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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4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总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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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31日2006年第24号(总第236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7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4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45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关于“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的要求,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决定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意义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内容和方式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其他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现阶段,环保总局向人民银行提供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将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环保执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交换在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期间,信息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展示在企业信用报告中。

三、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机构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前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环保信息保密。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环保总局的要求做好环保执法工作及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要认真核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与当地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为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正确理解和使用企业环保信息,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对当地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企业环保信息的培训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和环保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环保信息数据项释义

现阶段,人民银行和环保总局共享的企业环保信息主要是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违法及处罚信息、环保处罚执行信息等。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所属行业;违法及处罚信息包括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罚措施、罚款金额、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环保处罚执行信息包括环保处罚执行情况、结案日期、移送情况(移送部门、受理日期、结案日期)、信息上报机构等。具体数据项定义如下。

一、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全称。

二、所在地区: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

三、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格式为XXXXXXXX-X)。

四、所属行业:

(一)采矿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洗选)。

(二)化工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颜料及化学合成材料制造及橡胶、塑料、化纤制品加工)。

(三)金属冶炼与加工业(包括钢、铁、铝、铅、锌、铁合金及有色金属冶炼及电镀、喷涂、搪瓷等金属表面加工),具体如下:1.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钢铁)。2.金属冶炼与加工业(电解铝)。3.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铁合金)。4.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铬盐)。5.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业(除钢铁、电解铝、铁合金、铬盐以外的其他金属冶炼与加工)。

(四)非金属矿产加工业(包括炼油、焦炭、水泥、电石、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等),具体如下:1.非金属矿产加工业(水泥)。2.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电石)。3.非金属矿产加工业(炼焦)。4.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业(除水泥、电石、炼焦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加工)。

(五)建筑业。

(六)电力、热力生产业。

(七)纺织业。

(八)制革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九)农副食品加工业(包括饲料、植物油、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酿造等)。

(十)造纸及纸制品业。

(十一)畜禽养殖。

(十二)废物加工。

(十三)住宿和餐饮业。

(十四)其他。

五、环境违法情节:

(一)应取缔关闭的企业(包括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包括违反环评法、“三同时”制度及禁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没有治污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偷排污染物)。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仅指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五)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包括拒报、谎报、不按规定申报以及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六)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拒绝检查、弄虚作假)。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功能区管理规定、限期治理管理规定以及噪声、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六、行政处罚措施:

(一)依法取缔、关闭。

(二)停产治理(包括停止建设、生产、使用)。

(三)吊销许可证(包括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书)。

(四)限期治理(包括限期改正、补办手续、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

(五)现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六)经济处罚(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七)警告。

(八)其他措施。

七、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如××市人民政府。

八、移送部门按以下代码填写:0:无需移送。1:已移送监察部门处理。2:已移送工商部门处理。3:已移送经贸部门处理。4:已移送安监部门处理。5:已移送公、检、法部门处理。6:已经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九、立案、结案日期的填写:

(一)日期填写格式:XX-XX。例如,4月20日填写为04-20。

(二)立案日期以环保部门调查后正式立案日期为准。

(三)结案日期以处罚措施落实后正式结案日期为准。十、信息上报机构名称:指上报企业环保信息的环保部门名称,如××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转发你们,并就银行系统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务实有效的金融服务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8%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催生新产业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大战略,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文件为契机,对各自所辖范围内近年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估,寻找差距,深挖潜力,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务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努力使辖内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中小企业集群,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推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结合辖内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的相关政策原则。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已经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向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经人民银行确认,各金融机构要向担保机构开放,为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逐步探索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努力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三、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保持银行业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切忌“走形式”,“搞运动”。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地域、行业和规模等特点,加强市场细分,制订长期规划,注重培育潜在客户和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及诚信意识,完善融资环境,同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壮大。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注意防范信贷风险,并努力防止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通过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转移。四、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数据信息的统计制度建设和信息沟通交流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的归集、整理,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情况和辖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有关情况及建议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7年再贷款浮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4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理顺各类再贷款利率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精神,现将2007年再贷款浮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流动性再贷款(不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2007年,流动性再贷款(不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继续保持在同期同档次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的政策不变,其中,一年期利率仍为3.87%。

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2007年,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继续保持2006年的浮息政策不变。即自2007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利率继续执行在同期同档次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315个百分点的政策,其中,一年期利率仍为3.555%。

三、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再贷款中超过人民银行核定再贷款基数的部分,其利率经加点浮息后按3.87%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再贷款利率执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的该类再贷款利率按加点浮息利率3.87%执行。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浮息2007年1月1日起,申请延期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加点浮息利率3.87%执行。

五、再贴现浮息2007年,再贴现利率继续保持在再贴现基准利率(现行水平为2.97%)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的政策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

银办发[2006]27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银行同意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自2007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实行通汇行间互为代理兑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收到通汇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其提交给同城的通汇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应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汇行银行汇票凭证上的银行汇票名称统一为“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汇票凭证上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标识图案,汇票号码前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票样见附件)。通汇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凭证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印制厂中选择厂家印制,并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通汇行一律按照支付系统的行号标准启用12位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原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的式样和刻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的要求办理。

三、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通汇行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清算安全。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6]293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杭州、福州、郑州、南昌、长沙、南宁、贵阳、昆明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在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的精心组织下,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农村信用社克服困难、团结协作、共同努力,顺利实现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在贵州、山东、福建、重庆、江苏、湖南、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等12个省市的开通。为充分发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政策效果,在认真总结前期推广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是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改善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渠道,方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存取款而实施的一项惠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实事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随着业务在各推广省市的全面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工作重点要转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上,要通过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增加业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提高交易成功率等,真正使广大农民工享受到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便利。在农民工春节集中返乡时段即将到来之际,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根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不同特点,把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相关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依靠当地政府,确保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农村信用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周密部署,密切配合,以务实的精神扎实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各发卡银行应于2007年2月1日前将所有的普通借记卡对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开放,最大限度的方便农民工持卡人,提高交易成功率。

(二)适当调低手续费标准。为体现出对农民工的优惠,提高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手续费标准,即对持卡人的每笔取款手续费由原来的按取款金额的1%收取降至0.8%,每笔最高收费限额由50元降至20元,收费分配比例不变。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农村信用社应尽快按照该收费标准进行系统改造,确保新手续费标准按时调整。中国银联要做好对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技术支持。

(三)加强业务培训,完善交易凭证相关要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规范和优化业务受理流程,降低操作风险,确保持卡人办理业务方便、快捷;应要求农村信用社完善业务受理的交易凭证内容,每笔取款交易出具给持卡人的交易凭证必须包括交易金额、余额、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等要素,确保持卡人知情权。中国银联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培训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支持。

(四)做好持卡人的咨询和投诉服务工作。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农村信用社要针对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完善客户服务,公布客户服务电话,做好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的咨询和投诉服务工作。

三、严格业务规范,加强风险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6]163号)的规定,将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营业网点限于县及县以下地区。中国银联分公司要做好农村信用社受理网点的相关业务控制。各参与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要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采取严格措施,确保银行卡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采用的加密技术和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密钥的生成、存储,个人密码的加解密及鉴别报文均必须使用硬件加密设备,密钥和个人密码的完整明文不得在硬件加密设备外出现,以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开展人民银行制订了《2007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宣传指导方案》(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该方案的要求,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别是在春节农民工集中返乡前后,应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贴近农民工的宣传活动,并在农民工输入大省(市)用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等行业加强宣传,鼓励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为农民工发放工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农村信用社要组织本单位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宣传工作,并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宣传工作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民工,要根据受众和媒体的特点,采用通俗易懂和农民工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要科学制定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计划,通过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宣传报道,使农民工了解该特色服务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参与使用该特色服务。

五、做好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中国银联应做好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按季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报送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和发卡方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分析报告。人民银行各相关分支机构也要做好辖内业务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

附件:2007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宣传指导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宣传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统一组织2007年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宣传活动。

一、 宣传主题亲情银行卡服务农民工

二、 宣传方式宣传活动采取上下联动,共同宣传的方式。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统一的宣传素材和内容,组织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联总公司在全国性报纸、电视、互联网(包括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网站)等媒体开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宣传报道。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当地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在当地主流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贴近农民工的宣传活动。

三、 宣传时间本次宣传分为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集中宣传活动时间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的农民工返乡和外出打工高峰期,特别是春节前后。经常性宣传时间为2007年全年。

四、 宣传内容宣传活动要结合银行卡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突出农民工银行卡便利和优惠的服务特色,提高农民工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民工返乡、外出打工高峰期,特别是春节前后进行集中宣传,组织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广泛进行专题报道或播放公益广告。在农民工输出地区的每个开通受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折页和条幅,并免费赠送一定数量的春联、福字和年历给农民工家庭。在农民工输入地区的主要街道、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场所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海报;在农民工用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等行业进行集中宣传,宣传内容包括现场办理银行卡,讲解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向农民工普及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常识等;在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张贴海报、摆放折页,积极引导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同时,人民银行分支行还应经常性地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农村乡镇、用工单位、车站等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根据不同新闻媒体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长期性宣传报道。  

五、宣传材料本着规范、统一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将确定统一的宣传文字材料,组织设计宣传海报、折页、条幅、春联、福字、年历等宣传材料和宣传品的版式,并委托中国银联在其网站上公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载后,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并组织印刷和分发。请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宣传指导方案,并将实施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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