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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8-9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87-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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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8月3日 2009年 第8-9号 (总第287-288号)

目  录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2号(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8)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2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2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3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1号

 

 

为拓宽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其设立的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五)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除债券分销业务外,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十、证券公司应当对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十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债券投资、交易和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9年7月28日发行第16届亚洲运动会金银纪念币(第1组)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第16届亚洲运动会会徽(彩色),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第16届亚洲运动会吉祥物和跑道组合设计,并刊“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田赛、径赛和跳水运动员等装饰造型设计,并刊“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中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16届亚洲运动会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第16届亚洲运动会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12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做好以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基础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支农惠农”为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协调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的局面。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加大农村地区信用宣传力度。联合地方政府、社团组织、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认识,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二)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组织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结构等信息的农户信用信息指标,充分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和现有设施的情况,从信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贷款农户或种养殖大户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等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推进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三)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引导、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开发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建立、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电子信用档案,组织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研究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定工作,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推进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针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引导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延伸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对信用好、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水平。在电子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其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借款人身份、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供科学、便捷、有效的参考依据,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效率,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七)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支农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引导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联合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特殊环境开展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保证创新方式,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八)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推广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规划的农村发展项目,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出台与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措施。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将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九)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积极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推动建立“信用协会”、“信用联保”等信用风险分担组织,支持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引入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与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借鉴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农村经济主体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与防范信用风险,培育并规范征信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发展。

四、组织领导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跟踪、督促、反馈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推动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进展情况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应的政策建议。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协调合作,发展创新,大力推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林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银行承兑

汇票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9]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及时、全面和准确反映银行通过承兑商业汇票对企业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和范围。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汇总数据。

二、报送频度、业务类、币种及时间。数据报送频度为月度,批次为第二批次;业务类为本外币;币种为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从报送2009年6月30日数据时开始执行。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对《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

附件: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及时、全面和准确反映银行通过承兑商业汇票对企业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统计制度包括银行对商业汇票承兑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企业的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一、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一)统计指标。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41034p01一、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2其中:(一)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31.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4 1.1 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5 1.2 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6 1.3 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7 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8 1.5 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9 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0 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1 1.8 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2 1.9 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3 1.10 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4 1.11 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5 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6 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7 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8 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9 1.16 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0 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1 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2 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3 1.20 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42.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5 2.1 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6 2.2 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7 2.3 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8 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29 2.5 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0 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1 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续表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41034p32 2.8 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3 2.9 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4 2.10 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5 2.11 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6 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7 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8 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39 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0 2.16 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1 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2 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3 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4 2.20 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53.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6 3.1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7 3.2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8 3.3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49 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0 3.5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1 3.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2 3.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3 3.8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4 3.9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5 3.10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6 3.11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7 3.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8 3.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59 3.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0 3.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1 3.16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2 3.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3 3.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4 3.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5 3.20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6二、银行承兑汇票本期累计承兑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7其中:(一)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81.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69 1.1 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0 1.2 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1 1.3 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2 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3 1.5 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4 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5 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6 1.8 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7 1.9 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8 1.10 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79 1.11 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0 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1 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2 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3 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4 1.16 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5 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6 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7 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8 1.20 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892.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0 2.1 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1 2.2 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2 2.3 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3 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4 2.5 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5 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6 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7 2.8 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8 2.9 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99 2.10 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a 2.11 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b 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c 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d 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e 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f 2.16 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g 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h 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i 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j 2.20 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k3.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m 3.1农、林、牧、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n 3.2采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p 3.3制造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q 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r 3.5建筑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s 3.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t 3.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u 3.8批发和零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v 3.9住宿和餐饮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w 3.10金融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x 3.11房地产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y 3.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0z 3.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a 3.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b 3.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c 3.16教育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d 3.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e 3.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f 3.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A341034p1g 3.20国际组织月20092009年新增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一、银行承兑汇票余额”(34p01)≥“其中:(一)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02)

校验关系B:“其中:(一)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02)=“1.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03)+“2.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24)+“3.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45)

校验关系C:“1.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03)= “1.1 农、林、牧、渔业”(34p04)+“1.2 采矿业”(34p05)+“1.3 制造业”(34p06)+“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07)+“1.5 建筑业”(34p08)+“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09)+“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10)+“1.8 批发和零售业”(34p11)+“1.9 住宿和餐饮业”(34p12)+“1.10 金融业”(34p13)+“1.11 房地产业”(34p14)+“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15)+“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16)+“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17)+“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18)+“1.16 教育业”(34p19)+“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20)+“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21)+“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22)+“1.20 国际组织”(34p23)

校验关系D:“2.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24)= “2.1 农、林、牧、渔业”(34p25)+“2.2 采矿业”(34p26)+“2.3 制造业”(34p27)+“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28)+“2.5 建筑业”(34p29)+“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30)+“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31)+“2.8 批发和零售业”(34p32)+“2.9 住宿和餐饮业”(34p33)+“2.10 金融业”(34p34)+“2.11 房地产业”(34p35)+“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36)+“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37)+“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38)+“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39)+“2.16 教育业”(34p40)+“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41)+“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42)+“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43)+“2.20 国际组织”(34p44)

校验关系E:“3.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余额”(34p45)= “3.1 农、林、牧、渔业”(34p46)+“3.2 采矿业”(34p47)+“3.3 制造业”(34p48)+“3.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49)+“3.5 建筑业”(34p50)+“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51)+“3.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52)+“3.8 批发和零售业”(34p53)+“3.9 住宿和餐饮业”(34p54)+“3.10 金融业”(34p55)+“3.11 房地产业”(34p56)+“3.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57)+“3.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58)+“3.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59)+“3.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60)+“3.16 教育业”(34p61)+“3.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62)+“3.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63)+“3.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64)+“3.20 国际组织”(34p65)

校验关系F:“二、银行承兑汇票本期累计承兑额”(34p66)≥“其中:(一)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67)

校验关系G:“其中:(一)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67)=“1.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68)+“2.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89)+“3.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0k)

校验关系H:“1.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大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68)= “1.1 农、林、牧、渔业”(34p69)+“1.2 采矿业”(34p70)+“1.3 制造业”(34p71)+“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72)+“1.5 建筑业”(34p73)+“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74)+“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75)+“1.8 批发和零售业”(34p76)+“1.9 住宿和餐饮业”(34p77)+“1.10 金融业”(34p78)+“1.11 房地产业”(34p79)+“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80)+“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81)+“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82)+“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83)+“1.16 教育业”(34p84)+“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85)+“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86)+“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87)+“1.20 国际组织”(34p88)

校验关系I:“2.本期累计承兑境内中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89)= “2.1 农、林、牧、渔业”(34p90)+“2.2 采矿业”(34p91)+“2.3 制造业”(34p92)+“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93)+“2.5 建筑业”(34p94)+“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95)+“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96)+“2.8 批发和零售业”(34p97)+“2.9 住宿和餐饮业”(34p98)+“2.10 金融业”(34p99)+“2.11 房地产业”(34p0a)+“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0b)+“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0c)+“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0d)+“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0e)+“2.16 教育业”(34p0f)+“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0g)+“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0h)+“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0i)+“2.20 国际组织”(34p0j)

校验关系J:“3.本期累计承兑境内小型企业签发商业汇票额”(34p0k)= “3.1 农、林、牧、渔业”(34p0m)+“3.2 采矿业”(34p0n)+“3.3 制造业”(34p0p)+“3.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p0q)+“3.5 建筑业”(34p0r)+“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p0s)+“3.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p0t)+“3.8 批发和零售业”(34p0u)+“3.9 住宿和餐饮业”(34p0v)+“3.10 金融业”(34p0w)+“3.11 房地产业”(34p0x)+“3.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p0y)+“3.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p0z)+“3.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p1a)+“3.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p1b)+“3.16 教育业”(34p1c)+“3.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4p1d)+“3.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4p1e)+“3.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4p1f)+“3.20 国际组织”(34p1g)

二、主要指标解释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附2)。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若企业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即按照该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若企业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主要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占企业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企业的主要活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银行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本期累计承兑额指报数机构在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承兑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之和。

附:1.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情况统计表

 

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1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情况统计表

 

 

   年  月  日单位:

 

 

合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余额年累计余额年累计余额年累计

 

一、银行承兑汇票

其中:(一)承兑境内企业签发商业汇票

1 农、林、牧、渔业

2 采矿业

3 制造业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 建筑业

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 批发和零售业

9 住宿和餐饮业

10 金融业

11 房地产业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 教育业

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 国际组织

 

附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2〗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2〗

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农林牧渔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仓储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金融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净资产总额万元50000及以上5000-50000以下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600以下

资产总额万元20000及以上2000-20000以下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600及以上200-600以下2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

 

 

续表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信息传输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

租赁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300及以上100-3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400及以上100-4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200-800以下2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其他企业〖2〗

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

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

银发[2009]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精神,加大力度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现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和退税进度情况,审慎确定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折扣比例,切实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第三条中“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的规定同时作废。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

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大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设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20%,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10%;ATM、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万台和24万台,在较贫困的县实现ATM、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

二、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便利农户和农村个体经济组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政策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

(三)大力推广银行卡。对已推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受理范围;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通。鼓励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面向农村养殖户、种粮大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结合“家电下乡”等政策推动银行卡的使用。

(四)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创造条件,鼓励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转账等多种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购农副产品。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直接到达个人账户。

(五)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专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研究推动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和网上支付等支付业务创新,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现有网络通信设施,开发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符合农民群众支付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并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创造条件引导农民积极使用。

(六)发展票据业务。鼓励在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支持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推广银行汇票。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经营状况好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

四、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

(七)发挥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实现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指导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充分发挥其连通城乡的支付清算网络优势。

(八)有效推进银行卡的联网通用。根据农村地区对ATM、POS机具的有效需求,合理推进ATM、POS机具的布放。鼓励中国银联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延伸服务,扩大农村地区的联网通用覆盖面。

(九)完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的跟踪指导,组织力量,研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标准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处理,促进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新设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实现与上级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鼓励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五、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

(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主力军作用,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抓住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城市地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扩大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充分利用其遍布乡村的网点优势,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覆盖范围。协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按照互利合作的原则,调整农村地区银行卡的收费策略,便利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跨行使用。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参与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有针对性地面向医院、商店、市场、宾馆、旅游景点等发展特约商户,扩大特约商户覆盖面。指导农村地区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特别是将比较大的零售消费品商店发展为银行卡特约商户。

六、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

(十二)认真落实制度,健全防控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身份核实,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检查监督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防伪能力,加强ATM、POS机具的监控与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切实加强电话POS等新型终端设备的风险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十三)完善报告制度,打击犯罪活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支付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支付领域违法活动信息报告制度、联合预防机制等,对出现的犯罪手法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提示。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支付领域的各类违法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强他们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七、加强宣传、重视培训

(十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精心策划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在旅游景点、农贸市场、养殖基地等农民密集的场所可开展银行卡、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推广活动。在已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地区,可利用农民工返乡时机重点宣传农民工银行卡的使用。要让农民记得住、愿意用、用得好,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认可度。

(十五)突出重点和难点,做好培训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明确具体工作思路、方法、重点等。每年至少对辖内各县支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通过不定期举办知识竞赛、开展业务技能考试与岗位练兵等形式,真正提高农村地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十六)建立和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贴近农村基层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做好推广、宣传、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七)因地制宜,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案,统筹安排实施进程。2009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较高、一般、较差三个层次,分别选取1-2个县作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示范县,研究制定示范县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探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经验。自2010年起,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推广示范县的经验做法,全面开展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要及时掌握辖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到位。

(十八)正向激励、按绩评优,务求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已制定的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表彰。同时,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

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9]12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堵截假币,维护商业银行信誉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包括点钞机、存款机、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清分机)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都要高度重视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要严把采购关,切实做好使用、日常维护和技术升级等环节的管理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新发现假币的技术特点,督促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及时进行技术升级。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9]230号)精神,督促辖区内商业银行在做好点钞机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清分机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假币从银行流出。

三、加强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假币制作技术的新动向,注意收集有特点的假币样张,提供给商业银行用于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测试及技术升级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情况对辖内商业银行使用的点钞机、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清分机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测试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对不能识别假币的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及时进行技术升级,不能升级及质量不过关、鉴伪能力有缺陷的设备要责令其停止使用,检查测试情况要在假币收缴鉴定情况检查报告中专题反映。各商业银行要对使用的现钞处理设备的鉴伪能力定期进行技术升级,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测试升级;对不能识别假币的设备,要督促生产厂家尽快进行升级,不能升级的要停止使用,测试升级情况要有书面记录,以备查阅。

四、强化商业银行自助设备加钞环节的管理。从2009年7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供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运行的钞票凡有条件的均需经清分机清分。未经过清分机清分的钞票必须经手工清点后方可加入自助设备。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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