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9月30日 2013年 第13号 (总第368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6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3年9月23日发行“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一枚。
一、普通纪念币图案
“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正面主景图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内缘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面额“伍圆”及年号“2013”;背面主景图案为“和”字的行书书法,衬景图案为书法的飞白,内缘右上方刊“和”字的五种书法体。
二、普通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面额为5元,直径为30毫米,材质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为5000万枚。
三、“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0日
“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图案
“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
“和”字书法——行书普通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16号
财政部拟于2013年11月开展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文印发)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提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于2013年10月11日17:00前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联系人:于敏,刘世斌
联系电话:010-66194409,010-66194606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3]221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发布)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及对金融部门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此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工作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完成。为此,人民银行、银监会与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附件: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金融、铁路系统相关普查工作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13]4号),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是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等情况,全面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认真做好这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交办事项。
三、普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银行及其他金融业金融机构,即从事货币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二)分支机构的处理。
除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业金融机构,其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级(区、市、旗)分支机构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除独立法人外,都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方法
普查内容包括两大类,即普查登记信息和普查表信息,分别采取普查登记和普查表采集两种方法进行普查。
(一)普查登记。由其经营地普查机构对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登记,包括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拍照等。
(二)普查表采集。对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设置普查表,分别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地方普查机构采集。其中,法人单位需填报《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采集;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数据由其经营地普查机构使用电子终端设备进行采集,其普查表表号及具体填报要求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发通知。
法人单位填报《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时,第214栏和第212栏按照单位名录(即按实体机构分类)进行填报。第214栏中的第11项至第18项,即营业收入等八项指标,需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系统)中的登记机构(即按行政区划分类),另行报送一套分解到地(市)级的数据。
五、普查工作分工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的工作。
1.负责收集本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范围内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录底册,并适时更新2013年12月31日前的单位名录变动情况。
2.负责完成法人单位填报的《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收集、审验等工作,包括按行政区划分解到地(市)级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给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各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各地方普查机构,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开展对普查区内全部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以及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数据采集工作。
4.参与和配合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相关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二)各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的工作。
1.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区内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利用电子终端设备进行GPS定位、核实底册中相关信息和证照拍照工作,并组织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相关普查表。
2.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普查区的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六、法人单位普查表的报送要求
国家开发银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单位,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以EXECL形式报送给人民银行总行。同时,通过数据集中系统上报本系统按行政区划分解到地(市)级的相关指标数据。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采集辖区内其他法人单位的《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其中,县及县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法人为单位报送,县以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为单位报送),2014年2月28日前以EXECL形式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并通过数据集中系统上报本系统按行政区划分解到地(市)级的相关指标数据。
通过数据集中系统上报的指标编码、指标解释、校验关系以及报送时间要求等另发。
七、其他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地方普查机构要对本次普查资料认真审核,确保质量,并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二)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地方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可会同同级地方普查机构参照此方案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但不得与本方案相抵触。
(四)人民银行、银监会要与各地方普查机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此次银行及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
金融系统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 号: 612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文 号: 国统字(2013)56号
2013年有效期至: 2014年6月
101 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8 底册顺序码 □□□□□□□□□□□□□□
103 行业类别(GB/T 4754-2011)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10
1 2 3 行业代码 □□□□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 □□□□□□□□□□□□
106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 □□□□□□□□□□□□
19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其中:女性人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千元 资产总计千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千元 实收资本千元
194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千元 年末资产千元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话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网 址
204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级别、注册号(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1 国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3 地(区、市、州、盟) 4 县(区、市、旗)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2.编制部门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3.民政部门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4.国家税务部门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5.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9.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机关级别 □ 登记注册号
205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续表
206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207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20 省(自治区、直辖市) 40 地(区、市、州、盟) 50 县(区、市、旗) 61 街道
62 镇 63 乡 71 社区(居委会) 72 村委会 90 其他
208 营业状态 □ 1 营业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9 其他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210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 1 是 2 否
211 机构类型 □□
10 企业20 事业单位30 机关40 社会团体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53 居委会54 村委会90 其他组织机构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214 本法人单位的下级视同法人单位数 个
下级视同法人单位情况:
序号 金融机构
编码 组织机构
代码 单位详细
名称 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 从业人员期
末人数(人)〖11〗女性(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
营业收入
(千元) 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营业税金及
附加(千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
附加(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实收资本
(千元) 非企业单位
支出(费用)
(千元) 非企业单位年
末资产(千元)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说明:企业单位填报11-16栏,免填17-18栏;非企业单位填报17-18栏,免填11-16栏
212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 (单产业法人本指标填1,免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序号 *单位
类别 金融机构
编码 组织机构
代码 单位详细
名称 详细
地址 区划
代码 联系
电话 主要业务
活动(或主要
产品) 行业
代码 从业人员期
末人数(人) *营业收入或支
出(费用)(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单位类别:1 法人单位本部(总本、本店、本所等) 2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营业收入或支出(费用):企业法人单位填写“营业收入”;非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支出(费用)”。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金融系统法人单位。
2.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
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3]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并购和参股金融机构等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二、境内结算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业务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三、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验资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验资业务。需先验资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验资业务,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四、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外资金融机构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手续。
五、境内结算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六、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在境内投资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境内结算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23日