接参与者对外返还比率表

411

BECSCODT0112

对内返还比率表

412

BECSCODT0113

扣费参数表

413

BECSCODT0207

计费周期表

414

BECSCODT0301

用户信息表

415

BECSCODT0304

界面控制表

416

BECSCODT0305

应用服务模块表

417

BECSCODT0307

数据库用户信息表

418

BECSCODT0308

系统控制表

419

BECSCODT0309

系统控制表

420

BECSCODT0310

报文参数表

5.NPC公共参数

序号

参数名称生效值

501

参考日切时点

16∶00

502

借记业务回执最长期限(工作日)

5

503

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基准期限(工作日)

1

504

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基准期限(工作日)

2

505

排队业务最长排队时间(工作日)

5

506

业务包笔数上限(笔)

2000

507

业务包容量上限(字节)

5242880

508

历史数据保留期限(工作日)

30

509

额度管理应答超时时间(秒)

60

510

额度监控服务间隔时间(秒)

300

511

额度均衡排队队列深度触发参数(包)

10

512

额度均衡排队队列时间触发参数(秒)

300

513

额度均衡均衡发起间隔时间参数(秒)

600

514

自动均衡请求调整百分比(%)

0

515

自动均衡应答调整百分比(%)

0

516

授信/质押额度调减自动重发间隔时间(秒)

600

517

自动撮合排队直接参与者数量下限参数

10

518

自动撮合触发最短间隔时间参数(秒)

600

519

每日最大轧差场次

10

520

贷记业务金额上限(元)

20000

521

普通贷记业务金额上限(元)

20000

522

实时贷记业务金额上限(元)

-1

523

定期贷记业务金额上限(元)

20000

524

磁盘文件加密密钥

000000

6.CCPC公共参数

序号

参数名称生效值

601

历史数据保留期限(工作日)

30

602

额度管理应答超时时间(秒)60

603

额度监控服务间隔时间(秒)

300

604

额度均衡排队队列深度触发参数(包)

10605

额度均衡排队队列时间触发参数(秒)

300

606

额度均衡均衡发起间隔时间参数(秒)

600

607

自动均衡请求调整百分比(%)

0

608

自动均衡应答调整百分比(%)

0

609

自动撮合排队直接参与者数量下限参数

10

610

自动撮合触发最短间隔时间参数(秒)

600

611

每日最大轧差场次

10

7.有关收费的参数表将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银办发[2005]2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即将进入推广试点阶段。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引导支付清算市场服务价格,改进支付清算服务,促进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特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研究确定了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缴纳汇划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小额支付系统仅向业务发起方收取汇划费用。

二、收费范围

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已清算”状态支付业务和各类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对特许参与者发起的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对各参与者发起的撤销、冲正、止付、退回申请及应答报文、查复报文和贷记退汇业务免收费用。

三、收费方式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由城市处理中心(CCPC)计费后,再由国家处理中心(NPC)按月自动扣收的方式收费。计费周期为上月大额支付系统最后一个工作日至本月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前一工作日止。每一计费周期结束后,CCPC将自动统计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应缴的小额支付业务汇划费用和特许参与者应缴的信息业务汇划费用,并向收费对象发送收费清单。在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工作日,NPC将根据CCPC的计算结果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特许参与者的汇划费用由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向NPC收费专户划缴。

四、收费标准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推广期间暂按以下标准收取汇划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运行和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公布。

(一)普通贷记、实时借记和实时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5元/笔;普通借记、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08元/笔。

(二)支付类业务除按笔收取汇划费用外,同时按5元/包的标准收取汇划费用。

(三)信息包按流量收取汇划费用。通用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0.01元/Kb,实时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1.0元/Kb。

(四)查询报文、自由格式报文收费标准为1元/笔。

(五)根据同城支付业务与异地支付业务消耗系统资源的不同,同城支付业务和异地支付业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各参与者发起的同城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收取汇划费用,异地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的150%收取汇划费用。

(六)为调节系统运行峰值,均衡各时间段的业务量分布,将按业务处理时间段设置不同收费标准。每日8∶30-15∶00的收费比率为100%,15∶00-17∶30的收费比率为120%,17∶30-次日8∶30的收费比率为80%。

以上请各单位转知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类别业务种类时间段

收费标准

同城业务异地业务

收费业务

普通贷记业务

实时贷记业务

实时借记业务

08∶30-15∶000.50元/笔0.75元/笔

15∶00-17∶300.60元/笔0.90元/笔

17∶30-08∶300.40元/笔0.60元/笔

定期贷记业务

普通借记业务

定期借记业务

08∶30-15∶000.08元/笔0.12元/笔

15∶00-17∶300.10元/笔0.14元/笔

17∶30-08∶300.06元/笔0.10元/笔

通用信息业务0.01元/kb

实时信息业务1.00元/kb

支付业务包

(普通贷记、实时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

实时借记和定期借

记业务)5.00元/包

查询报文

自由格式报文1.00元/笔

不收费业务贷记退汇业务

撤销、冲正、止付、退回申请及应答报文

查复报文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及国库部门发起的业务0元/笔

收费返还业务

业务种类返还标准

普通/定期借记业务0元/笔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及国库部门

作为付款行的借记业务0元/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5]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要把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相关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经发生禽流感疫情地区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贷款审批发放和资金调配清算等方面为疫情防控开辟方便快捷的通道,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尚未出现疫情地区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边境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邻国禽流感疫情向我国边境接壤地带扩散蔓延的情况,前瞻性地做好一线防控工作。

二、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各相关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禽产品加工企业、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在疫情发生期间视企业实际困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经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禽产品加工企业和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应对禽流感疫情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给予必要支持,确保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对符合国办发[2005]56号文件规定的防疫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利用好这些政策,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支持防控禽流感疫情、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银行系统防控疫情的资金头寸调剂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遭受禽流感疫情损失严重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再贷款、再贴现限额;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实际需要对禽流感疫区内已经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各商业银行授权分行持有的有价证券加大证券回购操作力度,及时满足其防控疫情的资金头寸调剂需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禽流感疫区内的分支机构,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存贷比例和授信额度,并加强系统内规模和资金调剂,保证基层机构不因贷款规模和资金头寸限制影响防疫贷款的发放。

四、加强疫情信息及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

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禽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及其对当地经济运行、农副产品价格走势、信贷投放和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疫情防控信息沟通交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各金融机构应在注重对疫情防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贷款用途及贷款投向的监测分析,防止防疫资金被挤占挪用及产生新的不良贷款。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认真协调组织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给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重点疫区可预拨资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要保障各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支持和督促疫苗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挖掘生产潜力,扩大产量,保证疫苗供应。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逐步建立疫苗国家储备制度,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在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建立病毒抗原储备库,以备应急需要。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九、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要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国家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快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