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1月26日2010年 第17-18号 (总第312-313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见附件2),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和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共同担任组长,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调查统计司、金融市场司、研究局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部际考核审查小组成员单位。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表编制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与各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审查工作。
二、2010年考核要求和程序
为了做好2010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工作,现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省(区、市)银监局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情况和相关联络人上报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单独上报符合考核范围的本辖区县域地区名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以及2009年末和2010年11月14日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4)。如果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述统计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重报。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数据的管理,认真完成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和考核报表的核对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反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对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本辖区考核表核对无误后,要进行签字确认,对本辖区内考核机构的数据全面性和正确性负责。
(三)在考核办法执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力保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采集数据的正确性,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将通过统计检查跟踪数据质量。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有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联系人:高慧颖 联系电话:010-66194484
附件:1.《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略)
2.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略)
3.**省(区、市)县域地区名单(略)
4.省(区、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情况(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系统)。
四、中职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卡。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学校或资助管理机构要为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发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领学校须在办卡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
五、中职卡发卡银行应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学生或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发卡银行应向学生确认接受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
六、中职卡卡片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有关新卡信息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须及时在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进行修改。优惠期过后,中职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
七、中职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八、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实行省或地市级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发卡银行应免收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行代发手续费。
九、中国银联应免收发卡银行有关中职卡发卡银行标识代码使用费、磁道格式检测费。人民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于2011年底前实现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跨行代发手续费的免收功能。
十、中职卡发卡银行总行应按月将中职卡办卡和助学金发放信息以及中职卡补换卡和销户信息报送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期为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
十一、中职卡发卡银行总行应按季将中职卡发卡、交易、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报送人民银行,报送期为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
十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中职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职实行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中职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全面推行中职卡,对于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防范利用注册虚假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等不法行为、促进中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受助学生根本利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出发,充分认识中职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探索运用中职卡解决国家助学金的及时、真实、准确发放问题,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协调解决中职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中职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中职卡业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自身应承担的助学金份额,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学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职学校的监督管理,杜绝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情况的发生;要与发卡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中职卡发放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各中职学校认真落实中职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中职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要尽快启动中职信息系统、技校信息系统与各发卡银行总行信息系统有限对接工作。
(三)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将本级直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每月新增、减少受助学生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张贴至相关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行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加大对中职卡项目的领导力度,确保中职卡业务顺利开展。要抓紧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010年10月份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配套系统改造,切实做好中职卡发卡和业务管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配合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要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
各发卡银行总行在中职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中国银联应尽快确定中职卡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协助发卡银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工作。提升中职卡跨行交易服务水平,为中职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
(六)本通知下发前,当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签订中职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助学金发放银行与中职卡发卡银行不一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跨行代发助学金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应将中职卡实施情况及相关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将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附件:1.中职学生资助卡发卡及助学金发放信息月度统计表
2.中职学生资助卡补换卡及销户信息月度统计表
3.中职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季度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10]29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启动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方式改革,存贷款基准利率将逐步向0.05%的整数倍归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50%,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31%上调至5.56%,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50%,上调0.1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87%上调至4.05%,上调0.18个百分点。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2008年12月的相关部署,在前期完善存贷款利息计算细则、调整相关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确保利息计算的效率和精确性。同时,金融机构应继续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存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方式改革顺利推进。
金融机构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存贷款利息计算细则及实施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备案。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0.360.36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1.711.91
半年1.982.20
一年2.252.50
二年2.793.25
三年3.333.85
五年3.604.2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
取息
一年1.711.91
三年1.982.20
五年2.252.50
(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
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
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1.171.17
四、通知存款
一天0.810.81
七天1.351.35
附表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4.86
5.315.10
5.56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五年以上5.40
5.76
5.945.60
5.96
6.14
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
加点确定同前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五年以上3.33
3.873.50
4.05
附表3: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第一类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船舶2.702.95
成套和高技术含量3.513.76
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4.234.48
第二类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3.874.12
第三类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2.432.68
贫困县办工业贷款2.432.68
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
生产贷款2.432.68
其他类
银行系统印制企业
基建储备贷款4.684.68
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3.003.0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
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
银发[2010]2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票据凭证调整的防伪工艺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安全线;所有纸张中增加新型荧光纤维;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关于新版票据凭证印制标准的调整
(一)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见附件1),第4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见附件2),第7位为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清分机本票),第8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8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二)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三)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四)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五)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关于新版票据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一)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二)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三)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四、关于新版票据凭证价格的调整
支票、汇票和本票每本25份。综合考虑防伪印制成本变化和市场情况,本着印制企业和商业银行成本分担原则,票据印制企业向商业银行出售支票,暂定为每本7.5元,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暂定为每本10元。
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票据凭证工本费,仍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1996]18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支票、银行本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0元(每本5元);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8元(每本7元)。
五、关于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和订货管理
(一)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票据凭证正式启用,银行订购票据一律为新版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但对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各银行仍应受理。
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后,对剩余的旧版票据凭证,各银行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订货管理。各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和订购新版票据时,应向印制企业提供本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及时编制新版票据订货计划,确保新版票据按期使用。各银行和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版票据的订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三)新版票据凭证的启用准备工作。此次新版票据凭证防伪工艺、印制标准及格式要素调整内容较多,变化较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银行要做好新旧票据的换版过渡准备工作,要根据票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系统和软件,做好员工培训和向客户的宣传工作。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要加强新版票据凭证的印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银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新版票据启用工作的顺利贯彻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附件:1.银行机构代码表
2.省别地区代码表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银行机构代码表
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
001中国人民银行402农村信用合作社
102中国工商银行4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03中国农业银行501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4中国银行50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5中国建设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国家开发银行504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06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301交通银行507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302中信银行509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3中国光大银行510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4华夏银行511上海商业银行
305中国民生银行512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306广东发展银行513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7深圳发展银行514中信嘉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8招商银行53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09兴业银行532美国银行有限公司
3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533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3城市商业银行534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314农村商业银行536纽约银行
315恒丰银行551印度国家银行
316浙商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7农村合作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8渤海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19徽商银行565日本山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村镇银行566日本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重庆三峡银行581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
32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城市信用合作社593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续表
行别代码行名行别代码行名
594韩国产业银行712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95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3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597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15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
611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716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
616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有限公司717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621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1意大利罗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2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32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1盘古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41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42瑞士银行有限公司
633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751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
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2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51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
652比利时富通银行有限公司766葡萄牙储蓄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71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62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2宁波国际银行
663荷兰万贝银行773新联商业银行
671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774协和银行
672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775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73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776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81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781厦门国际银行
682瑞典北欧斯安银行有限公司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691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5华商银行
694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87华一银行
695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4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711德国德累斯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0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附件2
省别地区代码表
省别简称地区代码省别简称地区代码
北京11湖北42
天津12湖南43
河北13广东44
山西14广西45
内蒙古15海南46
辽宁21重庆50
吉林22四川51
黑龙江23贵州52
上海31云南53
江苏32西藏54
浙江33陕西61
安徽34甘肃62
福建35青海63
江西36宁夏64
山东37新疆65
河南41全国0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的通知
银发[2010]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属工作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39号)印发后,北京战区试点工作进行顺利。为做好军人保障卡全军推广工作,现就银行业务应用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参与银行于2010年第4季度组织集中批量制卡,2011年1月开始全面推广。
二、参与银行范围
除参与北京战区试点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此次推广工作新增中国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面样式见附件)。待条件成熟后,其他商业银行也可申请加入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持卡人发生在各参与银行之间的跨行ATM取现手续费。
(二)银行网点不得拒绝、拖延本行异地和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本行发行的军人保障卡代发工资手续费按基层部队与银行网点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执行;他行发行的军人保障卡代发工资手续费,由基层部队与银行网点协商确定。
(三)其他安排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机制
(一)由人民银行和总后勤部牵头,参与银行和中国银联参与,成立军人保障卡全军推广金融协调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推广中出现的问题。
(二)自2011年1月起,参与银行和中国银联应每月统计汇总军人保障卡使用情况,于次月10日前分别报人民银行和总后勤部。
(三)人民银行与总后勤部将联合成立监察小组,对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参与银行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军人保障卡办理快捷,使用方便,管理规范;请军队单位做好持卡人宣传教育工作,督导官兵严格按规定用卡。
联系人:人民银行 张雯华 电话:010-66194912
总后勤部 张义宏 电话:010-66872062
附件:军人保障卡新增卡面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全军团以上单位)
附件
军人保障卡新增卡面样式
正面
背面(中国银行)
背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3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维护支付结算秩序,进一步改善支票流通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降低因存款人非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对其自身和持票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山西省等省(市)开展支票授信业务试点的基础上,本着银行和存款人自愿原则,在全国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现就推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积极意义,建章立制,稳步推进
支票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存款人提供支票服务时,根据双方约定,在事先确定的授信额度内,主动贷记存款人账户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保障其签发的支票能获及时足额兑付的支付结算服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支票授信业务对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丰富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手段和改进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广支票授信业务作为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普及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改善支付环境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并支持辖区内银行在自愿基础上,稳妥、有序地开展支票授信业务。
银行应从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支票授信业务对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密切银企关系的重要作用,将开展支票授信业务作为将支付结算服务从传统化向多元化、差异化支付结算服务转变的契机,更好地实现支付结算服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要根据支付结算业务和授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支票授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支票授信业务顺利开展。
存款人要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签发支票。要正确认识支票授信业务的作用和目的,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支票授信业务,获得开户银行提供的短期流动性支持,防范和减少因签发空头支票造成的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避免因停止使用支票等限制性措施给日常经营带来的损失。
二、明确支票授信业务的基本要求,保障支票授信业务顺利开展
(一)支票授信业务的适用条件。
1.支票授信业务仅限于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且在退票截止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相应资金的情形。
2.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银行可在统一授信额度内,与存款人约定通过其中一个或多个账户办理支票授信业务。
(二)支票授信业务的客户选择。
银行应制定支票授信业务客户选择标准。支票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应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但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三)支票授信业务的管理原则。
1.银行和存款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约提供和使用支票授信服务。
2.银行应与存款人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办和终止的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三、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票授信业务的规范开展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推动银行规范、安全开展支票授信业务。
(二)全国性银行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提交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同时,其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上述材料。其他银行开办支票授信业务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上述材料。银行应完善对支票授信业务的系统支持和业务统计监测功能,并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签约客户数量、授信额度、业务发生笔数和金额等信息。
(三)银行应将支票授信额纳入本行对该企业授信总额统一管理,单一企业的支票授信业务使用频率原则上不超过每季度1次,严格控制风险。对存款人依约使用支票授信额度的,其还款期限自银行贷记存款人账户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天,且不得展期,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银行应综合考虑存款人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情况、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和本行风险控制要求等,核定存款人支票授信总额,并与存款人约定支票授信业务使用频率、单一账户支票授信额度等。
(五)银行办理支票授信业务,除约定条件成立时依约提供资金和付款外,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仍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存款人存在未按约定及时归还银行所提供资金、滥用支票授信业务、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等情形的,银行除按协议要求存款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授信业务。
(六)银行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支票审核责任,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切实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等风险,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七)银行应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存款人的支票授信业务相关信息。
(八)存款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支票授信,避免空头支票造成的支票失信和行政处罚,但不得滥用支票授信业务,不得恶意透支、占用银行资金。
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广支票授信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把支票授信业务宣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普法宣传和支付结算业务宣传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票据知识,宣传支票授信业务,推动支票授信业务健康发展。
银行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向存款人的优势,做好支票授信业务宣传工作,通过客观、生动、扎实有效的宣传,引导存款人根据自身经济活动需要和财务管理水平,正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支票授信业务,增强存款人守法意识,降低失信成本,共同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