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8年第10号(总第269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汶川地震灾区
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234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精神,为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人民银行决定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适用范围
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适用于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为满足汶川地震重灾区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需求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含地震前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支农再贷款)。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地震重灾区为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界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
二、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
(一)执行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精神,优惠利率的执行暂定3年左右时间,具体从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会计处理手续。已于2008年6月20日结息的此类支农再贷款,在下一结息日或再贷款到期日农村信用社付息时,扣减2008年5月1日至6月20日多付的利息。可采取调减下一计息期间积数的办法处理。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贷款积数=贷款余额×51天×0.99%新利率
2008年5月1日以后发放但在2008年8月22日前到期的支农再贷款,对按原利率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此次优惠利率的实施不涉及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余额及计息积数的变动。
(三)已发放的此类支农再贷款应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三、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集中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满足当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消费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合理资金需求。
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灾后重建贷款资金不足问题而对其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不是政策性再贷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农户对象、条件、额度和期限由其按信贷原则自主选择并承担风险。优惠利率支农再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操作程序均执行现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此类支农再贷款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并负责到期收回。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应按季向总行专题报告此类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
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优惠利率
二十天3.422.43
三个月3.692.70
六个月3.872.88
一年3.962.97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二、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的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8]第13号
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二、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
三、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8]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8年9月12日发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回乡文化园”建筑,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回族青年口弦舞场景及伊斯兰建筑外形组合图,并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中文字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黄河水车、羊皮筏、固沙网格及六盘山和红军纪念亭等组合图,并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中文字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
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