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31日 2013年 第20号 (总第375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4年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安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第21号
二〇一三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评估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3]239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期分别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贯彻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以下简称《原则》)。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原则》为标准监督管理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联合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进一步推动《原则》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二、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
评估依据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评估方法为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披露框架与评估方法》(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Disclosure framework and Assessment methodology, www.bis.org/publ/cpss106.htm,以下简称《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给出了详细而具体的指导,包括评估工作的一般考虑、通用指引、针对每条原则的每个要点的详细提问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遵守原则情况的评估报告模板等内容。参考译文另行发送至各单位联系人电子邮箱。
三、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个阶段。
(一)内部评估阶段。内部评估是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根据《评估方法》,自行对制度建设、业务处理、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内部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底。
(二)外部评估阶段。外部评估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外部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3月底。
四、评估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成立专门评估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方法》进行逐条、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方法》所附评估报告模板的要求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底前将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张卫华,电话:66195350,邮箱:zhangweihua@pbc.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徐晶,电话:88060226,邮箱:xu_jing3@csrc.gov.cn;张鹏,电话:88061421,邮箱:zhangpeng1@csrc.gov.cn。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2014年支付清算系统
运行维护安排的通知
银办发[201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现将2014年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支付清算系统和参与机构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配合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推广工作,2014年支付清算系统共安排维护窗口开启13次,分别为1月18日、2月15日、2月22日、3月22日、4月26日、5月24日、6月28日、7月26日、8月23日、9月20日、10月25日、11月22日、12月13日00:00开始,08:00前结束。维护窗口开启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暂停受理业务。
二、2014年春节期间安排支付清算系统停运1次,具体时间为:1月30日16:00至2月2日18:30,暂停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1月30日20:00至2月2日20:00暂停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三、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合理安排各自系统运行维护计划,提前告知客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清算系统各参与者,并督促其妥善安排支付清算系统维护窗口开启和停运期间的相关业务处理。
支付清算系统维护窗口开启和停运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00-920-0988。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3]第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试点过程中已经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政策规定中的具体条款有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在扩大试点阶段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根据本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严格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工作。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研究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豁免条件以及商业银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等问题,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制度。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2013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三年度总目录
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号(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2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3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4号(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3.0)》行业标准的通知(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17)
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1)
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支付业务统计指标》行业标准的通知(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5号(5)
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1)
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2012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15)
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 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6号(5)
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二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7)
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常备借贷便利统计事宜的通知(1)
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7号(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8号(2)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4)
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做好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的意见(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5)
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0号(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1号(12)
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2号(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3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4号(7)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9)
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5号(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6号(3)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三次
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10)
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7号(1)
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8号(6)
第16-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1)
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6)
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3]第1号(1)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9号(9)
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20号(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4年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安排的通知(5)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6)
二〇一三年度总目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