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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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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17日2010年 第20号 (总第315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8号

二〇一〇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131件)

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

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

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

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

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

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

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

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

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

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

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

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

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

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

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

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

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

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

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

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

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

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

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

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

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

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

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

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

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

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

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

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

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

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

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

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

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

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

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

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

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

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

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

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

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

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

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

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

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

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

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

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

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

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

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0]108号)

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

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

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

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

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

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

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

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

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

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

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

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

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

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

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

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

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

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

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

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

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

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

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

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

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

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

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

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

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

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

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

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

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

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

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

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

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

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76件)

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

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

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

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

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

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

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

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

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

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

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

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

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

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

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

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

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

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

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

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

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

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

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

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

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

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

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

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

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

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

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

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

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

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

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

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

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

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

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

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

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

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

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

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

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

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

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

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

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

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

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

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

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

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

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

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

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

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

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

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

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

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

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

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

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

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

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

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

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

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0年12月6日发行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1枚。该银质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双熊猫图,并刊“1oz Ag .999”字样、“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该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圆形,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40000枚。

三、该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资本市场20周年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0年12月10日发行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0枚,其中金币7枚,银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的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母子熊猫图,并刊面额、重量及成色。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2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0盎司,直径14毫米,面额2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二)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三)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四)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盎司,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五)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盎司,直径32毫米,面额5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0枚。

(六)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七)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枚。

(八)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00枚。

(九)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2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2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11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二〇一〇年度总目录

 

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1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25)

 

第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号(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2号(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3号(1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29)

 

第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

第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12)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1号(13)

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2号(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4号(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5号(14)

 

 

第12-1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10)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34)

 

第14-1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3)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7)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30)

 

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6号(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7号(1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8号(1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9号(2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0号(1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1号(22)

 

第1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3)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5)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1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的通知(2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27)

 

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第12号(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3号(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0]第14号(23)

 

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6号(1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1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8号(20)

二〇一〇年度总目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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