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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8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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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3月20日  2009年 第2-3号 (总第281-282号)

 目  录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4号(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5号(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2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3号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其行内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英镑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英镑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香港代理行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英镑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六、为方便内地银行办理业务,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单以及可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汇款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

七、内地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发[2008]16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两地跨境转汇、退汇和查询查复业务。

八、内地付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转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汇款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

(二)内地付款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往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汇款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103(FMT102)。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入境内而向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202(FMT202)。

九、内地收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退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收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退汇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二)内地收款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退汇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内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十、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内地付款银行汇出业务的起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如下:

(一)美元、欧元、英镑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二)港币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7:00。

内地美元、港币、欧元、英镑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其香港代理行汇入业务的起止时间均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十一、当内地收款银行收到香港来账业务无法解付时,应及时查询,并根据查复信息进行相应处理。需要退汇的,应及时退汇。

对于香港付款银行主动要求退汇的,如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经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另行发起转汇业务;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该情况及解付明细通知香港付款银行,由其通知付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转汇业务,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予以退汇。

十二、对于两地跨境转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的批复》(银办函[2008]424号)的规定,向有关内地银行或内地代理结算银行收取外币清算服务费。

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可按照其与有关内地银行签订的协议收取转汇费(包括过账费)、退汇费、查询费等费用。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包括收费项目、方式、标准等),在实施前向两地银行公布,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4号

 

为维护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文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签署交易商协会制订并发布的《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将有关签署信息及时告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本公告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二、《主协议》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三、《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四、为保证新旧协议文本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为《主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在过渡期内积极沟通协商,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发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20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文件中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主协议的制订、签署、备案等规定根据本公告同时调整。

六、交易商协会应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文本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5号

 

 

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各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组合名称”。

二、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产管理人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无异议函(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

结算代理人应代理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申请时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五、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债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和交易联网手续。

六、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其资产托管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条(一)至(四)项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有);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备案时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资产管理人与结算代理人签订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八、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管理人、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联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备案。

九、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十、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十一、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结算代理人在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债券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

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及范围。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五、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以及国标行业分类的基础上,现制定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及大中小型企业贷款行业分布情况、资产质量情况、担保方式情况,辅助信息包括贷款逾期情况、表外授信额、关停企业贷款、票据贴现情况和境内小企业授信户数。明确贷款不含票据融资。

一、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一)统计指标。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302331011.1 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2009年新增

A330233102 1.1.1 农、林、牧、渔业季20092009年新增

A330233103 1.1.2 采矿业季20092009年新增

A330233104 1.1.3 制造业季20092009年新增

A330233105 1.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06 1.1.5 建筑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07 1.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08 1.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09 1.1.8 批发和零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0 1.1.9 住宿和餐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1 1.1.10 金融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2 1.1.11 房地产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3 1.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4 1.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5 1.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6 1.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7 1.1.16 教育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8 1.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19 1.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0 1.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1 1.1.20 国际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21.2 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续表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30233123 1.2.1 农、林、牧、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4 1.2.2 采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5 1.2.3 制造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6 1.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7 1.2.5 建筑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8 1.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29 1.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0 1.2.8 批发和零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1 1.2.9 住宿和餐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2 1.2.10 金融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3 1.2.11 房地产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4 1.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5 1.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6 1.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7 1.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8 1.2.16 教育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39 1.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0 1.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1 1.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2 1.2.20 国际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31.3 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4 1.3.1 农、林、牧、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5 1.3.2 采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6 1.3.3 制造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7 1.3.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8 1.3.5 建筑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49 1.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0 1.3.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1 1.3.8 批发和零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2 1.3.9 住宿和餐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3 1.3.10 金融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4 1.3.11 房地产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5 1.3.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6 1.3.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7 1.3.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8 1.3.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59 1.3.16 教育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0 1.3.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续表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30233161 1.3.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2 1.3.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3 1.3.20 国际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61.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7 1.4.1 农、林、牧、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8 1.4.2 采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9 1.4.3 制造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0 1.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1 1.4.5 建筑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2 1.4.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3 1.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4 1.4.8 批发和零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5 1.4.9 住宿和餐饮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6 1.4.10 金融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7 1.4.11 房地产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8 1.4.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19 1.4.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0 1.4.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1 1.4.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2 1.4.16 教育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3 1.4.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4 1.4.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5 1.4.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6 1.4.20 国际组织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42.1 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5 2.1.1 正常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6 2.1.2 关注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7 2.1.3 次级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8 2.1.4 可疑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69 2.1.5 损失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02.2 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1 2.2.1 正常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2 2.2.2 关注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3 2.2.3 次级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4 2.2.4 可疑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5 2.2.5 损失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62.3 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7 2.3.1 正常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续表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30233178 2.3.2 关注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79 2.3.3 次级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0 2.3.4 可疑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1 2.3.5 损失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72.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8 2.4.1 正常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29 2.4.2 关注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0 2.4.3 次级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1 2.4.4 可疑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2 2.4.5 损失类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23.1 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3 3.1.1 信用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4 3.1.2 保证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5 3.1.3 抵(质)押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63.2 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7 3.2.1 信用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8 3.2.2 保证贷款 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89 3.2.3 抵(质)押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03.3 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1 3.3.1 信用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2 3.3.2 保证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3 3.3.3 抵(质)押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33.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4 3.4.1 信用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5 3.4.2 保证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6 3.4.3 抵(质)押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44.1 境内大型企业逾期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54.2 境内中型企业逾期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64.3 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74.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75.1 境内大型企业表外授信额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8 5.1.1 其中:票据承兑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1995.2 境内中型企业表外授信额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0 5.2.1 其中:票据承兑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15.3 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2 5.3.1 其中:票据承兑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85.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39 5.4.1 其中:票据承兑季2009〖7〗2009年新增

 

续表

表单

名称指标

编码指标名称频

度启用

日期终止

日期备注

 

A3302332036.1 境内大型关停企业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46.2 境内中型关停企业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056.3 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06.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17.1 境内大型企业票据贴现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27.2 境内中型企业票据贴现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37.3 境内小型企业票据贴现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47.4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票据贴现季2009〖7〗2009年新增

 

A3302332458 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季2009〖7〗2009年新增,仅报送法人数据1,不做总分校验,不参加汇总

A3302332469 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季2009〖7〗2009年新增,仅报送法人数据1,不做总分校验,不参加汇总

  注:“8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9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法人数据;外资银行法人报送法人数据,主报告行报送合并数据。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2.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64)

校验关系B:“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3.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2)

校验关系C:“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1.1.1农、林、牧、渔业”(33102)+“1.1.2采矿业”(33103)+“1.1.3制造业”(33104)+“1.1.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05)+“1.1.5建筑业”(33106)+“1.1.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07)+“1.1.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08)+“1.1.8批发和零售业”(33109)+“1.1.9住宿和餐饮业”(33110)+“1.1.10金融业”(33111)+“1.1.11房地产业”(33112)+“1.1.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13)+“1.1.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14)+“1.1.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15)+“1.1.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16)+“1.1.16教育业”(33117)+“1.1.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18)+“1.1.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19)+“1.1.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20)+“1.1.20国际组织”(33121)

校验关系D:“2.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64)=“2.1.1正常类贷款”(33165)+“2.1.2关注类贷款”(33166)+“2.1.3次级类贷款”(33167)+“2.1.4可疑类贷款”(33168)+“2.1.5损失类贷款”(33169)

校验关系E:“3.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2)=“3.1.1信用贷款”(33183)+“3.1.2 保证贷款”(33184)+“3.1.3抵(质)押贷款”(33185)

校验关系F:“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4.1境内大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4)

校验关系G:“5.1境内大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197)≥“5.1.1其中:票据承兑”(33198)

校验关系H:“6.1境内大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3)≤“2.1.4可疑类贷款”(33168)+“2.1.5损失类贷款”(33169)

校验关系I:“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2.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0)

校验关系J:“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3.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6)

校验关系K:“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1.2.1农、林、牧、渔业”(33123)+“1.2.2采矿业”(33124)+“1.2.3制造业”(33125)+“1.2.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26)+“1.2.5建筑业”(33127)+“1.2.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8)+“1.2.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29)+“1.2.8批发和零售业”(33130)+“1.2.9住宿和餐饮业”(33131)+“1.2.10金融业”(33132)+“1.2.11房地产业”(33133)+“1.2.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34)+“1.2.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35)+“1.2.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36)+“1.2.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37)+“1.2.16教育业”(33138)+“1.2.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39)+“1.2.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40)+“1.2.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41)+“1.2.20国际组织”(33142)

校验关系L:“2.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0)=“2.2.1正常类贷款”(33171)+“2.2.2关注类贷款”(33172)+“2.2.3次级类贷款”(33173)+“2.2.4可疑类贷款”(33174)+“2.2.5损失类贷款”(33175)

校验关系M:“3.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6)=“3.2.1信用贷款”(33187)+“3.2.2保证贷款”(33188)+“3.2.3抵(质)押贷款”(33189)

校验关系N:“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4.2境内中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5)

校验关系O:“5.2境内中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199)≥“5.2.1其中:票据承兑”(33200)

校验关系P:“6.2境内中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4)≤“2.2.4可疑类贷款”(33174)+“2.2.5损失类贷款”(33175)

校验关系Q:“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2.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6)

校验关系R:“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3.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90)

校验关系S:“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1.3.1农、林、牧、渔业”(33144)+“1.3.2采矿业”(33145)+“1.3.3制造业”(33146)+“1.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1.3.5建筑业”(33148)+“1.3.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49)+“1.3.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50)+“1.3.8批发和零售业”(33151)+“1.3.9住宿和餐饮业”(33152)+“1.3.10金融业”(33153)+“1.3.11房地产业”(33154)+“1.3.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55)+“1.3.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56)+“1.3.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57)+“1.3.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58)+“1.3.16教育业”(33159)+“1.3.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60)+“1.3.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61)+“1.3.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2)+“1.3.20国际组织”(33163)

校验关系T:“2.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6)=“2.3.1正常类贷款”(33177)+“2.3.2关注类贷款”(33178)+“2.3.3次级类贷款”(33179)+“2.3.4可疑类贷款”(33180)+“2.3.5损失类贷款”(33181)

校验关系U:“3.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90)=“3.3.1信用贷款”(33191)+“3.3.2保证贷款”(33192)+“3.3.3抵(质)押贷款”(33193)

校验关系V:“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4.3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6)

校验关系W:“5.3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201)≥“5.3.1其中:票据承兑”(33202)

校验关系X:“6.3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5)≤“2.3.4可疑类贷款”(33180)+“2.3.5损失类贷款”(33181)

校验关系Y:“1.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06)=“2.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27)

校验关系Z:“1.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06)=“3.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33)

校验关系AA:“1.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06)=“1.4.1农、林、牧、渔业”(33207)+“1.4.2采矿业”(33208)+“1.4.3制造业”(33209)+“1.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210)+“1.4.5建筑业”(33211)+“1.4.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212)+“1.4.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213)+“1.4.8批发和零售业”(33214)+“1.4.9住宿和餐饮业”(33215)+“1.4.10金融业”(33216)+“1.4.11房地产业”(33217)+“1.4.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18)+“1.4.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219)+“1.4.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20)+“1.4.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221)+“1.4.16教育业”(33222)+“1.4.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223)+“1.4.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224)+“1.4.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225)+“1.4.20国际组织”(33226)

校验关系AB:“2.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27)=“2.4.1正常类贷款”(33228)+“2.4.2关注类贷款”(33229)+“2.4.3次级类贷款”(33230)+“2.4.4可疑类贷款”(33231)+“2.4.5损失类贷款”(33232)

校验关系AC:“3.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33)=“3.4.1信用贷款”(33234)+“3.4.2保证贷款”(33235)+“3.4.3抵(质)押贷款”(33236)

校验关系AD:“1.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06)≥“4.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33237)

校验关系AE:“5.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238)≥“5.4.1其中:票据承兑”(33239)

校验关系AF:“6.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33240)≤“2.4.4可疑类贷款”(33231)+“2.4.5损失类贷款”(33232)

校验关系AG:“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1.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06)

校验关系AH:“1.3.1农、林、牧、渔业”(33144)≥“1.4.1农、林、牧、渔业”(33207)

校验关系AI:“1.3.2采矿业”(33145)≥“1.4.2采矿业”(33208)

校验关系AJ:“1.3.3制造业”(33146)≥“1.4.3制造业”(33209)

校验关系AK:“1.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1.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210)

校验关系AL:“1.3.5建筑业”(33148)≥“1.4.5建筑业”(33211)

校验关系AM:“1.3.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49)≥“1.4.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212)

校验关系AN:“1.3.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50)≥“1.4.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213)

校验关系AO:“1.3.8批发和零售业”(33151)≥“1.4.8批发和零售业”(33214)

校验关系AP:“1.3.9住宿和餐饮业”(33152)≥“1.4.9住宿和餐饮业”(33215)

校验关系AQ:“1.3.10金融业”(33153)≥“1.4.10金融业”(33216)

校验关系AR:“1.3.11房地产业”(33154)≥“1.4.11房地产业”(33217)

校验关系AS:“1.3.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55)≥“1.4.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18)

校验关系AT:“1.3.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56)≥“1.4.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219)

校验关系AU:“1.3.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57)≥“1.4.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20)

校验关系AV:“1.3.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58)≥“1.4.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221)

校验关系AW:“1.3.16教育业”(33159)≥“1.4.16教育业”(33222)

校验关系AX:“1.3.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60)≥“1.4.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223)

校验关系AY:“1.3.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61)≥“1.4.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224)

校验关系AZ:“1.3.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2)≥“1.4.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225)

校验关系BA:“1.3.20国际组织”(33163)≥“1.4.20国际组织”(33226)

校验关系BB:“2.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6)≥“2.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27)

校验关系BC:“2.3.1正常类贷款”(33177)≥“2.4.1正常类贷款”(33228)

校验关系BD:“2.3.2关注类贷款”(33178)≥“2.4.2关注类贷款”(33229)

校验关系BE:“2.3.3次级类贷款”(33179)≥“2.4.3次级类贷款”(33230)

校验关系BF:“2.3.4可疑类贷款”(33180)≥“2.4.4可疑类贷款”(33231)

校验关系BG:“2.3.5损失类贷款”(33181)≥“2.4.5损失类贷款”(33232)

校验关系BH:“3.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90)≥“3.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233)

校验关系BI:“3.3.1信用贷款”(33191)≥“3.4.1信用贷款”(33234)

校验关系BJ:“3.3.2保证贷款”(33192)≥“3.4.2保证贷款”(33235)

校验关系BK:“3.3.3抵(质)押贷款”(33193)≥“3.4.3抵(质)押贷款”(33236)

校验关系BL:“4.3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6)≥“4.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33237)

校验关系BM:“5.3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201)≥“5.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238)

校验关系BN:“5.3.1其中:票据承兑”(33202)≥“5.4.1其中:票据承兑”(33239)

校验关系BO:“6.3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5)≥“6.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33240)

校验关系BP:“7.3境内小型企业票据贴现”(33243)≥“7.4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票据贴现”(33244)

校验关系BQ:“8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33245)≥“9其中: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小型企业授信户数”(33246)

校验关系BR:“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9.短期贷款”(12060)-“农户贷款”(1206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农户联保贷款”(12069)-“其中:个人卡透支”(12077)-“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12087)-“个人消费贷款”(12088)+“19.各项垫款”(12225)+“1.中长期贷款”(12237)-“个人消费贷款”(12242)-“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12250)-“其中:农户贷款”(12256)+“3.融资租赁”(12270)-“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1.3境内小型贷款合计”(33143)

校验关系BS:“1.1.1农、林、牧、渔业”(33102)≤“A.农、林、牧、渔业”(12D02)-“1.2.1农、林、牧、渔业”(33123)-“1.3.1农、林、牧、渔业”(33144)

校验关系BT:“1.1.2采矿业”(33103)≤“B.采矿业”(12D03)-“1.2.2采矿业”(33124)-“1.3.2采矿业”(33145)

校验关系BU:“1.1.3制造业”(33104)≤“C.制造业”(12D04)-“1.2.3制造业”(33125)-“1.3.3制造业”(33146)

校验关系BV:“1.1.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05)≤“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2D05)-“1.2.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26)-“1.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

校验关系BW:“1.1.5建筑业”(33106)≤“E.建筑业”(12D06)-“1.2.5建筑业”(33127)-“1.3.5建筑业”(33148)

校验关系BX:“1.1.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07)≤“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D07)-“1.2.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8)-“1.3.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49)

校验关系BY:“1.1.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08)≤“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2D08)-“1.2.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29)-“1.3.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50)

校验关系BZ:“1.1.8批发和零售业”(33109)≤“H.批发和零售业”(12D09)-“1.2.8批发和零售业”(33130)-“1.3.8批发和零售业”(33151)

校验关系CA:“1.1.9住宿和餐饮业”(33110)≤“I.住宿和餐饮业”(12D10)-“1.2.9住宿和餐饮业”(33131)-“1.3.9住宿和餐饮业”(33152)

校验关系CB:“1.1.10金融业”(33111)≤“J.金融业”(12D11)-“1.2.10金融业”(33132)-“1.3.10金融业”(33153)

校验关系CC:“1.1.11房地产业”(33112)≤“K.房地产业”(12D12)-“1.2.11房地产业”(33133)-“1.3.11房地产业”(33154)

校验关系CD:“1.1.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13)≤“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D13)-“1.2.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34)-“1.3.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55)

校验关系CE:“1.1.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14)≤“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2D14)-“1.2.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35)-“1.3.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56)

校验关系CF:“1.1.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15)≤“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2D15)-“1.2.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36)-“1.3.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57)

校验关系CG:“1.1.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16)≤“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D16)-“1.2.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37)-“1.3.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58)

校验关系CH:“1.1.16教育业”(33117)≤“P.教育业”(12D17)-“1.2.16教育业”(33138)-“1.3.16教育业”(33159)

校验关系CI:“1.1.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18)≤“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2D18)-“1.2.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39)-“1.3.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60)

校验关系CJ:“1.1.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19)≤“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D19)-“1.2.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40)-“1.3.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61)

校验关系CK:“1.1.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20)≤“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2D20)-“1.2.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41)-“1.3.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2)

校验关系CL:“1.1.20国际组织”(33121)≤“T.国际组织”(12D21)-“1.2.20国际组织”(33142)-“1.3.20国际组织”(33163)

校验关系CM:“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普通贷款”(18079)+“押汇”(18074)+“其他授信”(18098)-“境内个人”(18083)-“境外中资机构”(18085)-“境外外资机构”(18086)-“境外个人”(18087)-“境外其他贷款”(18088)-“境内个人”(18092)-“境外中资机构”(18094)-“境外外资机构”(18095)-“境外个人”(18096)-“境外其他贷款”(18097)-“境外中资机构押汇”(18076)-“境外外资机构押汇”(18078)-“境外中资机构”(18100)-“境外外资机构”(18102)-“境外其他”(18104)-“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1.3境内小型贷款合计”(33143)

特殊说明:校验关系A至校验关系BQ适用于中外资金融机构,校验关系BR至校验关系CL仅适用于中资金融机构,校验关系CM仅适用于外资银行。

二、主要指标解释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附2)。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

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其中金融业是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对同业的拆放、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若企业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即按照该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若企业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主要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占企业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企业的主要活动。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贷款担保方式情况统计中,若贷款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则遵循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的原则。

逾期贷款指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

表外授信额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境内企业票据贴现只包括境内企业持票据到金融机构的直接贴现,不包括转贴现。

授信户数指报告期末金融机构对境内企业授信的总户数。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不同分支机构取得授信的同一企业,其授信企业户数按一户计算。

附:1.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2.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1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年  月  日单位:

 

大型企业

贷款中型企业

贷款小型企业

贷款

其中: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贷款

一、境内企业贷款合计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业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二、境内企业贷款合计

 1.正常类贷款

 2.关注类贷款

 3.次级类贷款

 4.可疑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

三、境内企业贷款合计

 1.信用贷款

 2.保证贷款

 3.抵(质)押贷款

附:

境内企业逾期贷款

境内企业表外授信额

 其中:票据承兑

境内关停企业贷款

境内企业票据贴现

境内企业授信户数1

注1:境内企业授信户数仅在单家法人机构表中列示。

 

附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人

万元

万元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人

万元

万元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400以下

3000以下

农林牧渔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人

万元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人

万元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100以下

3000以下

 

续表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9]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利率适用范围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请参照国家民委《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和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告。

二、优惠利率管理

从2009年3月1日起,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目前为2.43%),优惠利率贷款一律不准上浮。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贷款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三、利息补贴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2009年3月1日以后发放的上述贷款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利息补贴具体程序是:贷款经办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贴息,并填报一式三联计息清单,一联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一联抄送当地民委,一联备查。每季结息日后,贷款经办行应填制民族贸易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并附计息传票复印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后,直接将补贴款补给贷款经办行,并将补贴款逐级上划,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汇总上划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其他有关利差补贴的具体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惠贷款利差补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1]216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并督促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各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经启动、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保证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和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高效率、扎实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属、石化、物流等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已明确支持方向的专项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各项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进一步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符合信贷原则的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当年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春耕备耕、抗旱春管和严重干旱地区人畜饮水、森林防火以及防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春耕备耕和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种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有效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要认真抓好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贴息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配套金融服务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对县域内当年涉农贷款投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并实施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要精细化

各金融机构对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要抓细、抓实、抓好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鼓励各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并购贷款,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进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信息咨询和代客理财服务。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在银行间市场加快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研究开发以中小企业贷款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四、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类的信贷政策支持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人群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金融支持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融资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助学贷款覆盖面,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做细、做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灾后自住房建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区支柱产业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灾后重建贷款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支持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按规定予以核销,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灾区重建的内在激励。

五、鼓励发展消费信贷,做大做好消费信贷市场

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产业的信贷消费。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内消费信贷政策的实践经验,及时消除制度障碍,研究和探索拉动市场消费、特别是拉动农村扩大消费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加强银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进扩大银行卡消费。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完善汽车融资管理制度,加强汽车经销商的贷款管理,扩大汽车消费潜在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发展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型消费,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积极开发潜在消费市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扩大信用销售。

六、落实好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努力改进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密切跟踪把握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七、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出口拳头产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跨国并购。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要求,稳步扩大总部融资模式施行范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区域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出口。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加大对境外的战略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境外资金管理、国际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务,改进和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融资和结算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做好对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加大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贸易融资支持,为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更为快捷的结算便利。

八、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发渠道,促进东西互动、产业承接,实现东中西部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适合区域特点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做好国家重点科技开发园区、经济特区、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的各项金融服务。将民族贸易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银行,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落实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和加强实质性金融合作。

九、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挥科技对扩大内需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用好各类政府基金、财政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强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群、国家高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促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支持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发展。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服务环境。  

十、加强信贷结构监测评估,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全面加强信贷结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信贷资金投放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把握,心中有数。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促进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结合辖区特点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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