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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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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26日  2011年 第20号 (总第335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

(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

(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金融机构标准和人民银行标准只能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映射关系,不能一对多或多对多。

(七)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金融标准。金融机构在对外进行信息交换、发布金融信息时应按标准化的定义、口径、算法进行,对信息交换和数据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统计标准进行补充和整改。此项工作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半年之内完成。

(八)在经营管理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应使用标准化的业务分类、定义和解释,主要是在制定业务规划、操作和管理时采用相应的金融统计标准。此项工作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一年之内完成。

(九)在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包括在新系统开发或现有系统升级过程中执行标准和在现有系统中执行标准。

新开发或改造的系统应严格执行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其中,自行开发的系统,其数据字典中的数据定义和对外提供的数据都应符合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使用外购软件包的系统,其对外提供的数据应符合已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上两种情况一般都应在标准发布后两年之内完成。

在现有系统中执行金融统计标准的,标准牵头实施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对系统进行数据标准符合性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和遵从新标准的计划,一般应在标准发布后一年之内完成。

(十)与金融统计标准进行全面比对。金融机构收到金融统计标准及制度文件后,应按照标准规定,由牵头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经营管理和数据披露中使用的标准化定义、指标等与标准进行比对,对现有业务系统与金融统计标准进行全面比对。比对内容包括各项分类标志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分类是否与标准一致,代码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十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比对和评估的结果,由标准牵头实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和分工,分解落实。

(十二)稳步贯彻实施。针对经营管理和数据披露中的缺失信息和与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标准进行补充和整改。针对信息管理和业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针对系统缺失信息,在系统中添加录入相应要素,做好源数据信息补录工作,保证源数据的完整性;2.研究现有系统和数据仓库的改造方案,制定实施步骤及时间表,稳步推进落实工作;3.开发新系统时融入标准化理念,在新业务系统立项审批和验收环节中,将是否符合金融统计标准作为审批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十三)做好质量评估。在标准落实过程中,评估各业务环节的工作步骤及完成情况,进行标准执行与管理的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披露和交换数据是否符合标准;2.内部管理是否符合标准化规范;3.系统是否按标准化要求改造;4.工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标准。

(十四)加强数据应用。质量评估后,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标准化统计数据的信息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基于统计标准的多样化数据模板,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本机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支持。

(十五)定期进行自查。标准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检查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汇报。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金融机构应在牵头实施部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配备落实标准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十七)加强学习培训。金融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部署,制定培训规划,对统计人员和相关业务岗位人员开展金融统计标准培训。

三、反馈与考核

(十八)人民银行将在标准化统计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扩充共享内容和范围,促进金融稳定。

(十九)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反馈标准落实和应用的进展。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相应予以指导;对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人民银行予以总结和推广。

(二十)人民银行适时对金融机构落实金融统计标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

(二十一)人民银行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编印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简报,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

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1]28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建立的一项基本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此项调查制度有效期为2年,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见附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本通知是合法开展调查的依据,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调查行并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根据银行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以及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而编制银行业景气指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为宏观管理部门判断金融形势,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服务,为社会各界了解银行业景气状况和货币政策意图,进而全面把握、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服务。

二、调查范围:我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相当于地市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联社。

三、调查对象:全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四、调查内容:(一)银行基本情况:包括银行名称、行长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二)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实施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三)银行家对银行业景气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

五、调查表式:本调查设置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六、调查方式:对我国境内设在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各类银行机构采取全面调查(截止到2011年末,符合调查条件的银行共3014家,其中总行或(总部)169家,一级分支机构691家,二级分支机构1708家),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取PPS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截止到2009年末,农村信用联社约450家)。

七、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组织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实施。

八、数据录入、审核与汇总: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检查由各调查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数据的审核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全国调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汇总,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

九、调查时间:银行基本情况调查时间为每年1月—3月10日前;银行家问卷调查的现场调查时间为每年2、5、8、11月的最后10天。

十、报送时间与要求:(一)各调查行于每年3月12日前完成《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录入。(二)各调查行于每年2、5、8、11月27日前完成《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录入和检查。(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14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审核;每年2、5、8、11月30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审核。

十一、质量控制:(一)严格调查时间,不得提前和延后,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期的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调查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布置。(二)加强与被调查银行家的沟通、走访和回访,使其按时填报,保证及时、完整收回问卷。(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数据核查办法并加以落实。(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十二、统计标准: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

十三、资料反馈:各调查行要及时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

十四、调查工作的培训: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员进行该项调查有关方面的培训;其他中心支行的培训由所在地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

十五、调查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该项调查采取二级管理、一级调查的组织结构。即总行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外,还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问卷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其他中心支行调查人员,在确保严格按总行要求完成该项调查的前提下,由各调查行根据调查单位的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

十六、该项调查工作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领导该项调查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调查制度和对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包括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调查数据的核查、汇总和分析,按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报告;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的业务培训和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评比;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协助总行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负责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研究、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上报总行。

其他调查行调查统计科:负责该项调查制度的落实,包括:所在城市调查数据的采集、检查和录入;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上报上级行。

十七、设备配备及调查费用:该项调查所需的各项费用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有关规定列支(详见银调发[2008]6号文)。

十八、本调查制度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其中,与银行景气状况相关部分主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修订。

附1 银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2 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附1

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

银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  号:2-1 表         

制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

联合发文文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20   年

01 银行名称 银行省(直辖市)分行市分行

02 银行机构代码 □□□□□□□□□□□□□□□□

03 行长姓名

04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05 详细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号

06 邮政编码 □□□□□□

请于下列各选项后的 □ 中打“√”

07 银行登记注册类型

 ①国有商业银行 □ ②股份制商业银行 □ ③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 □

 ④农村信用联社 □ ⑤外资(合资)银行 □ ⑥政策性银行      □

08 是否上市             ①是 □           ②否 □

09 行业代码 □□□□

10 上年末资产总计万元11 上年末从业人员人

12 上年末贷款余额万元13 上年营业收入万元

 填表人姓名:职  务:电  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附2

(二)基层定期报表

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表  号:2-2 表         

制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

联合发文文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20   年  季度

尊敬的行长: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全国银行业运行的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特制定本调查问卷。请根据您的判断填写本问卷,于本月24日前将问卷寄至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我们将严格按照密件处理您的答卷,并尽快将汇总分析结果反馈给您,为贵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谢谢您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司

一、基本情况

01、 银行家姓名 联系电话

02、金融机构名称

请在下列选中项后的 □ 中打“√”

二、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和预测

03、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看法:

本季度①偏热 □②正常 □③偏冷 □

下季度①偏热 □②正常 □③偏冷 □

04、您对下季度市场物价走势的看法:

工业品出厂价格(PPI)①上涨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居民消费价格(CPI)①上涨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房地产价格①上涨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三、对货币政策相关问题的判断和预测

05、您对货币政策现状和走势的判断:

本季度①偏松 □②适度 □③偏紧 □

下季度①趋松 □②适度 □③趋紧 □

06、您认为目前货币政策效果:①理想 □②一般 □③不理想 □

07、您对本季利率水平的判断:

存款利率①偏高 □②适度 □③偏低 □

贷款利率①偏高 □②适度 □③偏低 □

08、您对下季度利率走势的预测:①上升 □②持平 □③下降 □

09、贵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本季比上季①上升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下季预计①上升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10、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下列分类中,如贵行从未开展过或现在已经明确停办此项业务的,可以不填):

总体上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按行业分类

 农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制造业 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非制造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其中:电气水生产和供应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建筑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房地产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教育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按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中型企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小型企业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按贷款用途

 固定资产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经营周转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个人消费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其中:个人购房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个人购车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信用卡消费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政府融资平台①增长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11、您认为影响本季贷款需求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最多选3项):

①市场需求变化 □②宏观政策变化 □③银行同业竞争因素 □

④利率高低变化 □⑤融资方式变化 □⑥其他       □

12、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对企业、个人贷款申请的审批条件(在下列分类中,如贵行从未开展过或现在已经明确停办此项业务的,可以不填):

总体上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按行业分类

 农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制造业 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非制造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其中:电气水生产和供应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建筑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房地产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教育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按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中型企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小型企业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按贷款用途

 固定资产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经营周转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个人消费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其中:个人购房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个人购车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信用卡消费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政府融资平台①放松 □②基本不变 □③收紧 □

四、对银行业景气状况判断和预测

13、您认为:

本季贵行的经营状况①较好 □②一般 □③较差 □

下季贵行的经营状况①较好 □②一般 □③较差 □

14、您对贵行中间业务需求量的判断和预计 :

本季比上季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下季预计: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15、贵行资金的头寸状况:

本季比上季①较松 □②适度 □③较紧 □

下季预计①较松 □②适度 □③较紧 □

16、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的资金来源 :

总体上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其中:企业存款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储蓄存款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17、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竞争力状况: ①提高 □  ②基本不变 □ ③下降 □

18、贵行贷款资产质量:

本季比上季①提高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下季预计①提高 □②基本不变 □③下降 □

19、与上季相比,本季在贵行贷款逾期的客户数量(在下列分类中,如贵行从未开展过或现在已经明确停办此项业务的,可以不填):

企业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个人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20、您对贵行的财务状况的判断和预测:

本季比上季

营业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其中:净利息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净手续费收入 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下季预计

营业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其中:净利息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净手续费收入①增加 □②基本不变 □③减少 □

21、贵行盈利变动及预计:

本季度①增盈(减亏) □②持平 □③减盈(增亏) □

下季预计①增盈(减亏) □②持平 □③减盈(增亏) □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

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〇一一年度总目录

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6)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  (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2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3号  (31)

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9)

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4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5号  (6)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 [2011]第6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7号  (11)

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8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9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0号  (9)

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2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3号  (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4号  (10)

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5号  (11)

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6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7号  (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8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9号  (12)

第1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0号  (19)

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2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  (8)

第14-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4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5号  (2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6号  (22)

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7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8号  (14)

第17-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9号  (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45)

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3)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6)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14)

二〇一一年度总目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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