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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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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17号(总第253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

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

行。

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

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

构报送的反洗钱信

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

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

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

,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

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

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

、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

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

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

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

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

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

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

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

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

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

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

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

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

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

钱非现场监管质询

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

现场监管走访通知

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

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

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

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

,应填制《约见金

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

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

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

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

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

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

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

到相关处理文书之

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

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

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副省

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

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

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

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

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

归档,按《中国人

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

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2.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3.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7.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8.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9.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10.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11.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12.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13.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1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15.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附1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度

 

制度名称主要内容制定部门制定时间相关文号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2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度

反洗钱机构名称

(或职能部门名称)

 

单位负责人反洗钱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人员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姓名联系电话专职兼职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3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度

培训工作

 

序号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参加人数培训方式

1

23456

宣传活动

 

序号活动时间宣传内容参加人数宣传方式发放材料份数

12345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4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度

 

审计部门

名称审计期限

审计项目名称

及主要内容审计发现的

主要问

题问题整改情况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5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季度

一、识别客户

单位:家

 

项目新客户一次性交易跨境汇兑其他情形

对公客户

总数

通过代理行识别数

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与离岸中心有关的

受益人数

发现

问题

合计

匿名、假名

证件造假

证件失效

利用他人证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对私客户

总数

通过代理行识别数

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居民

合计其中他人代理的

非居民

合计其中他人代理的

发现

问题

合计

匿名、假名

证件造假

证件失效

利用他人证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合计

 

 

二、重新识别客户

 

重新识别原因对公客户对私客户

总数涉及受益人的总数居民非居民

变更重要信息

其中查实的

行为异常

其中查实的

犯罪嫌疑人

其中查实的

涉及可疑交易

其中查实的

其他情形

其中查实的

合计

查实合计数

留存证件失效

已更新数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中识别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的

 

新建业务可疑数限额以上一次性服务可疑数客户身份可疑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

 

 

附6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季度

 

交易类型当期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

单位可疑交

易报告(份

数/金额)个人可疑交

易报

告(份

数/金额)单位可疑交

易报告(份

数/金额)个人可疑交

易报告(份

数/

金额)公安机关

反馈情况

人民币可疑交易

外汇可疑交易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注:“单位”和“个人”以在统计机构开户的账户性质确定;“当期可疑交易报

告”指报告期内所有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附7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

 

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季度

 

被协助部门协助时间协助内容效果协助次数协助次

数合计

 

 

公安机关

 

其他机关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8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请你单位将下列资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行。

一、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特此通知。

(签章)二年月日

附9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

 

时间地点

被通话单位

被通话人职务

通话人记录人

通话内容:

处理情况:

 

附10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

 

对于以下所列事项,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

银行行回复。

询问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二年月日

 

附11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

 

为了,我行将派同志于年月日前往你单位,

了解以下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二年月日

附12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走访人:

 

姓名:职务:

 

姓名:职务:

 

被走访机构:

 

参与人员:

 

内容:

 

事实与评价:

 

 

 

 

 

 

 

 

 

发现的问题:

 

 

 

 

 

 

 

 

被走访机构意见及签章:

 

 

 

 

 

 

 

附13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需要,兹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我行约见你单位同志(先生/女士)就等事项谈

话,请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签章)二年月日

 

附14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

编号:

 

时间地点

约见方

被约见方

出席人员

谈话内容:

 

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附15

中国人民银行行(部)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

 

200年第号

 

 

 

我行根据年月至年月对你单位实施非现场监管情况,结

论如下(包括基本评价和存在的问题):

 

 

 

 

 

 

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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