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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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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月10日 2009年 第1号 (总第280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号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不低于5亿元的限制条件,废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发布)第四条第(四)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第二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债券交易流通相关工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9年1月16日发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纪念”英文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纪念”英文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 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 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9]1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规定,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做到柜面收到的每一张(枚)人民币都按照标准经过整点,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公众爱护人民币、防范假币的意识。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力度,尤其是对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宣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两个反假货币宣传网络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发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等手段,传播人民币防伪特征,以提高公众的人民币知识水平和爱护人民币意识。

四、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柜面反假货币堵截能力。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规范假币收缴程序;要加大对一线临柜人员货币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民币收付业务量较大营业网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使临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堵截假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服务设施,及时升级或更换相应的机具设备;督促金融机构建立货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示人民币有关防伪特征、提示客户增强防范识假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形成良好的人民币使用习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

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9]2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推进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建设工作,根据《Shibor实施准则(试行)》(银发[2006]316号文印发)的要求,现就2009年Shibor培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Shibor报价行名单见附件。报价行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向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提供各期限档次Shibor报价。

报价行要进一步提高对Shibor建设的思想认识,坚定将Shibor培育成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信心。继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使Shibor更好地反映资金成本、流动性状况和货币政策预期。认真研究探索提高3个月以上中长端Shibor基准性的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金融产品以Shibor为基准定价或参照其定价,完善资产负债市场化定价体系。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进一步做好技术系统维护、市场监测研究等相关工作。组织好以Shibor为基准的金融产品报价、场外报价行报价,进一步加强Shibor在银行间市场的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树立市场化定价理念,转变定价习惯,积极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加大对Shibor的宣传力度,做好对企业、居民的宣传普及工作。

附件:2009年Shibor报价行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Shibor报价行名单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  

 

北京银行上海银行    

 

汇丰银行渣打银行    

 

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形势,紧密结合本地、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改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跟踪了解《意见》执行情况和当地市场新的变化,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办发[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九)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十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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