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CHINA
12月22日2006年第20号(总第232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0月23日发行2006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一枚。该枚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2006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纪念”中文字样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该枚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ozAg.999”字样、2006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该枚纪念币正背面外环采用镀金工艺。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该枚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为20000枚。
三、该枚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4号
现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入围设计图稿(5套)、中标设计图稿(1套)作者名单公告如下: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入围设计图稿作者名单
(一)普通纪念币。
1.普通纪念币纸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共5套5幅)。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制版中心(2套2幅)成都印钞公司杨仁敏上海印钞厂
(2)背面设计图稿(1套1幅,共5套5幅)。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制版中心(2套2幅)刘健刘金新(2人合作)成都印钞公司曲振荣
2.普通纪念币硬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共5套5幅)。
王玲
方烨
赵樯
周剑王玲(2人合作)
马荣
(2)背面设计图稿(1套8幅,共5套40幅)。
赵樯(2套16幅)
沈阳造币厂(2套16幅)
余敏
(二)贵金属纪念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共5套5幅)。
周剑
任世民蒋民民李翔达林泰(4人合作)
张介福
余敏
白夜
2.背面设计图稿(1套31幅,共5套165幅)。
(1)10公斤金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1幅,共5套5幅)。
李继峰
齐云兰
张介福
王玲
刘恩民
(2)5盎司金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2幅,共5套10幅)。
刘恩民
李继峰
任世民蒋民民李翔达林泰(4人合作)
黄孟显(1幅)
袁欣巨琳张凡王谦张少飞付芳伟(6人合作,1幅)
李斌(1幅)
沈阳造币厂鲁迅美术学院奥运币设计小组(1幅)
(3)1/3盎司金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8幅,共5套40幅)。
赵樯
罗永辉
郑可新
沈阳造币厂鲁迅美术学院奥运币设计小组
孙嘉英陆永庆(2人合作,5幅)
陆亮刘清峰(2人合作,3幅)
(4)1公斤银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2幅,5套10幅)。
余敏
刘雨苏李炜娄玮(3人合作)
李继峰
季宏敏
董慧珍
(5)1盎司银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16幅,5套80幅)。
任世民蒋民民李翔达林泰(4人合作)
余霞薇
孙嘉英陆永庆(2人合作,14幅)
曾成沪赵樯(2人合作,11幅)
富丽莉(4幅)
沈阳造币厂设计组(4幅)
季宏敏(15幅)
(6)1/10盎司铂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2幅,共5套10幅)。
季宏敏
向黎明(2套4幅)
白夜
任世民蒋民民李翔达林泰(4人合作)
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中标设计图稿作者名单。
(一)普通纪念币。
1.普通纪念币纸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制版中心
(2)背面设计图稿(1套1幅)。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设计制版中心
2.普通纪念币硬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
周剑王玲(2人合作)
(2)背面设计图稿(1套8幅)。
赵樯
(二)贵金属纪念币。
1.10公斤金币。
(1)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
任世民蒋民民李翔达林泰(4人合作)
(2)背面设计图稿(1套1幅)。
齐云兰
2.5盎司金币、1/3盎司金币、1公斤银币、1盎司银币。
(1)共同正面设计图稿(1套1幅)。
周剑
(2)5盎司金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2幅)。
刘雨苏李炜娄玮(3人合作)
(3)1/3盎司金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8幅)。
赵樯
(4)1公斤银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2幅)。
余敏
(5)1盎司银币背面设计图稿(1套16幅)。
富丽莉(4幅)
余霞薇(12幅)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5号
为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第六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七条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
第十一条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第十二条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债券借贷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债券借贷交易、结算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
第十六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同业中心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债券借贷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1月20日发行2007版熊猫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0枚,其中金币7枚,银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的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母子熊猫图,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1/2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0盎司,直径14毫米,面额2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二)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为150000枚。
(三)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四)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盎司,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五)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盎司,直径32毫米,面额5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50000枚。
(六)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枚。
(七)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枚。
(八)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九)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4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和上海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贷款卡发放及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贷款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本办法有意见、建议的单位、个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陈炎、朱曙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七层中国人民银行32—133信箱征信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032
电子邮件:credit@pbc.gov.cn
传真:010-88091569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贷款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贷款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借款人领取贷款卡时可以设定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
借款人变更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借款人需要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借款人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经当年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请贷款卡时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申请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模版经审验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申请材料经审验无误,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换发的贷款卡编码不变。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贷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
金融机构不得为没有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取得、使用贷款卡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为无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发放贷款卡,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撤销贷款卡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1月28日发行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颐和园普通纪念币各一枚。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上述两枚纪念币正面主景图案均为国徽,内缘下方依次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和“2006”年号。
(二)背面图案
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普通纪念币背面主景图案为龙门石窟中最大的佛像——卢舍那大佛,其背景为奉先寺中的天王、力士。内缘上方刊“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字样,内缘右下方刊“5元”字样。
世界文化遗产——颐和园普通纪念币背面主景图案为颐和园万寿山和佛香阁,其前景为昆明湖和湖上的石舫。内缘上方刊“世界文化遗产颐和园”字样,内缘右下方刊“5元”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上述两枚纪念币面额均为5元,直径均为30毫米,材质均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各1000万枚。
三、上述两枚纪念币与现行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6年12月18日发行2007中国丁亥(猪)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3枚,其中金币7枚,银币6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1.以下11枚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国民间剪纸生肖猪及吉祥植物装饰图案,并刊国名、年号: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1/10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1/2盎司梅花形金质纪念币、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1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1盎司梅花形银质纪念币、5盎司长方形银质纪念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
2.以下2枚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长城边靖楼,并刊国名、年号:1/2盎司扇形金质纪念币、1盎司扇形银质纪念币。
(二)背面图案
1.以下4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小猪图,并刊面额:
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1/2盎司梅花形金质纪念币、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1盎司梅花形银质纪念币。
2.以下3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母子猪图,并刊面额:
1/10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1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
3.以下2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三猪图,并刊面额:
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
4.以下4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群猪图,并刊面额:
1/2盎司扇形金质纪念币、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1盎司扇形银质纪念币、5盎司长方形银质纪念币。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二)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0枚。
(三)1/10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10盎司,直径为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四)1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五)1/2盎司扇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盎司,外圆半径58毫米,内圆半径39毫米,圆心角30度,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600枚。
(六)1盎司扇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外圆半径85毫米,内圆半径60毫米,圆心角30度,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6000枚。
(七)1/2盎司梅花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2盎司,外接圆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为8000枚。
(八)1盎司梅花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外接圆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九)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规格64毫米×4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18枚。
(十)5盎司长方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盎司,规格80毫米×50毫米,面额50元,最大发行量1888枚。
(十一)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外接圆直径10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18枚。
(十二)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800枚。
(十三)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0公斤,直径180毫米,面额10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8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厂、沈阳造币厂和瑞士FAUDE& HUGUENINSA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